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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灣解讀-民用建筑的電氣防火設計

作者:海灣消防設備 文章來源: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 [ ]

海灣解讀-民用建筑的電氣防火設計

 

民用建筑是我國主要的建筑類別之一,消防安全事關重大,做好民用建筑的電氣防火設計,將是確保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礎。

 

一、一般規定

 

1、本文可適用于民用建筑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消防電源及配電系統、配電線路布線系統的防火設計。

2、在建筑電氣防火設計中,應合理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消防負荷供配電系統,并應合理選擇非消防負荷配電線纜和通信線纜的燃燒性能等級,防止火災蔓延。

3、建筑電氣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文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二、系統設置

 

1、除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住宅建筑附設的商業服務網點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2)當小區內有高層住宅和多層住宅時,多層住宅部分可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

(4)老年人照料設施,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5)民航機場的綜合交通換乘中心;

(6)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

 

2、除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負荷的配電回路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民用機場航站樓,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一級、二級港口客運站;

(2)建筑總面積大于3000㎡的旅館建筑、商場和超市;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

(4)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省級及以上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建筑;

(6)三級乙等及以上醫院的病房樓、門診樓;

(7)省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城市軌道交通、一類交通隧道工程;

(9)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0)幼兒園,中、小學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設施。

 

3、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包括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火災時供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列民用建筑及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

    1)開敞式疏散樓梯間;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廳等場所;

    3)建筑面積超過400㎡的辦公場所、會議場所。

(2)設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3)室內最遠點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門直線距離超過15m的場所,應設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燈。

(3)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當設置蓄光疏散標志時,只能作為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補充:

    1)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館或禮堂,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

    2)地鐵站、火車站、長途客運站、船運碼頭和機場航站樓中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候機大廳。

(4)民用建筑設置的消防備用照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變電所、總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間;

    2)A級、B級電子計算機房、信息網絡機房、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機房、安防監控中心等重要機房;

    3)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的單體建筑或群體建筑,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首層或地下一層,宜選擇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民用建筑內由于管理需求,設置多個消防控制室時,宜選擇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應負責本區域火災報警、疏散照明、消防應急廣播和聲光警報裝置、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消火栓泵、噴淋消防泵等聯動控制和轉輸泵的連鎖控制。

(3)不具備設置分消防控制室條件的超高層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業態可設置值班室。

(4)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設置在值班室或無人值班的場所:

    1)本區域的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聯動型)在火災時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傳至消防控制室;

    2)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

(5)主消防控制室與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報警控制器應組成對等式網絡。主消防控制室應能自動或手動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轄消防設備。設備運行狀態及報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圖形顯示裝置上顯示外,尚應在主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上顯示。

(6)超高層建筑設置的轉輸水泵,應由設置在避難層的轉輸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轉輸水泵的控制應自成系統,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轉輸水箱上的液位、轉輸泵的運行信號應在主消防控制室顯示。

(7)主控制室火災報警控制器接到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報警后,應自動或手動啟動消防設備,并向其他未發生火災的區域發出指令點亮疏散照明、啟動應急廣播和警報裝置。

(8)對于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方式。

 

2、居住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以下要求進行設置:

(1)住宅建筑附設的商業服務網點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2)當小區內有高層住宅和多層住宅時,多層住宅部分可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座位數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

(4)老年人照料設施,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5)民航機場的綜合交通換乘中心;

(6)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

 

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住宅公共門廳有人值班時,宜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區域報警系統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當住宅公共門廳無人值班時,應按以上第1條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門廳設置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

(2)當居住區規模大,設有多個消防水泵房時,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3)住宅戶內設置的家用感煙探測器可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當采用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家用感煙探測器組合探測報警時,每戶按一個探測區域劃分。

 

3、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公共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區域報警系統組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集中報警控制器與區域報警控制器之間宜采用環形接線;

(2)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應跨越避難層;

(3)各避難層內的消防應急廣播應采用獨立的廣播分路;

(4)各避難層與消防控制室之間應設置獨立的有線和無線呼救通信。

 

4、大型庫房、大廳、室內廣場等高大空間建筑,宜選用火焰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管路吸氣式感煙探測器、圖像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其組合。

 

5、設有可燃氣體探測器場所,應在探測器報警后自動關閉可燃氣體閥門。

 

6、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并應按疏散樓層或報警區域劃分分路配線;各輸出分路應設有輸出顯示信號和保護、控制裝置;

(2)當任一分路有故障時,不應影響其他分路的正常廣播;

(3)消防應急廣播用揚聲器不宜加開關;當加開關或設有音量調節器時,應采用三線式配線,火災時強制消防應急廣播播放;

(4)消防應急廣播饋線電壓宜采用24V安全電壓;

(5)電梯前室、疏散樓梯間內應設置應急廣播揚聲器;

(6)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計除應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多用途公共廣播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應強制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置專用功放設備與控制設備,僅利用公共廣播系統的傳輸線路和揚聲器時,應由消防控制室切換傳輸線路,實施消防應急廣播;

    b.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全部利用公共廣播系統,只在消防控制室設應急播放裝置時,應強制公共廣播系統進行消防應急廣播;按預設程序自動或手動控制相應的廣播分區進行消防應急廣播,并監視系統的工作狀態;

   c. 在發生火災時,應將客房背景廣播強切至消防應急廣播。

 

    2)緊急廣播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公共廣播系統有多種用途時,緊急廣播應具有最高級別的優先權;系統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的10s內,按疏散預案向相關廣播區域播放警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音或實時指揮語音;

    b. 以現場環境噪聲為基準,緊急廣播的聲壓級應比環境噪聲高12dB或以上;

    c. 緊急廣播系統設備應處于熱備用狀態,或具有定時自檢和故障自動告警功能;

    d. 緊急廣播功放設備的容量應支持系統所有揚聲器同時播放的要求;

    e. 發布緊急廣播時,音量應能自動調節至不小于應備聲壓級界定的音量;

    f. 當需要手動發布緊急廣播時,應能一鍵到位;

    g. 單臺廣播功放設備故障不應導致整個廣播系統失效;

    h. 單個廣播揚聲器故障不應導致整個廣播分區失效。

 

7、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2)消防電話總機應有消防電話通話錄音功能;

(3)消防通信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

 

8、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電源監控系統,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源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用于監控消防電源的工作狀態,故障時發出報警信號。

(2)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宜設置在下列部位:

    1)變電所消防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專用母排或消防電源柜內母排;

    2)為重要消防設備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防火卷簾門等供電的雙電源切換開關的出線端;

    3)無巡檢功能的EPS應急電源裝置的輸出端;

    4)為無巡檢功能的消防聯動設備供電的直流24V電源的出線端。

 

9、消防控制室的防雷與接地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四、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計

 

1、滅火設施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泵的聯鎖控制,應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壓力開關與高位水箱出口流量開關的動作信號“或”邏輯直接聯鎖啟動消防泵,同時向消防控制室報警時,應選擇帶兩對觸點的壓力開關和流量開關;否則,控制信號與報警信號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作用在壓力開關和流量開關上的電壓應采用24V安全電壓;

    2)消火栓泵的聯動控制應由消火栓按鈕的動作信號啟動消火栓泵;

    3)消火栓泵手動控制,應將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啟動、停止按鈕直接連接至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盤上;

    4)顯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觸器輔助動合觸點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開關信號作為消火栓泵的工作狀態顯示,用控制回路熱繼電器動作信號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開關(水系統設置時)信號作為故障狀態顯示。

 

(2)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連鎖控制,應由噴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信號作為觸發信號,作用在壓力開關上的電壓應采用24V安全電壓,并直接接于噴淋消防泵控制回路,當壓力開關同時向消防控制室報警時,控制信號與報警信號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

    2)噴淋消防泵的聯動控制,應由濕式報警閥壓力開關信號與一個火災探測器或一個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的“與”邏輯信號啟動噴淋消防泵;

    3)噴淋消防泵手動控制與本條第1款第3)項相同;

    4)系統中設置的水流指示器,不應作自動啟動噴淋消防泵的控制設備;氣壓罐壓力開關應控制加壓泵自動啟動;

    5)顯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觸器輔助動合觸點作為噴淋消防泵的工作狀態顯示,用控制回路熱繼電器動作信號或噴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開關信號作為故障狀態顯示。

 

(3)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應由同一報警區域內兩只煙感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煙感火災探測器和一個手動報警按鈕的“與”邏輯控制信號作為預作用閥組開啟的觸發信號,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控制預作用閥組的開啟,壓力開關動作啟動噴淋消防泵,系統由干式轉變為濕式;當系統設有快速排氣閥和壓縮空氣機時,應聯動開啟快速排氣閥和關閉壓縮空氣機;

    2)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將預作用閥組控制箱手動控制按鈕、壓縮空氣機控制箱啟停按鈕和噴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啟停按鈕采用耐火控制電纜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盤上;

    3)顯示功能,應將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水流指示器、信號閥、壓力開關、噴淋消防泵工作狀態、有壓氣體管道壓力信號、快速排氣閥前電動閥動作信號與壓縮空氣機工作狀態反饋至聯動控制器。

 

2、電動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與手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應由防火分區內任意兩只感煙探測器或一只感煙探測器和一只防火卷簾專用感煙探測器的報警信號,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落至1.8m;任一只防火卷簾專用感溫探測器的報警信號聯動防火卷簾下落到底。

(2)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應由防火分區內任意兩只感煙探測器的報警信號聯動防火卷簾一次下落到底。

(3)手動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手動控制按鈕,控制防火卷簾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應根據安裝地點不同,在一側或兩側安裝手動控制按鈕,并應能在消防控制室聯動控制器上手動控制防火卷簾的降落。

 (4)當電動防火卷簾采用水幕保護時,應用定溫探測器與防火卷簾到底信號開啟水幕電磁閥,再用水幕電磁閥開啟信號啟動水幕泵。

 

3、常開防火門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常開防火門所在防火分區任意兩只感煙探測器或一只感煙探測器和一只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觸發信號,通過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聯動控制器或防火門監控器控制常開防火門關閉;常開防火門的關閉及故障信號應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

(2)常開防火門宜選用平時不耗電的閉門器。

 

4、防煙、排煙設施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常閉加壓送風口應由防火分區內任意兩只感煙探測器或一只感煙探測器和一只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由聯動控制器控制火災層和上下層加壓送風口同時開啟。送風口開啟后,由聯動控制器控制加壓送風機啟動,運行、故障信號應返回聯動控制器。

(2)常閉排煙閥或排煙口應由同一防火分區兩只感煙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由聯動控制器控制火災層排煙閥(排煙口、排煙窗)開啟,常閉排煙閥開啟后,由聯動控制器控制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啟動,運行、故障信號應返回聯動控制器。

(3)排煙風機、補風機啟動的同時停止該防煙分區的空氣調節系統,送風口、排煙閥動作信號反饋至聯動控制器,其中排煙閥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開啟,且不宜多于5個。

(4)設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防火閥在280℃關斷后,應聯鎖停止排煙風機;運行、故障信號應返回聯動控制器。

(5)電動擋煙垂壁應由其附近的兩只感煙探測器的動作信號,通過聯動控制器控制電動擋煙垂壁放下。

(6)設于空調通風管道出口的防火閥,應采用定溫保護裝置,并應在風溫達到70℃時直接動作,閥門關閉;關閉信號應反饋至消防控制室,并應停止相關部位空調機組。

(7)消防控制室應能對防煙、排煙風機進行手動、自動控制。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聯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確認后,應自動打開疏散通道上由門禁系統控制的門,并應自動開啟門廳的電動旋轉門和打開庭院的電動大門;

(2)火災確認后,應自動打開收費汽車庫的電動柵桿;

(3)火災確認后,宜開啟相關層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攝像機監視火災現場。

 

6、疏散照明應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動、自動控制。不得利用切斷消防電源的方式直接強啟疏散照明燈。

 

7、消火栓按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應設置消火栓按鈕;

(2)設置消防控制室的54m及以上住宅建筑,消火栓旁應設置消火栓按鈕;當住宅建筑群有54m及以上住宅建筑,亦有27m以下住宅建筑時,27m以下住宅建筑可不設消火栓按鈕。

 

8、非消防電源及電梯的聯動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火災確認后,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斷火災區域及相關區域的非消防電源;

(2)火災發生后,除超高層建筑中參與疏散人員的電梯外,其他客梯應依次停于首層或電梯轉換層,并切斷電源。

 

五、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1)電氣火災監控器、接口模塊;

(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探測器;

(3)測溫式電氣火災探測器;

(4)故障電弧探測器。

 

2、TN-C-S系統、TN-S系統或TT系統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配電回路中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獨立設置,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作為其子系統;

(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檢測配電線路的剩余電流和溫度,當超過限定值時應報警;

(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具備圖形顯示裝置接入功能,實時傳送監控信息,顯示監控數值和報警部位。

 

3、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探測器、測溫式電氣火災探測器和電弧故障探測器的監測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電流300A及以下時,宜在變電所低壓配電室或總配電室集中測量;300A以上時,宜在樓層配電箱進線開關下端口測量。當配電回路為封閉母線槽或預制分支電纜時,宜在分支線路總開關下端口測量。

(2)建筑物為低壓進線時,宜在總開關下分支回路上測量。

(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磚木或木結構重點古建筑的電源進線宜在總開關的下端口測量。

 

4、己設置直接及間接接觸電擊防護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配電回路,不應重復設置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器。

 

5、設置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檔口式家電商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的末端配電箱應設置電弧故障火災探測器或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儲備倉庫、電動車充電等場所的末端回路應設置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

 

6、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值宜為300mA。測溫式火災探測器的動作報警值宜按所選電纜最高耐溫的70%~80%設定。

 

7、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采用具備門檻電平連續可調的剩余電流動作報警器;測溫式火災探測器的動作報警值應具備0℃~150℃連續可調功能。

 

8、采用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監控點數不超過8個時,可自行組成系統,也可采用編碼模塊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點位號在火災報警器上顯示應區別于火災探測器編號。

 

9、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控制器應安裝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內,宜由消防控制室統一管理。

 

10、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導線選擇、線路敷設、供電電源及接地,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要求相同。

 

六、消防應急照明系統設計

 

1、燈具在地面設置時,每個回路不超過64盞燈;燈具在墻壁或頂棚設置時,每個回路不宜超過25盞燈。

 

2、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的蓄電池組在非點亮狀態下,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疏散標志燈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疏散照明燈可工作在非點亮狀態。

 

3、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系統的配電線路應穿熱鍍鋅金屬管保護敷設在不燃燒體內,在吊頂內敷設的線路應采用耐火導線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屬導管保護。

 

4、在機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場所設置的備用照明,當電源滿足負荷分級要求時,不應采用蓄電池組供電。

 

5、消防疏散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燈應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設置在頂棚上的疏散照明燈不應采用嵌入式安裝方式。燈具選擇、安裝位置及燈具間距以滿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為準;疏散走道、樓梯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線對稱50%的走廊寬度為準;大面積場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線對稱疏散走道寬度均勻滿足50%范圍為準。

(2)疏散指示標志燈在頂棚安裝時,不應采用嵌入式安裝方式。安全出口標志燈,應安裝在疏散口的內側上方,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應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m以下墻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設置,采用頂裝方式時,底邊距地宜為2.0m~2.5m。

設在墻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間距在直行段為垂直視覺時不應大于20m,側向視覺時不應大于1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轉角處宜在正對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視覺范圍內安裝,在轉角處安裝時距角邊不應大于1m。

(3)設在地面上的連續視覺疏散指示標志燈具之間的間距不宜大于3m。

(4)一個防火分區中,標志燈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應滿足最短距離疏散原則,標志燈設計形成的疏散途徑不應出現循環轉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裝設在地面上的疏散標志燈,應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損壞,其防水、防塵性能應達到IP67的防護等級要求。地面標志燈不應采用內置蓄電池燈具。

(6)疏散照明燈的設置,不應影響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圍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擋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等。

(7)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位置可按圖1和圖2布置 。

 

圖1 疏散走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圖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6、備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照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消防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注:1 當消防性能化有時間要求時,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 120min為建筑火災延續時間為2h的建筑物。

 

七、系統供電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由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供電。當系統的負荷等級為一級或二級負荷供電時,主電源應由消防雙電源配電箱引來,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組或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當直流備用電源為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直流電源電壓,應采用24V安全電壓。

 

3、消防設備供電負荷等級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民用建筑中各類建筑物的主要用電負荷分級的規定。

 

4、建筑物(群)的消防用電設備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宜采用分組設計方案;

(2)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時,應由一段或兩段消防配電干線與自備應急電源的一個或兩個低壓回路切換,再由兩段消防配電干線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自動轉換供電;

(3)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一級負荷時,應由雙重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或一路市電和一路自備應急電源的兩個低壓回路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自動轉換供電;

(4)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二級負荷時,應由一路10KV電源的兩臺變壓器的兩個低壓回路或一路10KV電源的一臺變壓器與主電源不同變電系統的兩個低壓回路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自動切換供電;

(5)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為三級負荷時,消防設備電源、可由一臺變壓器的一路低壓回路供電或一路低壓進線的一個專用分支回路供電;

(6)消防末端配電箱應設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內;各防火分區內的防排煙風機、消防排水泵、防火卷簾等可分別由配電小間內的雙電源切換箱放射式、樹干式供電。

 

5、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等的兩個供電回路,應由變電所或總配電室放射式供電。

 

6、消防水泵、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不得采用變頻調速器控制。

 

7、民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不宜設置自動巡檢裝置。

 

8、消防系統配電裝置,應設置在建筑物的電源進線處或配變電所處,其應急電源配電裝置宜與主電源配電裝置分開設置。當分開設置有困難,需要與主電源并列布置時,其分界處應設防火隔斷。消防系統配電裝置應有明顯標志。

 

9、當一級消防應急電源由低壓發電機組提供時,應設自動啟動裝置,并應在30s內供電。當采用高壓發電機組時,應在60s內供電。當二級消防應急電源由低壓發電機組提供,且自動啟動有困難時,可手動啟動。

 

10、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系統的分支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分支線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11、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外,各防火分區的消防用電設備,應由消防電源中的雙電源或雙回線路電源供電,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電箱應安裝于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或電氣豎井內;

(2)由末端配電箱配出引至相應設備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電。對于作用相同、性質相同且容量較小的消防設備,可視為一組設備并采用一個分支回路供電。每個分支回路所供設備不應超過5臺,總計容量不宜超過10kW。

 

12、公共建筑物頂層,除消防電梯外的其他消防設備,可采用一組消防雙電源供電。由末端配電箱引至設備控制箱,應采用放射式供電。

 

13、當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電梯兼作客梯且兩類電梯共用前室時,可由一組消防雙電源供電。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配電箱,應設置在消防電梯機房間,由配電箱至相應設備應采用放射式供電。

 

14、除防火卷簾的控制箱外,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安裝在機房或配電小間內與火災現場隔離。

 

15、消防應急照明電源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照明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組供電,當疏散照明為二級負荷及以上時,主電源由雙電源自動轉換箱供給,蓄電池組(EPS)可分區集中設置,也可分散附設于燈具內;為疏散照明供電的雙電源自動轉換箱、配電箱和EPS箱應安裝于防火分區的配電小間內或電氣豎井內。

(2)當樓層有多個防火分區時,宜由樓層配電室或變電所引雙回路電源樹干式為各防火分區內的疏散照明雙電源配電箱供電。在各防火分區配電間設置疏散照明配電箱,電源由雙電源配電箱供給,疏散照明配電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區。

(3)當疏散照明配電箱在配電小間或電纜豎井內安裝,豎向供電時,每個配電箱可為多個樓層的疏散照明燈供電。

(4)當疏散照明負荷為三級負荷時,宜由獨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電箱供電,可選內附蓄電池組的疏散照明燈具。

(5)高層建筑樓梯間疏散照明燈和標志燈,宜采用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分支回路豎向供電。

(6)疏散照明除按負荷分級供電外,尚應在燈具內或集中設置蓄電池組供電。

(7)備用照明可與疏散照明共用雙電源配電箱或疏散照明配電箱。當市電滿足供電要求時,不應采用蓄電池組供電;當市電不能滿足供電要求設有發電機組時,消防設備機房可設內附蓄電池的過渡照明燈。

(8)同一防火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由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電;疏散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可共管敷設,嚴禁在應急照明燈具供電的分支回路上連接插座。

 

16、各類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

 

注:1 防、排煙設備火災時應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時間,不同場所的應急照明時間見上文表1。

2 表中120min為建筑火災延續時間2h的參數。

 

八、線纜選擇及敷設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導線選擇及其敷設,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或傳輸信號的需要。所有消防線路,應采用銅芯電線或電纜。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和50V以下供電的控制線路,應采用耐壓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絕緣電線或電纜。采用交流220V/380V供電或控制的交流用電設備線路,應采用耐壓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電線或0.6KV/1.0KV的電纜。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積選擇,除應滿足自動報警裝置技術條件的要求外,尚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電線、電纜的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表3的規定。

 

表3 銅芯絕緣電線、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積

 

4、消防配電線路的選擇與敷設,應滿足消防用電設備火災時持續運行時間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報警總線,應選擇燃燒性能B1級的電線、電纜;其他場所的報警總線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的電線、電纜。消防聯動總線及聯動控制線應選擇耐火銅芯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過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的供電干線,其電能傳輸質量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應保證消防設備可靠運行。

(3)高層建筑的消防垂直配電干線計算電流在400A及以上時,宜采用耐火母線槽供電。

(4)消防用電設備火災時持續運行的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為多臺防火卷簾、疏散照明配電箱等消防負荷采用樹干式供電時,宜選擇預分支耐火電纜和分支礦物絕緣電纜。

(6)超高層建筑避難層(間)與消控中心的通信線路、消防廣播線路、監控攝像的視頻和音頻線路應采用耐火電線或耐火電纜。

(7)當建筑物內設有總變電所和分變電所時,總變電所至分變電所的35KV、20KV或10KV的電纜應采用耐火電纜和礦物絕緣電纜。

(8)消防負荷的應急電源采用10KV柴油發電機組時,其輸出的配電線路應采用耐壓不低于10KV的耐火電纜和礦物絕緣電纜。

(9)電壓等級超過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電線路在吊頂內或室內接駁時,應采用防火防水接線盒,不應采用普通接線盒接線。

 

5、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有特殊規定外,相同電壓等級的雙電源回路可在同一專用電纜橋架內敷設,當采用槽盒布線時,應采用金屬隔板分隔;

(2)對于綜合管廊大型布線場所,當消防配電線路與非消防配電線路布置在同側時,消防配電線路應敷設在非消防配電線路的下方,并應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凈間距;

(3)當水平敷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傳輸線路采用穿導管布線時,不同防火分區的線路不應穿入同一根導管內;

(4)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線路布線宜設專用豎井;當增設強電豎井有困難時,可與弱電增設的豎井合用,可不設置專用豎井;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線路暗敷時,應采用穿金屬導管或B1級阻燃剛性塑料管保護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消防用電設備、消防聯動控制、自動滅火控制、通信、應急照明及應急廣播等線路暗敷設時,應采用穿金屬導管保護;

(6)消防應急廣播線路、消防專用電話、報警總線、聯動控制總線及其子系統的總線等線路敷設應符合弱電線路布線的有關規定。

 

九、非消防負荷線纜與通信電纜的選擇

 

1、為防止火災蔓延,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發生火災時的撲救難度,選擇相應燃燒性能等級的電力電纜、通信電纜和光纜。民用建筑中的電力電纜選擇除應符合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筑,應選擇燃燒性能B1級及以上、產煙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電線和電纜;

(2)避難層(間)明敷的電線和電纜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產煙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電線和A級電纜;

(3)一類高層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級電力調度建筑、省(市)級廣播電視、電信建筑及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電線電纜燃燒性能應選用燃燒性能B1級、產煙毒性為t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1級;

(4)其他一類公共建筑應選擇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產煙毒性為t2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2級的電線和電纜;

(5)長期有人滯留的地下建筑應選擇煙氣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電線和電纜;

(6)建筑物內水平布線和垂直布線選擇的電線和電纜燃燒性能宜一致。

 

2、當配電線路在橋架內或豎井內成束敷設受非金屬含量限制不能滿足阻燃要求時,應選擇敷設不受非金屬含量限制的電纜,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GB/T 18380.33~ GB/T 18380.36的有關規定。

 

3、綜合布線系統的通信電纜和光纜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選擇相應燃燒性能等級的通信電纜和光纜,并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建筑物類型及通信電纜的阻燃級別

 

注:1 B1、B2、B3級為《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2014規定的通信電纜及光纜的燃燒性能分級。

2 表中標注的重要建筑物包括:城市的機場航站樓、高鐵站、地鐵車站;金融證券類建筑;省市級及以上政府辦公樓;國家省級以上電力調度中心;電信樞紐;2000個床位及以上的醫院等建筑。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僅供技術交流,現場設計和施工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并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為準。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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