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筑是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是有店鋪的、供銷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內,主要包括購物中心、商場、超級市場(超市)、菜市場、書店、藥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業服務行業(如修理店等)的建筑。注:各分類概念見文末附錄。
2、商店建筑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筑內的商店總建筑面積進行劃分,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應符合下表規定:(1.0.4)
二、基本原則:
1、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商店建筑設計規范》以及相關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2、商場、市場、超市、集貿市場等商店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第73條、3.2)。參考:區別及概念: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
3、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筑,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4、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綜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應符合商店建筑的相關規范標準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商店建筑附屬自用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商店建筑的定性。
6、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筑,依據特定規范要求執行,比如:
6.1、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防火要求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6規定執行;
6.2、商業服務網點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執行,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第二章 滅火救援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滅火救援設施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章確定。其中,占地面積大于3000m²的單、多層商店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詳見7.1.2)
第三章 建筑分類·耐火等級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1章確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屬于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注: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筑,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第四章 建筑層數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章確定。
一、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3)
二、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5.4.3)
三、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6)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結構建筑時,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11.0.4)
第五章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不應與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的場所相毗鄰。(3.1.2)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三、除為滿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商店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四、商店(市場)建筑物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8.3.1)
1 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2 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
3 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堆放可燃物;
4 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5 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注:帶頂棚的步行商業街,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6規定執行。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內外均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人流與貨流不得交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進行防火和安全分區。(4.1.1)
六、商店的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8.3.2)
七、超大城市綜合體中,商業營業廳每層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 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公消〔2016〕113 號)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5.1.2)
九、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5.1.4)
十、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8.3.6)
十一、商場、市場、超市、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5.4.12、5.4.13)
十二、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5.5.14)
十三、學校宿舍建筑內不應布置與宿舍功能無關的商業店鋪。(5.1.3)
第六章 防火分區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章確定。
一、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5.3.4)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²;
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²;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²。
注: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并要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m²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5.3.5)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建規》第6.4.12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建規》第6.4.13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建規》第6.4.14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第七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難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5章確定。
一、多層商店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5.5.13)
注:商店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筑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筑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筑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8.1.2)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樓梯、臺階、坡道、欄桿,應符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4.1.6的規定。
四、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5.1.4)
五、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5.5.19)
注: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六、大型商店的營業廳設置在五層及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5.2.5)
七、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設置應符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8.3.3)
1、營業廳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當一層的營業廳建筑面積小于500㎡時,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1.5m;
3、疏散走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4、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具體要求參見《建規》5.5.17及圖示)
八、營業廳的安全疏散不應穿越倉庫。當必須穿越時,應設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倉庫分隔。(8.3.5)
九、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內,當疏散通道的兩側無維護結構時,疏散通道的位置應予以確定,不應隨意變更或占用。(3.1.4)
十、商店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17規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具體要求詳見規范圖示5.5.17,以及專題講解: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5.5.21-7)
注1: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筑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柜臺、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筑面積。對于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筑面積。
注2:根據表5.5.21-2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筑規模,當建筑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小于3000m²)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筑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筑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盡管部分區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筑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第八章 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1、高層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體積大于5000m³的單、多層商店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2、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 200m²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8.2.4)
二、自動滅火系統:
1、單、多層商店建筑中,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m²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 的商店,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4)
2、高層商店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3)
3、以上情況,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2、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四、防煙排煙系統:
商店建筑屬于公共建筑,應按《建規》8.5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章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設計規范》要求設置。其中:
1.1、建筑面積大于200m²的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系統。(10.3.1)
1.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10.3.6)
1.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7.3.11)
注: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要求,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再使用,應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應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7.3.12)
1.5、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宜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30lx。(7.3.12)
1.6、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0s;貴重物品區域及柜臺、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且啟動時間不應 大于1.5s。(7.3.12)
1.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設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設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7.3.12)
1.8、當商店一般照明采用雙電源(回路)交叉供電時,一般照明可兼作備用照明。(7.3.12)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確定。
3、商店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7.5.2-12)
六、滅火器:
1、商店建筑應設置滅火器(8.1.10),其中:
1.1、建筑面積在1000㎡及以上的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商店的庫房及鋪面,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2、建筑面積在1000㎡以下的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場、商店的庫房及鋪面,百貨樓、超市、綜合商場的庫房、鋪面等,可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3、日常用品小賣店及經營難燃燒或非燃燒的建筑裝飾材料商店,可按輕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2、滅火器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確定。
七、其他:
1、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5m范圍內不得堆放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8.3.7)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0.2.7)
3、對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線纜的絕緣和護套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7.3.14)
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場所內導線明敷設時,應穿金屬管、可撓金屬電線導管或金屬線槽敷設。(7.3.15)
5、對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除消防設備及應急照明外,配電干線回路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7.3.16)
6、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照明宜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裝置。(7.3.17)
第九章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1章確定,其中: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10.1.2)
第十章 內部裝修要求
商店建筑屬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筑內的庫房或貯藏間,其內部所有裝修除應符合相應場所規定外,且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4.0.13)
二、商店營業廳的吊頂和所有裝修飾面,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規定。(5.1.5)
三、商店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1、單層、多層商店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表5.1.1的規定。
2、高層商店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表5.2.1的規定。
3、地下商店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表5.3.1的規定。
第十一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商店建筑
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商店建筑,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章 補充說明
一、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帶頂棚的步行商業街,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6規定。
二、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商業服務網點,商業服務網點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三、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附設作坊、工場的專業店。專業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四、對于超大城市綜合體,尚應符合《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公消〔2016〕113 號)
五、本文未涉及的相關要求,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為與商店建筑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實際應用中,各項具體要求,應結合相關規范及技術標準執行。
民航、地鐵、輕軌、鐵路、客運等各類場所的商店建筑及商業場所,尚應符合各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章 規范爭議及探討
一、商店營業廳人員密度取值時,有關建筑規模的爭議:
1、爭議由來:
根據規范要求,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建規》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具體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筑規模,當建筑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小于3000m²)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筑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
爭議:本處所指的建筑規模,是以樓層為單位還是以商店建筑為單位?
2、爭議解答:
本處所指的建筑規模是以商店建筑為單位,商店建筑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筑內的商店總建筑面積進行劃分,可分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應符合下表規定:(1.0.4)
二、商店建筑是否可以附設兒童樂園、以及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等場所:
1、兒童樂園屬于兒童活場所,這類場所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場所,均應符合規范要求,應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與商店功能部分分開,可參見專題:
1、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2、目前很多商場、超市場所設置的兒童樂園和其他歌舞娛樂游藝放映等場所,沒有按規范要求與商店功能部分進行嚴格防火分隔,或沒有按規范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不符合要求。
3、需要說明的是:商場為方便帶小朋友的購物人員而設置的簡易兒童活動場地,如非營業性質,應可以不按兒童活動場所定性。(本觀點供參考)
三、商店建筑及營業廳等是否可以附設餐飲場所:
餐飲服務屬于商業服務,商店建筑可以依自身功能需要附設餐飲場所,基本原則如下:
1、附建在商業建筑中的飲食建筑,其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商業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4.1.3)
2、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不再屬于單純的商店營業廳場所,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再適應《建規》5.3.4所述的商店營業廳場所)。
3、餐飲場所部分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四、酒店、辦公等建筑中附設的商店場所,怎樣進行建筑防火設計?
酒店、辦公等建筑設置的供自用的商店,不影響酒店、辦公建筑的定性,按酒店、辦公建筑進行建筑防火設計,其中,滿足《建規》5.5.17第4項的商店營業廳,可參照《建規》圖示5.5.17圖示7處置。參考專題:營業廳消防安全疏散詳解!
第十五章 商店建筑-主要術語
1、商店建筑: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2.0.1)
2、零售業: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2.0.2)
3、零售業態: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2.0.3)
4、購物中心:多種零售店鋪、服務設施集中在一個建筑物內或一個區域內,向消費者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商業集合體。(2.0.4)
5、百貨商場:在一個建筑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商店。(2.0.5)
6、超級市場:采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為主,向顧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2.0.6)
7、菜市場:銷售蔬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所或建筑。(2.0.7)
8、專業店:以專門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并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后服務的零售商店。(2.0.8)
9、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休閑等活動而設置的步行街道。(2.0.9)
10、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2.1.4)
11、超大城市綜合體:是指總建筑面積大于 10 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超大城市綜合體。(公消〔2016〕113 號)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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