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本文匯總歸類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要求:
1、設置場所的建筑及樓層要求;
2、設置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要求;
3、設置場所的吊頂要求;
4、建筑內部裝修要求;
5、消防設施要求;
6、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的要求;
7、其他。
一、基本概念: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4.4條要求:“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有地方標準約定的地區,應以地方標準為準)
依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托兒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幼兒園是對3周歲~6周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
二、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其設置場所的建筑及樓層要求:
1、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5.4.4)
2、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且應符合下列規定:(5.4.4)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當為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11.0.4)
三、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設置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要求: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應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本場所人員疏散用。(5.4.4)
2、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4.4)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設置在裙房內的這類場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設置。
3、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5.5.8)
4、除托兒所、幼兒園外的兒童活動場所,當設置在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且整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以設置 1 個安全出口。(5.5.8)
5、除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設置 1 個安全出口。(5.5.8)
6、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以下情況的房間疏散門可以設置一個:(5.5.15)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²的托兒所、幼兒園,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
(2)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
(3)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建筑面積小于 50m²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7、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距離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以及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5.17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以外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參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
四、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其設置場所的吊頂要求: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其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其吊頂應滿足對應的耐火等級要求)(5.1.8)
五、托兒所、幼兒園的居住及活動場所,其建筑內部裝修要求:
1、當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5.1.1的規定。
2、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時,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5.2.1的規定。
六、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消防設施要求:
1、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 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7)
2、大、中型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3.4-5)
3、托兒所、幼兒園場所,消防相關的管道、設施及閥門等的布置,應避免幼兒碰撞,消火栓箱應暗裝設置。單獨配置的滅火器箱應設置在不妨礙通行處。(6.1.10)(注: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也應參照此要求布置)
4、幼兒經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應設有臺階,當有高差時,應設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墻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4.1.13)
5、防排煙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當需要設置送風口、排風口時,風口底邊距地面應大于1.5m。(6.2.16)
6、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7、關于前述“大、中型幼兒園”的概念,可參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幼兒園的規模應符合表1.0.3-1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每班人數宜符合表1.0.3-2的規定。
七、當托兒所、幼兒園場地內設汽車庫時,汽車庫應與兒童活動區域分開,應設置單獨的車道和出入口,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4.5.8)
八、凡以上未涉及的部份及內容,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關于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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