1. 會議廳、多功能廳、電影院、劇場、禮堂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布置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其中電影院、劇場、禮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注意:
1)會議廳、多功能廳布置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和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面積≤400㎡。
2)電影院、劇場、禮堂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面積≤400㎡。
2.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其中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防火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
4.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