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流 | 展覽建筑有哪些基本的電氣設計要求?
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展覽業在我國發展迅速,各地的現代化的展覽建筑層出不窮。展覽建筑投資大,功能用途廣泛,電氣設備復雜多樣,人員集中且高度密集,特殊活動時空間布局復雜,消防安全不容忽視。本文中我們將了解一下展覽建筑有哪些基本的電氣設計要求。
1、供配電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進行設計,且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安全防范系統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
(2)甲等、乙等展廳備用照明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丙等展廳備用照明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3)展覽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2、消防用電設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進行設計。
3、展位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展廳應根據其展覽功能要求分區設置滿足展位需求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綜合設備管溝、管井或地面出線盒布點,展場應根據其展覽功能要求分區設置滿足展位需求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地面出線井;
(2)一個或多個標準展位應設置一組配電插座箱和語音、數據端口等;配電容量和語音、數據端口等數量應能滿足其綜合性、專業性布展需求;
(3)展位配電應設置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電源總開關,且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剩余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
(4)電源線路和電子信息系統線路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規定;
(5)地面出線盒布點、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載荷能力應與周圍地面的載荷能力一致,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其電源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時,電源插座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6)地面出線布點、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內的電氣裝置和管線不應設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熱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電氣管線與其他管道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的規定。
4、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應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
5、展廳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6、展廳、疏散走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處應設置消防安全出口標志。
7、對于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的展覽建筑,其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且指示標志的載荷能力應與周圍地面的載荷能力一致,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8、安全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的上部或門框邊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門的上部時,標志的下邊緣距門框不宜大于0.15m;
(2)設置在門框側邊緣時,標志的下邊緣距室內地坪不宜大于2.0m。
9、展廳、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展廳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0、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宜采用集中電源型的系統,并應按消防設備回路供電。當應急照明燈具數量較少、布置分散時,可自帶備用電源供電。應急照明燈具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
11、展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時,應設有備用照明。重要物品庫房應設有警衛照明。
12、展廳和庫房的照明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暗配線方式。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設在庫區內的庫房總門外,并應裝設防火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13、展場應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以上內容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展覽建筑設計規范JGJ218-2010,僅供技術交流,現場設計和施工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并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為準。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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