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簾考點大匯總!
一、一般規定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4.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5.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防火卷簾、防護罩等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6.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7.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的規定。
二、控制要求
1. 防火卷簾的升降應由防火卷簾控制器控制。
2. 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到樓板面;在卷簾的任一側距卷簾縱深0.5m~5m內應設置不少于 2 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
2)手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手動控制按鈕控制防火卷簾的升降。
說明: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主要用于防煙、人員疏散和防火分隔,因此需要兩步降落方式。防火分區內的任兩只感煙探測器或任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 1.8m 處,是為保障防火卷簾能及時動作,以起到防煙作用,避免煙霧經此擴散,既起到防煙作用又可保證人員疏散。感溫火災探測器動作表示火已蔓延到該處,此時人員已不可能從此逃生,因此,防火卷簾下降到底,起到防火分隔作用。
3. 非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聯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所在防火分區內任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防火卷簾下降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聯動控制防火卷簾直接下降到樓板面。
2)手動控制方式,應由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手動控制按鈕控制防火卷簾的升降,并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上手動控制防火卷簾的降落。
說明:非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大多僅用于建筑的防火分隔作用,建筑共享大廳回廊樓層間等處設置的防火卷簾不具有疏散功能,僅用作防火分隔。因此,設置在防火卷簾所在防火分區內的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即可聯動控制防火卷簾一步降到樓板面。
4. 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 1.8m 處、下降到樓板面的動作信號和防火卷簾控制器直接連接的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三、調試要求
1. 通電功能調試
1)通電功能調試時,應將防火卷簾控制器分別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相關的火災探測器、卷門機等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2. 備用電源調試
1)備用電源調試時,設有備用電源的防火卷簾,其控制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發生誤動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保證防火卷簾控制器在備用電源供電條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應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門機速放控制裝置完成卷簾自重垂降,控制卷簾降至下限位所需的電源。
3. 報警功能調試
1)火災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應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并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2)故障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電源缺相或相序有誤,以及防火卷簾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之間的連接線斷線或發生故障,防火卷簾控制器均應發出故障報警信號。
4. 控制功能調試
1)自動控制功能調試時,當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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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由上限位自動關閉至全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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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簾控制器接到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至中位(1.8m)處停止,接到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繼續關閉至全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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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簾半降、全降的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2)手動控制功能調試時,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上的按鈕和手動按鈕盒上的按鈕,可控制防火卷簾的上升、下降、停止。
3)自重下降功能調試時,應將卷門機電源設置于故障狀態,防火卷簾應在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至全閉。
5. 防火卷簾運行功能調試
1)防火卷簾裝配完成后,簾面在導軌內運行應平穩,不應有脫軌和明顯的傾斜現象。雙簾面卷簾的兩個簾面應同時升降,兩個簾面之間的高度差不應大于50mm。
2)防火卷簾電動啟、閉的運行速度應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應大于9.5m/min。
3)防火卷簾啟、閉運行的平均噪聲不應大于85dB。
4)安裝在防火卷簾上的溫控釋放裝置動作后,防火卷簾應自動下降至全閉。
四、適用場所
1.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規范相關規定。
2. 民用建筑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
3. 廠房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規范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5. 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相關規定:
1)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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