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規范》又改了!對住宅的影響巨大……
12月4號,住建部又一次公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這次新《防火規范》改動巨大。
1、最大的改變,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各方面規定。
2、可在首層采用疏散距離不大于30m的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進行疏散。
3、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原為0.9m),此條對于住宅交通的影響巨大。
4、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等的雪面面積,均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5、老年人照料設施按照住宅單元進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員不超過3人時,可設1個疏散門,套內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29條的規定。(超過3人時,應設置1個以上的疏散門。)
6、住宅底部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我部組織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wangzongcun@tfri.com.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編:30038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29日
先分享一下
住建部公布的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注:共64條
紅色字體帶下劃線表示新增
紅色字體帶方框表示刪除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略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A的規定,且當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表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部分構件的最低耐火極限
構件名稱 |
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等轉換構件 |
結構加強層桁架,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核心筒外圍墻體 |
樓板、屋頂承重構件 |
疏散走道兩側隔墻,電氣豎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 |
房間 隔墻 |
耐火極限(h) |
4.00 |
3.00 |
2.50 |
2.00 |
1.50 |
【條文說明】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延燒時間長,撲救難度大,其主要承重構件必須具備較高的耐火性能;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壞,也將導致火災在建筑內部迅速蔓延,而變得難以控制。
為了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過調研上海中心大廈等國內超高層建筑案例,綜合考慮超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現有技術條件、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在本規范在民用建筑構件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參考美國消防協會《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 220等標準的規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撐)、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層建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力條件較為嚴酷,此類構件若在火災下出現破壞或者失效的情況,會嚴重影響建筑的整體穩定性。因此,將承重柱(包括斜撐)的耐火極限提高到4.00h,將梁、與梁結構功能類似的構件以及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提高到3.00h,將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50h。由于轉換梁為超高層建筑關鍵受力構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轉換梁等構件失效后,與之相連的支撐柱也將失效。因此,要求轉換梁與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極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圍墻體是指與環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間交界處的分隔墻體。
(3)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設置有大量的電梯井、管道井等豎井,這些豎井容易成為火災和煙氣在豎向蔓延的通道。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提高到2.00h,以防止火災通過這些豎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間隔墻、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能夠為人員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環境。
(5)超高層建筑中的鋼結構主要應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較高耐火極限要求的受力構件,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進行防火保護有利于提高構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技術成熟,可靠性高,已廣泛應用于??陔p子塔、武漢民生銀行大廈等多項工程。
5.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或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建筑外墻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內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條文說明】
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等,一旦發生火災,容易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擴大,因此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飾、廣告牌不應遮擋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災時建筑人員逃生、排煙、排熱和外部滅火救援。
5.2 總平面布局
5.2.3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室外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與單獨建造的室內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丙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條文說明】略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名稱 |
耐火 等級 |
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 |
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
備 注 |
高層民用 建筑 |
一、二級 |
按本規范第5.1.1條確定 |
1500 |
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按本規范第5.1.1條確定 |
2500 |
|
三級 |
5層 |
1200 |
— |
|
四級 |
2層 |
600 |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級 |
—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
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3 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等的雪面面積,均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4 地下、半地下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當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小于其室內地面面積的20%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條文說明】略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連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連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兩側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
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頂棚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條文說明】略
當疏散樓梯間位于中間部位難以直通室外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同時在就近位置設置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
步行街兩側商鋪疏散門的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范第5.5.15條的規定,商鋪內任意一點至商鋪疏散門的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17條第3款的規定。步行街直通室外的出口及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需根據疏散人數進行核算,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5.19條有關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規定。
5.4 平面布置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的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地面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地下最低一層地面到出口地坪的高度。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營業廳、展覽廳屬于人員密集場所,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難度隨建筑埋深增加而增大,對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廳、展覽廳的樓層位置和埋深作了限制。
5.4.4 除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外,其他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
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小學校的教學用房的布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 50099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的布置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標準》JGJ 39的規定。
【條文說明】
5.4.4 本條第1~4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等的人員疏散用。本規范中的兒童活動場所,指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游藝、非學制教育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第5.5.17條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5.5.18條有關多層公共建筑的規定。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條文說明】略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注: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35kV及以下的干式變壓器室,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35kV以上的干式變壓器室,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略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略
5.4.16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
【條文說明】
在建筑內使用燃氣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為有效防范燃氣事故所帶來的危險,除在裙房內必須設置的燃氣鍋爐房、燃氣廚房等場所外,在建筑高層主體和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內,不允許使用燃氣。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l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lm3、不大于4m3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的規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m)
名 稱 |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的總容積V(m3) |
||
V≤2 |
2<V≤4 |
||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
25 |
30 |
|
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
15 |
20 |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8 |
10 |
|
道路(路邊) |
主要 |
10 |
|
次要 |
5 |
注: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條文說明】略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5.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廣播電視發射塔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2 樓梯布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仍能滿足各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樓層中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區,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且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離越長,進入樓梯間內的人員越多,導致樓梯間內的人員擁擠,疏散時間長。根據美國對一些高層建筑的疏散演練和火災事件中人的疏散行為和時間調查,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當樓梯間內的人員密度為2人/m2時,向下行走的速度為0.5m/s;當為4人/m2時,行走速度將為0。因此,疏散樓梯寬度和數量的增加將會大大縮短人員的疏散時間,但實際上,疏散樓梯的數量和寬度還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本條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做出此規定。
對于超高層建筑的疏散,各國都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5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層建筑,應在規范規定的疏散樓梯數量的基礎上增加1個疏散樓梯,該樓梯不應為剪刀樓梯”;英國《建筑條例2010-消防安全-批準文件B-卷2》(2013年版)規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設計上采取加強性措施來保證疏散的安全,比如考慮1部疏散樓梯在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其余疏散樓梯仍能滿足全部人員疏散的要求。
剪刀樓梯間是將兩部樓梯疊合設置在建筑內的同一個位置,在同等總疏散寬度和梯段寬度的條件下,非剪刀樓梯間的分散性明顯優于剪刀樓梯間,更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安全出口應當分散設置的基本原則,因此,本規范規定超高層建筑不允許采用剪刀樓梯,以確保樓層上的人員在火災時具有至少兩個方向的疏散路徑。
由于我國規范目前未明確各種用途場所的使用人員密度值,難以統一設計疏散人數,故以樓層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為基數作了增加疏散樓梯的規定。
超高層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通常設置在核心筒內部,在首層往往無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過門廳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采用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直通室外時,應符合本規范第5.5.17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5.5.1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消防電梯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高層主體的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輔助疏散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時,應僅??刻囟菍雍褪讓?;電梯附近應具有明顯的標識和操作說明;
2 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3 轎廂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4 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5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輔助疏散電梯。
【條文說明】
利用電梯進行疏散,各國都開展了長時間的研究,目前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對在一定條件下可使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趨于一致。目前,美國、英國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高層建筑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規定。我國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層建筑也在利用電梯進行輔助疏散方面進行了嘗試,積累了一定經驗。
本條結合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規定了輔助疏散電梯的設置要求。輔助疏散電梯平時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貨梯,但需要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響應模式與操作管理規程,確保輔助疏散電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使用。輔助疏散電梯??康奶囟菍又副茈y層,以及根據操作管理規程需要在火災時緊急??康臉菍?。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說明一下辦公室等),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不大于5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按照住宅單元進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員不超過3人時,可設1個疏散門,套內疏散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5.5.29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的規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名 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托兒所、幼兒園 老年人照料設施 |
25 |
20 |
15 |
20 |
15 |
10 |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25 |
20 |
15 |
9 |
— |
— |
||
醫療建筑 |
單、多層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
高層 |
病房部分 |
24 |
— |
— |
12 |
— |
— |
|
其他部分 |
30 |
— |
— |
15 |
— |
— |
||
教學建筑 |
單、多層 |
35 |
30 |
25 |
22 |
20 |
10 |
|
高層 |
30 |
— |
— |
15 |
— |
— |
||
高層旅館、展覽建筑 |
30 |
— |
— |
15 |
— |
— |
||
其他建筑 |
單、多層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
高 層 |
40 |
— |
— |
20 |
— |
— |
注:1)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疏散距離不大于30m的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進行疏散;對于4層及以下的多層公共建筑,當為敞開樓梯間或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5 當公共建筑內的夾層與下部樓層為同一個防火分區,夾層內未設置疏散出口,人員需經下部樓層設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時,夾層內的任一點至疏散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本條第3款的規定。其中,經樓梯從夾層疏散至下部樓層的距離應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疏散樓梯間在建筑的首層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證進入樓梯間的人員疏散安全。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4層的多層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層數不大于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但對于層數為5層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樓梯間不能在建筑首層直通室外時,一般應通過專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當首層門廳的火災危險性較小,與門廳連通的管理用房、設備房采取了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將首層門廳等擴大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但要確保從樓梯間的門口起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有關防火分隔要求見本規范第6.4.2條、第6.4.3條的規定。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表5.5.18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
建筑類別 |
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 |
走 道 |
疏散樓梯 |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
高層醫療建筑 |
1.30 |
1.40 |
1.50 |
1.30 |
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20 |
1.30 |
1.40 |
1.20 |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有關疏散門最小凈寬度調整的說明見本規范第3.7.5條的條文說明。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區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應按不大于5.04.0人/m2計算。設計避難人數應為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各樓層的使用人數之和。避難層內的走道面積不應計入避難區的凈面積。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難區對應的外墻不應設置幕墻。當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設置玻璃幕墻時,應采取防止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的措施,且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條文說明】略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8條的說明。住宅建筑相對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1.1m的最小凈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有關疏散門最小凈寬度調整的說明見本規范第3.7.5條的條文說明。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當避難層中設置除設備用房以外的功能區域時,避難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其他區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23條的條文說明。鑒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數相對較少的特點,在保證消防安全的條件下,避難層可以不采用整個樓層作為避難區,但避難區要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與其他區域分隔。
6 建筑構造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條文說明】
本條是在綜合分析國內外規范及國內部分超高層建筑層間防火措施的基礎上作出的規定。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5版)第705.8.5條規定,3層以上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亞建筑規范》(2015版)規定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整體高度不小于900mm且樓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豎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寬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
6.2.9A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不應設置在樓梯間內,應設置在布草間內,該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井道的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2 應至少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3 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污衣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條文說明】
污衣井一般為不銹鋼筒體,污衣從每層開口投入,通過重力輸送至底層出口到收納室或洗衣房。污衣井是一個從下至上完全貫通的井道,通過污衣投入門與各層連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無法逐層進行分隔,因此應采取措施防止火勢通過污衣井沿豎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屬于隱蔽空間,根據其構造和煙氣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設置火災探測器和排煙口,以便早期發現火情,同時盡快排除煙氣。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確需開向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時,連通開口部位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分隔。
【條文說明】略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2。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值班室等管理用房確需開向擴大的前室時,連通開口部位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分隔。
【條文說明】略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0.8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條文說明】略
6.4.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筒中筒結構的建筑,其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走道,走道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采用其他結構形式的建筑,樓層上的房間均具有不少于2個方向的疏散門時,可不設置環形走道;
2 建筑內的電梯應設置候梯廳;
3 用于擴大前室的門廳或公共大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周圍連通空間分隔,與該門廳或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5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樓梯間的門、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等替代。
【條文說明】
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超高層建筑核心筒、電梯廳、門廳(公共大堂)、廚房、防煙樓梯間的分隔要求,特別是對墻體上開設的門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墻和防火隔墻的做法進行了加強。
(1)核心筒
超高層建筑的核心筒內通常包含疏散樓梯、電梯井、通風井、電纜井、衛生間、設備間等功能。加強核心筒防火分隔對于防止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圍設置環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將樓層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區域與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這些區域與核心筒直接相連,而導致安全出口在火災時不能使用等問題,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電梯廳
建筑內的電梯井在火災時易成為火勢沿豎向蔓延擴大的通道,因此要設置候梯廳,避免將電梯直接設置在使用功能空間內。
(3)門廳(公共大堂)
超高層建筑的門廳(公共大堂)是建筑內人員集散的主要區域。絕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樓梯、消防電梯、輔助疏散電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的前室來通向室外。因此,不僅要嚴格控制該場所的火災荷載,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來降低其他部位著火對門廳(公共大堂)的影響。
(4)廚房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對廚房的防火分隔在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相應要求。
(5)防煙樓梯間和豎井等
現行規范對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均要求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采用丙級防火門。本條結合工程實踐,將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內樓層進入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門、豎井上的檢查門統一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以進一步降低火災在建筑內部豎向蔓延的危險;要求酒店客房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將火災控制在房間內,降低火災蔓延的危害和影響。
(6)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
防火玻璃墻的可靠性不僅與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關,而且取決于固定框架的安裝情況;對于C類防火玻璃,還取決于冷卻水保護系統是否維護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等條件。因此,本條明確建筑內的防火墻、防火隔墻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墻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簾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因此對于超高層建筑,要求防火墻、防火隔墻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替代。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包括該建筑本身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中設置了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不包括住宅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情形。
6.7.7A 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當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且采用除本規范第6.7.5條和第6.7.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構造方式或材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試驗方法》GB/T 29416的規定對該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進行試驗,并應達到合格判定標準。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不同的構造形式及材料時,可通過系統整體的火災試驗確定其安全性。國外也有同類做法,相關標準針對外保溫系統的各項防火指標均有相應的火災試驗方法標準給予支持。
通過火災試驗來確認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提高了防火設計的可靠度,同時也使得不同構造形式的外保溫系統得以應用,為新技術提供了標準支持。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8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周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7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嚴寒地區,應在消防車道附近適當位置增設消防水鶴。
【條文說明】
本條是依據我國當前裝備的重型消防車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主要考慮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滅火救援時需要出動重型消防車,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車的快速調度和通行。
根據消防車相關資料,78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50t,101m登高平臺消防車總重為62t。因此,為確保重型消防車到達現場后能夠安全展開救援作業,要求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層主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3且不應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每個方向上均應連續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個和第二個避難層的避難區外墻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5m和15m。
【條文說明】
超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出動的消防車一般為對登高操作場地有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車,因此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層建筑,提高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設置方向要求,便于從不同方向對建筑進行滅火救援,如廈門國際中心、成都綠地中心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長的1/3。
在避難層外墻一側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利于救援避難層的人員。
7.2.5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墻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態,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標志。
【條文說明】
本條總結了滅火救援實踐經驗教訓,旨在方便消防員進入建筑后能夠快速敷設水帶,并安全進入火場,有效防止火災煙氣進入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根據滅火救援實戰經驗,消防員進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樓梯間敷設水帶和利用消防電梯進入著火樓層,由于水帶在經過樓梯間或前室的門時,破壞了該部位的防煙密閉性,使得火災煙氣進入樓梯間或消防電梯,導致救援行動困難或受阻,甚至危及人員疏散安全。作為供消防水帶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于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前室或樓梯間,可以考慮一條水帶穿越的需要,即在從樓梯間或前室進入樓層部位的墻體下部合適位置設置一個直徑130mm的圓形孔口;對于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樓梯間,主要依靠消防員敷設水帶進入樓層滅火時,一般要考慮至少能穿過2條水帶。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在建筑的屋頂應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條文說明】略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原則上應在建筑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確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難以設置時,應設置可以確保直升機安全懸停并進行救助的設施。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條文說明】
美國消防協會《消防豎管和軟管系統標準》NFPA 14第9.1.5條規定,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蹲詣訃娝疁缁鹣到y安裝標準》NFPA 13第24.1.1條和第24.1.2條規定,每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均至少設置1個自動供水水源,且應提供火災延續時間內系統所需的流量和壓力,該自動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層建筑采用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儲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滿足高層建筑在任何時候的消防給水流量和壓力,在發生火災時無需啟動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給水系統的可靠性,該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廣州電視塔、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項目中廣泛應用。本條總結工程實踐經驗,要求同時設置屋頂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積均要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進一步保障了火災發生時的供水能力。
超高層建筑采用減壓水箱分區供水時,如果減壓水箱之間的間距大于200m,則其產生的靜壓大于2.0MPa,閥后壓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隊員展開滅火作業,因此要求減壓水箱之間或者屋頂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大于200m。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
【條文說明】略
8.3.3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災沿豎向井道擴大蔓延。自動滅火設施可以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也可以利用自身熱敏元件啟動。廚房火災主要發生于烹飪部位的灶臺、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危害。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丙類廠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丙、丁類生產場所;
2 除糧食倉庫外,每座總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卷煙倉庫,高層或高架丁類倉庫,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類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覽廳、觀眾廳等公共活動場所;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博物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電影院或乙等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10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旅館建筑;
9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 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達到相應建筑規模的地上丙類及地下丙、丁類廠房,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筑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對于地下場所還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條件差等因素。
7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療養院的病房樓,考慮到其人員行為能力受限,均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 本款規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設在悶頂或吊頂內采取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的燃燒性能為B1級及以下的電線電纜。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住宅底部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戶能夠盡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本條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考慮到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當多個商業服務網點的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 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3 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4 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5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
【條文說明】
根據國內外多年的研究,當察覺到火災報警信號或聞到煙味,人們往往忽視這些初始的信號或將時間花在調查初始信息和形勢的嚴重性,從而延誤了可以更安全進行疏散的寶貴時間。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所需時間長,特別是對于客房等場所,如能及早發出火災聲警報信號,將有利于縮短人員疏散反應時間。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國家火災報警規范》NFPA 72-2016的規定。
在樓梯間內設置消防電話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員安全可靠地進行聯系和溝通;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間更好地穩定人員情緒,指導人員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過程中及時向救援人員通報情況和發出指令。
為及時了解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繉拥那笆业炔课蝗藛T的實時情況,增加了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要求。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8.5.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內。
【條文說明】
本條旨在防止防煙和排煙管道在火災時受到高溫破壞,同時保證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超高層建筑人員疏散時間較長,保證防排煙系統的連續有效性至關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煙管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的要求。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條文說明】
根據火災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采取分區、分組布置是必要的。一個系統對應一種粉塵,便于粉塵回收;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有引起化學反應的可能。如硫磺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到100℃。因此,本條強調在布置除塵器和排風機時,要盡量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15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略
10 電 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電應按特級負荷供電。
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引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提高消防用電的可靠性,連續供電時間根據超高層建筑消火栓系統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確定。
超高層建筑屬于特別重要場所,需要增加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消防用電的應急電源,并采用專用的母線段,以確保市政電網故障導致停電事故時,仍具有獨立的電源供電。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燃燒性能為A級的耐火電線電纜;
4 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條文說明】略
10.1.10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的規定;
2 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 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干線。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電可靠性。消防供配電線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
(1)本條中的“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是指消防電梯或輔助疏散電梯末端配電裝置之前為電梯供電用的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耐火性能試驗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在火焰條件下電纜或光纜的線路完整性試驗第21部分:試驗步驟和要求—額定電壓0.6/1.0kV及以下電纜》(GB/T 19216.21),但試驗時的火焰溫度不應低于950℃。
(2)消防用電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且供配電干線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是提高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3)避難層作為重要的疏散設施應具有更高的供電保護要求,其消防用電設備要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10.1.10B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條文說明】
電氣線路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本條規定旨在通過提高非消防用電線路的燃燒性能,降低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等級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確定,B1級即為阻燃1級電線電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
10.2.7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公共娛樂場所;
2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ㄊ校┘壖耙陨系膹V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其他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條文說明】略
10.3.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條文說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在建筑發生火災時需要繼續保持正常工作,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是火災時供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使用的重要設施,故這兩類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要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以提高供電安全和可靠性。
適當增加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員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條規定參考了美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我國相關工程實踐經驗,如美國《國際建筑規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條規定,建筑內疏散路徑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1 lx;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規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 lx。
鑒于可變換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在我國工程實踐中尚存在一定問題,因此規定超高層建筑內不應采用此類疏散指示標志。
11 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可按本章的規定執行。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不同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1.0.1的規定。
表11.0.1 不同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Ⅰ級 |
П級 |
Ш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墻 |
難燃性2.50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可燃性 |
|
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難燃性2.50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25 |
|
房間隔墻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
承重柱 |
可燃性2.5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梁 |
可燃性2.00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1.00 |
|
樓板 |
難燃性1.50 |
難燃性0.75 |
可燃性 |
|
屋頂承重構件 |
可燃性1.00 |
可燃性0.50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難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可燃性 |
|
吊頂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П、Ш級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Ⅰ級木結構建筑內的構件,除房間隔墻外,不應使用輕型木結構構件。
【條文說明】略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應為非承重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 用于住宅建筑時,建筑高度不應大于18m;用于辦公建筑和宿舍建筑時,建筑高度不大應于24m。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的房間隔墻時,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可為54m、辦公建筑的建筑高度可為50m;
3 用于廠房和庫房時,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應為丁、戊類;
4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符合表11.0.2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標準》GB/T 50361的規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或類型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木結構建筑 |
四級 |
|
非承重外墻 |
不允許 |
難燃性1.25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75 |
無要求 |
房間隔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條文說明】略
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采用木結構時,應為單層;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可為2層。
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民用木結構組合建筑時,其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的規定。
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
Ⅱ、Ш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分別不應大于600m2和1800m2,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的規定。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不限,其他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或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表11.0.3-1 民用木結構建筑或民用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
木結構建筑 的形式 |
普通木結構建筑 |
Ⅱ型木結構建筑 |
Ⅰ型木結構建筑 |
木結構組合建筑 |
||
Ⅱ型 |
Ⅰ型 |
|||||
允許層數(層) |
2 |
3 |
1 |
8 |
7 |
9 |
允許建筑高度(m) |
10 |
10 |
不限 |
32 |
24 |
32 |
注:1 木結構組合建筑中,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本表中相應耐火等級木結構建筑的允許層數。
2 當采用木結構時,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不應用于居住建筑和辦公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表11.0.3-2 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等級 |
Ⅰ級 |
Ⅱ級 |
Ш級 |
|||
層數(層) |
8 |
1 |
2 |
3 |
1 |
2 |
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m) |
不限 |
100 |
80 |
60 |
60 |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略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條的要求。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體育館和丁、戊類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同時,對于面積不超過300m2的小型商店建筑和展覽建筑,其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允許建造2層。
(1)近10多年來,隨著新的工程木產品的出現以及裝配式木結構和木結構混合結構建造技術的發展,不少國家的木結構建筑逐步向高層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國際上已建成的多高層木結構建筑約有40~50棟,主要分布在歐洲、美洲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亞,且高度越來越高。自2009年英國建造了全球第一棟9層的木結構住宅“Murray Grove Tower”后,英國、瑞典、德國等相繼建造了多棟6~8層住宅建筑。2019年,挪威更是在布魯孟德爾市建造了目前全球最高的18層(85.4m)辦公、賓館和公寓綜合體建筑MjøsaTower。這些多高層木結構建筑的建成和安全使用,說明木結構不僅僅可以用于建造低層建筑,還可以用于建造多層甚至是高層建筑。但是,這些建筑皆通過專家論證的方式,采用特殊消防設計方法設計完成。各國的建筑或者防火設計規范,則限制了木結構建筑的最高允許層數和高度。如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規定,重型(mass timber)建筑的最高允許層數為12層,建筑高度為42m。美國《國際建筑規范》把重型木結構建筑(mass timber)分為了幾個等級,8層和9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25.9m;12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54.9m;18層的居住和辦公建筑的最高建筑高度為82.3m。芬蘭建筑規范規定6~8層木結構建筑的最高允許高度為28m。綜合考慮,結合我國木結構建筑的發展情況,比照本規范對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本條將Ⅰ級建筑和Ⅰ級木結構組合建筑的最高允許高度確定為32m。
(1)從木結構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介于三級和四級之間。本規范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只允許建造2層。在本章規定的木結構建筑中,構件的耐火性能優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因此規定木結構建筑的最多允許層數為3層。此外,本規范第11.0.4條對商店、體育館、以及丁、戊類廠房(倉房)還規定其層數只能為單層。表11.0.3-1、表11.0.3-2中規定的數值是在消化吸收國外有關規范和協調我國相關標準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表11.0.3-1的表注1指Ⅰ級、Ⅱ級和Ⅲ級木結構組合建筑中,木結構部分的層數分別不應大于8層、3層和2層。
表11.0.3-1的表注2限定了4層及以上木結構建筑的使用功能,僅可用于居住和辦公建筑,不應用于其他使用類型。
“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指Ⅰ級木結構建筑按層計算的防火分區面積,即Ⅰ級木結構建筑每層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如某重型木結構建筑為8層,則該棟重型木結構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可達9600m2。這是因為Ⅰ級木結構建筑的各主要構件,特別是樓板的耐火極限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能夠在火災發生時有效阻止火災在建筑內的豎向蔓延。同時,除房間隔墻外的其他構件,均采用重木結構構件,能夠有效阻止火災是室內的蔓延。
表11.0.3-2中“Ⅱ、Ⅲ級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總建筑面積”,指位于兩道防火墻之間的所有一個樓層的建筑面積。如果Ⅱ級木結構建筑只有1層,則該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可允許1800m2;如果該建筑需要建造3層,則兩道防火墻之間所有的每個樓層的總建筑面積仍然是1800m2最大只允許600m2,即使3個樓層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能大于單層時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即1800m2。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支撐樓板的柱、梁和豎向的分隔構件—樓板的燃燒性能較低,不能達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層著火后有可能導致位于兩座防火墻之間的部分這3層樓均被燒毀。但在執行本條規定時,一定要注意防火墻的設置,應滿足本規范第6.1節的相關規定。
(2)由于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室內空間高度高、建筑面積大,一般難以全部采用木結構構件,主要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膠合木結構,其他部分還需采用混凝土結構等具有較好耐火性能的傳統建筑結構,故對此類建筑做了調整。為確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的擴大的程度以及因擴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評審來確定。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范第5.4.3條~第5.4.4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規定,其中,Ⅰ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Ⅱ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Ш級木結構建筑應符合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2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 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 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當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表中的疏散距離可以分別增加25%;
表11.0.7-1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名稱 |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 或盡端的疏散門 |
||
Ⅰ級 |
Ⅱ、Ш級 |
Ⅰ級 |
Ⅱ、Ш級 |
|
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
20 |
15 |
15 |
10 |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20 |
15 |
6 |
— |
醫院和療養院建筑、教學建筑 |
30 |
25 |
10 |
10 |
其他民用建筑 |
35 |
30 |
15 |
15 |
4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5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層數 |
地上1~2層 |
地上3層 |
地上4層及以上 |
每100人的疏散凈寬度 |
0.75 |
1.00 |
1.25 |
【條文說明】
本條第2、3、4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筑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范第5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表11.0.7-1中的數據取值略小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對應值。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
表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 |
高層建筑 |
一、二級單、多層建筑 |
三級單、多層建筑,Ⅰ級木結構建筑 |
Ⅱ級木結構建筑 |
四級單、多層建筑,Ш級木結構建筑 |
木結構建筑 |
14 |
8 |
9 |
10 |
11 |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時,防火間距不限。
【條文說明】略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試驗證明,發生火災的建筑對相鄰建筑的影響與該建筑物外墻的耐火極限和外墻上的門、窗或洞口的開口比例有直接關系。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8年版)對建筑物類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20,對外墻上不同開口比例的建筑間的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21。
表20 建筑物類型及其耐火極限和防火間距的規定
防火 間距(m) |
結構類型 |
耐火極限(h) |
||
高危險性:H類建筑 |
中等危險性:F-1類廠房、M類商業建筑、S-1類倉庫 |
低危險性的建筑:其他廠房、倉庫、居住建筑和商業建筑 |
||
<1.5 |
所有類型 |
3 |
2 |
1 |
1.5~3 |
IA類 其他 |
3 2 |
2 1 |
1 1 |
3~9 |
IA、IB IIB,VB 其他 |
2 1 1 |
1 0 1 |
1 0 1 |
≥9 |
所有類型 |
0 |
0 |
0 |
表21 外墻上不同開口比例的建筑的防火間距
開口 保護 |
防火間距L(m) |
|||||||
0<L<1 |
1≤L<1.5 |
1.5≤L<3 |
3≤L<4.6 |
4.6≤L<6 |
6≤L<7.6 |
7.6≤L<9 |
L≥9 |
|
無保護 無噴淋 |
不允許 |
不允許 |
10% |
15% |
25% |
45% |
70% |
不限 |
無保護 有噴淋 |
不允許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有保護 |
不允許 |
15% |
25% |
45% |
75%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注:無保護、無噴淋:指開口未進行防火保護,整座建筑物也未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無保護、有噴淋:只開口未進行防火保護,但整座建筑安裝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有保護:只開口進行了防火保護。
目前,木結構建筑的允許建造規模均較小。根據加拿大國家建筑研究院的相關試驗結果,如果相鄰兩建筑的外墻均無洞口,并且外墻的耐火極限均不低于1.00h時,防火間距減少至4m后仍能夠在足夠時間內有效阻止火災的相互蔓延??紤]到有些建筑完全不開門、窗比較困難,比照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當每一面外墻開孔不大于10%時,允許防火間距按照表11.0.10的規定減少25%。
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或防火墻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行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定;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本規范第8章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確定。
【條文說明】略
11.0.12A 木結構建筑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木結構建筑要求設消防軟管卷盤,有關消防軟管卷盤的說明見本規范第8.2.4條的條文說明。4層及以上的木結構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有關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說明見本規范第8.3.1條的條文說明。
11.0.13 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木結構公共建筑和層數大于3層的其他木結構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略
11.0.14 Ⅰ級木結構建筑和Ⅱ、Ш級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要求應分別符合本規范有關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防火構造要求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標準》GB 50005等標準的規定。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
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設備用房的安全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該安全出口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或利用隧道中鄰近的人員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略
對于分散布置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設備用房,如隧道的風機房、水泵房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低、僅有巡檢人員出入,當因平面布置原因難以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結合用房埋深及鄰近疏散設施的設置等情況,采取向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或借用隧道中附近的人員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本頁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