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之系統配置和設備功能要求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之系統配置和設備功能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GB 50440-200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以下為標準的部分內容
5 系統配置和設備功能要求
5.1 系統配置
5.1.1 遠程監控系統配置應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遠程監控系統配置表
5.2 主要設備功能要求
5.2.1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聯網用戶的火災報警信息,并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發送給監控中心。
2 接收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發送給監控中心。3 優先傳送火災報警信息和手動報警信息。
4 具有設備自檢和故障報警功能。
5 具有主、備用電源自動轉換功能,備用電源的容量應能保證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連續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8h。
5.2.2 報警受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處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
2 顯示報警聯網用戶的報警時間、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內部報警點位置、地理信息等。
3 對火災報警信息進行核實和確認,確認后應將報警聯網用戶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內部報警點位置、監控中心接警員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終端傳送,并顯示火警信息終端的應答信息。
4 接收、存儲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的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故障信息進行跟蹤、記錄、查詢和統計,并發送至相應聯網用戶。
5 自動或人工對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進行巡檢測試,并顯示巡檢測試結果。
6 顯示、查詢報警信息的歷史記錄和相關信息。
7 與聯網用戶進行語音、數據或圖像通信。
8 實時記錄報警受理的語音及相應時間,且原始記錄信息不能被修改。
9 具有系統自檢及故障報警功能。
10 具有系統啟、停時間的記錄和查詢功能。
11 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統基本功能。
5.2.3 信息查詢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查詢聯網用戶的火災報警信息。
2 按附錄A所列內容查詢聯網用戶的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3 按附錄B所列內容查詢聯網用戶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查詢聯網用戶的日常值班、在崗等信息。
5 對本條第1〜4款的信息,能按日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建筑物類型、建筑消防設施類型、信息類型等檢索項進行檢索和統計。
5.2.4 用戶服務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為聯網用戶提供查詢其自身的火災報警、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服務平臺。
2 對聯網用戶的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管理。
3 為聯網用戶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數據錄入、編輯服務。
4 通過隨機查崗,實現聯網用戶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值班人員日常值班工作的遠程監督。
5 為聯網用戶提供使用權限。
6 為聯網用戶提供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常識和火災情況等信息。
5.2.5 火警信息終端應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監控中心發送的聯網用戶火災報警信息,向其反饋接收確認信號,并發出明顯的聲、光提示信號。
2 顯示報警聯網用戶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內部報警點位置、監控中心接警員、火警信息終端警情接收時間等信息。
3 具有設備自檢及故障報警功能。
5.3 系統電源要求
5.3.1 監控中心的電源應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級配置,且不應低于二級負荷,并應保證不間斷供電。
5.3.2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識,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 50440-2007,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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