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動火安全措施
一般動火安全措施
動火安全技術措施
1.動火作業應落實動火安全技術措施,動火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對管道、設備、容器等的隔離、封堵、拆除、閥門上鎖、掛牌、清洗、置換、通風、停電及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等措施。海灣消防
2.凡對存有或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或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動火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封堵或拆除,與生產系統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并進行清洗、置換,經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動火點與易燃易爆物容器、設備、管道等相連的,應與其可靠隔離、封堵或拆除,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檢測動火點可燃氣體含量應合格。
4.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圍進行動火作業,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通排風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如有必要,檢測動火場所可燃氣體含量應合格。
5.在可能轉動或來電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事先做好停電、隔離等確保安全的措施。
6.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區域或危險區域,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7.動火前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檢測的時間距動火作業開始時間不應超過2.0h。可將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含量的設備放置在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實時監測。
8.一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每間隔2.0h~4.0h檢測動火現場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9.用于檢測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完好狀態。
10.氣體或粉塵濃度檢測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的樣品應留存到動火結束。
一般動火安全措施
1.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清除動火現場周圍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動火時飛濺的火花引燃易燃物品,這里所指的易燃物品帶有廣義性,紙張、裝飾材料、木制品、木塊等都包括在其中。
2.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高處動火由于風力作用等原因火花濺落區域往往比較大,可能引燃可燃物造成人員傷害或火災,應采取防范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3.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足夠、適用、有效的滅火設施、器材。
動火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夠、適用、有效的滅火器材,這是防止火災事故或防止事故擴大的必要措施。
4.必要時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災現場處置預案。
如一級動火等風險較大的動火作業,應進行風險評估,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災應急處置預案,以提高安全保障度。
5.各級人員發現動火現場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有違反規定現象時,應立即阻止動火工作,并報告消防管理或安監部門。
當動火現場出現可能發生火災事故或危害人員安全情況時,各級人員都有權立即阻止動火工作,并報告消防管理或安監部門。
燃氣管道動火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將動火管道與系統隔離,關閉所有閥門并上鎖。
2.將動火側管道拆開通大氣,非動火的管道側加堵板。
3.用氮氣吹掃干凈,經檢測數值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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