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月|滅火器的配置驗收、檢查維護,您做對了嗎?
滅火器配置驗收的判定規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項目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和輕缺陷項(C)。
2 合格判定條件應為:A=0,且B≤1,且B+ C≤4,否則為不合格。
建筑滅火器配置缺陷項分類及驗收報告
序號 |
檢查項目 |
缺陷項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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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要求 |
嚴重(A)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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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滅火器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
嚴重(A)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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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單元內,采用不同類型滅火器時,其滅火劑應能相容 |
嚴重(A)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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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滅火器的保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保證配置場所的任一點都在滅火器設置點的保護范圍內 |
嚴重(A)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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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滅火器設置點附近應無障礙物,取用滅火器方便,且不得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
重(B) 4.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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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或干燥、潔凈的地面上 |
重(B)4.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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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拴系或上鎖 |
重(B)4.2.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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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開門型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75°,翻蓋型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應不小于100°,不影響取用和疏散的場合除外 |
輕(C)4.2.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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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掛鉤、托架安裝后應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不應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以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的載荷(不小于45kg)懸掛于掛鉤、托架上,作用5min,觀察檢查 |
重(B)4.2.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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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掛鉤、托架安裝后,應保證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滅火器。當兩具及兩具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相鄰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時,應保證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
重(B)4.2.7/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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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設有夾持帶的掛鉤、托架,夾持帶的打開方式應從正面可以看到。當夾持帶打開時,手提式滅火器不應掉落 |
輕(C)4.2.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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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嵌墻式滅火器箱及滅火器掛鉤、托架的安裝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關于手提式滅火器頂部離地面距離不大于1.50 m,底部離地面距離不小于0.08 m的規定,其設置點與設計點的垂直偏差不應大于0.01m |
輕(C) 4.2.8/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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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車式滅火器宜設置在平坦場地,不得設置在臺階上。在沒有外力作用下,推車式滅火器不得自行滑動 |
輕(C) 4.2.9/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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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車式滅火器的設置和防止自行滑動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響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駛移動 |
輕(C) 4.2.9/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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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安裝設置滅火器時,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標志 |
重(B) 4.2.1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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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和滅火器設置點附近的墻面上,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標志,這些標志宜選用發光標志 |
輕(C) 4.2.1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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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滅火器的銘牌應朝外,滅火器的器頭宜向上 |
重(B) 4.2.1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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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滅火器的設置點應通風、干燥、潔凈,其環境溫度不得超出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設置在室外和特殊場所的滅火器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
重(B) 4.2.11/3.1.5/3.4.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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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結論 |
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 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建筑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檢查內容和要求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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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置 檢 查 |
1 滅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圖表規定的設置點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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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滅火器的落地、托架、掛鉤等設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手提式滅火器的掛鉤、托架安裝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靜載荷,并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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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滅火器的銘牌是否朝外,并且器頭宜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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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是否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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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包括可燃物的種類和物態等,是否發生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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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滅火器是否達到送修條件和維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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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滅火器是否達到報廢條件和報廢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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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外滅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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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滅火器周圍是否存在有障礙物、遮擋、拴系等影響取用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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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滅火器箱是否上鎖,箱內是否干燥、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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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殊場所中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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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檢查 |
12 滅火器的銘牌是否無殘缺,并清晰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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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滅火器銘牌上關于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制造廠名和生產日期或維修日期等標志及操作說明是否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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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滅火器的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是否未損壞或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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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滅火器的筒體是否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銹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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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滅火器噴射軟管是否完好,無明顯龜裂,噴嘴不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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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范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范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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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滅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并且無松動、脫落或損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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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滅火器是否未開啟、噴射過 |
滅火器的報廢期限
滅火器類型 |
報廢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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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滅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
6 |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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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滅火器 |
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10 |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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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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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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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凈氣體滅火器 |
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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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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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滅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12 |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類型 |
維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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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滅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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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滅火器 |
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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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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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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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凈氣體滅火器 |
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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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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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滅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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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
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4。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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