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住宅物業時,應對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并對相關資料進行核對接收,建立消防檔案。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相關資料和消防檔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2、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住宅物業管理辦公室、門衛、治安崗亭等場所,集中配備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消火栓扳手、救生繩、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通訊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完好有效。
3、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應違法改變使用性質。封閉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架空層、設備層、車庫等,不應改變使用性質。
4、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禁止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a) 搭建違章建(構)筑,影響消防安全;
b) 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c) 占用防火間距;
d)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e)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f) 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或障礙物;
g)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5、住宅物業區域內消防車道、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等發生改變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更換標識、標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改變情況,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指定區域停放汽車、助動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物業服務企業劃定的停車區域,不應影響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及舉高消防車作業。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電工安裝,充電時宜在室外進行,周圍不應有可燃物。有條件的,可設置固定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充電點或設置帶安全保護裝置的充電設施。
7、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應設置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志,禁止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建筑60m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8、住宅物業設置集體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體活動場所使用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場地、設施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10、住宅物業進行外立面裝修、裝飾、節能改造時,施工現場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1、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2、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道是否暢通,消防車作業場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c)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d)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
e)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f) 裝飾裝修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情況;
g)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3、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 物業使用性質有無違法改變情況;
c)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故障,有無違章情況;
d)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f)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和持證上崗情況;
h)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i) 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j)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k)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5、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房屋裝修、裝飾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6、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或公安派出所報告。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可視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7、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及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1、物業服務企業應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對自用房屋、場地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2、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3、共用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個消防控制室每班不應少于2人。
5、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由責任人承擔。
6、共用消防設施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并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和城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屬于市政消防設施的,應及時向供水部門報告。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告知。
7、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檢測和維護管理,應符合GB 25201和GA 503的有關規定。
1、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2、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崗前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物業服務企業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物業服務企業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應設有消防警示牌、消防公益廣告、消防櫥窗等消防知識宣傳設施,并應結合火災特點和形勢,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宣傳內容。
4、物業服務企業應制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建住宅物業志愿消防隊,每月應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應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以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宣傳和演練活動。
5、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物業服務企業應對上述被監護人員登記造冊,定期組織培訓。
6、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住宅區的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并應在消防車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
以上內容參考自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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