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百科|火災原因是如何認定的?
火災原因認定是對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所獲得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客觀、準確地認定火災原因,深入研究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可以為防火、滅火工作提供經驗和教訓,為消防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一般要求
1、火災原因認定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認定結論。
2、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火災現場已按《火災現場勘驗規則》GA 839進行了勘驗;
——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繪制了現場圖、進行了現場照相和錄像;
——詢問了發現人員、報警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現場逃生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環境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員,并獲取了相應的證據材料;
——收集了現場及周邊的視頻監控資料、網絡資料和其他相關電子數據資料;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依法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尸體檢驗文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共同調查的火災,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材料;
——提取或鑒定了有關物證;
——參加火災調查的專家出具了專家意見;
——其他應進行的調查工作。
3、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按照有關規定應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調查。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審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結合火災調查情況,作出火災原因認定。
4、正式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前應進行以下工作:
——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火災原因及認定依據;
——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調查線索,應進行補充調査;
——當事人不到場的,應記錄在案。
5、《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起火原因應包括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引火源和起火物。
6、火災名稱應體現下列內容: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地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單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記的名稱,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發生火災的日期:具體到月、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中間用圓點分隔,加雙引號;
——火災等級:“一般火災”應表示為“火災”,較大以上火災直接填寫“較大火災”、“重大火災”或“特別重大火災”;
——經調查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名稱中應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樣。
火災證據
1、證據要求
(1)證據的內容應能夠真實反映火災的客觀事實。
(2)證據應與火災事實相關聯。
(3)全部證據對待證火災事實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之間沒有矛盾,或者雖有矛盾但能夠得到合理解釋。
(4)所有證據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火災原因的依據。
(5)收集證據的主體和程序應符合法定要求。
2、證據種類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詢(訊)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指認記錄;
——錄音、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圖;
——物證鑒定意見;
——專家意見;
——尸體檢驗文書;
——實物物證;
——調查實驗筆錄;
——其他證明火災原因的證據材料
3、證據審查
審查證據時應審查如下內容:
——詢問人、被詢問人、證人、當事人及調查人員簽名是否符合要求;
——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現場制圖等記錄的內容是否與火災事實有關聯、相互印證;
——提取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尸體檢驗文書,內容是否齊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確;
——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是否明確;
——專家意見/物證鑒定意見是否與火災事實相符;
——出具物證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對不同鑒定機構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災物證鑒定意見,應比較鑒定使用的儀器設備、鑒定方法、鑒定人員經驗等;
——助燃劑檢測結論不能作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證據;
——其他需要審查判斷的內容。
起火事件認定
1、一般要求
(1)應根據火災現場的痕跡特點、燃燒特征、引火源種類、起火物類別、助燃物、引燃和燃燒條件等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2)時鐘等計時設備記錄的時間應與北京時間進行比對校正。
(3)起火時間可用某一時刻加“左右”或者“許”表示,也可以用時間段表示。
2、認定依據
應依據如下證據認定起火時間:
——火災最先發現人提供的最初出現煙、火的時間;
——起火部位(起火點)鐘表停擺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用火設施點火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電熱設備通電或停電時間;
——起火部位處用電設備、器具出現異常時間;
——與起火部位關聯的電氣線路發生供電異常時間和停電、恢復供電時間;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生產裝置記錄的報警或故障時間;
——視頻資料顯示最初發生火災的時間;
——電子數據記錄的與起火關聯的時間;
——結合可燃物燃燒速度分析認定的時間;
——其他記錄與起火有關的現象并顯示時間的信息。
起火部位(起火點)認定
認定起火部位(起火點)應依據相關證據材料,并結合可燃物種類、分布、現場通風情況、火災撲救、氣象條件等因素對痕跡形成的影響,通過綜合分析認定。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物體受熱面;
——物體被燒輕重程度;
——煙熏、燃燒痕跡的指向;
——煙熏痕跡和各種燃燒圖痕;
——炭化、灰化痕跡;
——物體倒塌掉落的層次和方向;
——金屬變形、變色、熔化痕跡及非金屬變色、脫落、熔化痕跡;
——尸體的位置、姿勢和燒損部位、程度;
——證人證言;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和電氣保護裝置的動作順序;
——視頻監控系統、移動電話、電腦和其他電子數據;
——其他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的信息。
起火原因認定
1、認定要求
(1)應首先認定起火部位(起火點),并查明起火燃燒特征。
(2)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實物證據直接證明,也可用證據間接證明。
(3)認定引火源和起火物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在起火部位(起火點)內;
——引火源的能量足以引燃起火物;
——起火部位(起火點)具有火勢蔓延條件。
(4)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寫明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應多于兩個,且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
(5)涉嫌放火案件不應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2、認定方法
(1)排除認定法
應列舉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據調查獲取的證據材料,并運用科學原理和手段進行分析、驗證,逐個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個原因即為起火原因。
(2)直接認定法
當有視頻錄像、物證、照片或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起火原因時,可以直接認定起火原因,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3、常見火災原因認定
(1)電氣類火災認定
認定電氣類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起火時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時間內,電氣線路、電器設備處于通電或帶電狀態;
——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存在短路、過載、接觸不良、漏電等電氣故障或者發熱等痕跡;
——電氣故障點或發熱點處存在能夠被引燃的可燃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2)涉嫌放火案件認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認定涉嫌放火案件的依據:
——現場尸體有非火災致死的特征;
——現場有來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跡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
——建筑物門窗、外墻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員造成的破壞、攀爬的痕跡;
——起火前物品被翻動、移動或者被盜;
——起火點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兩個以上起火點;
——監控錄像等記錄有可疑人員接觸起火部位(起火點);
——同一地區相似火災重復發生或者都與同一人有關系;
——起火點地面留有來源不明的易燃液體燃燒痕跡;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點未曾存放易燃液體等助燃劑,火災發生后檢測出其成分;
——火災發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嚇信件、接到恐嚇電話,經過線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
——其他非人為不可能引起火災的情形;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3)自燃火災認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自燃火災的依據:
——起火點處存在足夠數量的自燃類物質;
——有升溫、冒煙、異味等現象出現;
——自燃物質有較重的炭化區、炭化或者焦化結塊,炭化程度由內向外逐漸減輕;
——起火點處物體煙熏痕跡濃重;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4)靜電火災認定
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時,可以認定為靜電火災:
——具有產生和積累靜電的條件;
——具有足夠的靜電能量和放電條件;
——放電點周圍存在爆炸性混合物;
——放電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5)雷擊火災認定
認定雷擊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當地、當時的氣象部門監測的雷擊時間與起火時間接近;
——金屬、非金屬熔痕、燃燒痕或者其他破壞痕跡明顯,且所處位置與起火點吻合;
——雷擊放電通路附近的鐵磁性物質被磁化,可以測出較大剩磁;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6)無焰火源火災認定
認定煙蒂、蚊香等無焰火源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證人證實起火部位處有人吸煙、使用蚊香等無焰火源,并與起火時間相符;
——起火物為紙張、纖維植物等可以被無焰火源能量點燃的疏松物質;
——起火點處炭化或者灰化痕跡明顯;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火災原因認定規則 GA1301-2016,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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