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
第一條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第二條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2 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3 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
4 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5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6 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疏散走道兩側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當采用防火涂料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第三條 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圍應設置環形疏散走道,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2 建筑內的電梯應設置候梯廳;
3 用于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周圍連通空間分隔,與該門廳(公共大堂)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區域分隔;
5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酒店客房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電纜井和管道井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 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替代。
第四條 酒店的污衣井開口嚴禁設置在樓梯間內,應設置在獨立的服務間內,該服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污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頂部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和火災探測器以及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排煙口;
2 應至少每隔一層設置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
3 檢修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污衣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條 用作擴大前室的門廳(公共大堂)內不應布置可燃物,其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墻裝飾、廣告牌等應采用不燃材料,不應影響火災時逃生、滅火救援和室內自然排煙,不應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的防火構造。
第六條 除廣播電視發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層主體內的安全疏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不應采用剪刀樓梯;
2 疏散樓梯的設置應保證其中任一部疏散樓梯不能使用時,其他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仍能滿足各樓層全部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樓層中建筑面積大于2000㎡防火分區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3部,且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部獨立的疏散樓梯;
4 疏散樓梯間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當確需利用首層門廳(公共大堂)作為擴大前室通向室外時,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
第七條 除消防電梯外,建筑高層主體的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可用于火災時人員疏散的輔助疏散電梯,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時,應僅停靠特定樓層和首層;電梯附近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操作說明;
2 載重量不應小于1300kg,速度不應小于5m/s;
3 轎廂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4 電梯的控制與配電設備及其電線電纜應采取防水保護措施。當采用外殼防護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關于IP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輔助疏散電梯。
第八條 避難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區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0.25㎡/人計算;
2 設計避難人數應按該避難層與上一避難層之間所有樓層的全部使用人數計算;
3 在避難區對應位置的外墻處不應設置幕墻。
第九條 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第十條 建筑周圍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5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車駐停和支腿工作時的壓力。嚴寒地區,應在消防車道附近適當位置增設消防水鶴。
第十一條 建筑高層主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的長度不應小于建筑周長的1/3且不應小于一個長邊的長度,并應至少布置在兩個方向上,每個方向上均應連續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個和第二個避難層的避難區外墻一側應對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條 在建筑的屋頂應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十三條 建筑高層主體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可燃氣體燃料。
第十四條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分別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與減壓水箱之間及減壓水箱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200m。
第十五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規定的中危險級Ⅱ級確定;
2 灑水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不應采用隱蔽型噴頭;
3 建筑外墻采用玻璃幕墻時,噴頭與玻璃幕墻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m。
第十六條 電梯機房、電纜豎井內應設置自動滅火設施。
第十七條 廚房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八條 在樓梯間前室和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消防電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墻體下部,應設置消防水帶穿越孔。消防水帶穿越孔平時應處于封閉狀態,并應在前室一側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九條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避難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應至少在兩個方向上設置。
第二十條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中,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場所地面面積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風防煙的避難區,其外窗應至少在兩個朝向設置,總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5%與避難區外墻面積的25%中的較大值。
第二十一條 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應按避難層分段設計。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按每個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不應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合用。
核心筒周圍的環形疏散走道應設置獨立的防煙分區;在排煙管道穿越環形疏散走道分隔墻體的部位,應設置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第二十二條 水平穿越防火分區或避難區的防煙或排煙管道、未設置在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排煙管道、與排煙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內的加壓送風管道或補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排煙管道嚴禁穿越或設置在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內。
第二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消防聯動控制總線應采用環形結構;
2 應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3 旅館客房內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具有聲警報功能;
4 電梯井的頂部、電纜井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5 旅館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經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房間內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6 疏散樓梯間內每層應設置1部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每2層應設置一個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
7 避難層(間)、輔助疏散電梯的轎箱及其停靠層的前室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的供電回路應符合消防供電的要求;
8 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首層。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應急電源應采用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組的消防供電回路應采用專用線路連接至專用母線段,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3.0h。
第二十五條 消防供配電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梯和輔助疏散電梯的供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其他消防供配電電線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耐火時間不小于3.0h的耐火電線電纜。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的規定;
2 消防用電應采用雙路由供電方式,其供配電干線應設置在不同的豎井內;
3 避難層的消防用電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且不應與非避難樓層(區)共用配電干線。
第二十六條 非消防用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輔助疏散電梯及其前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層(間)的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獨立的供配電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建筑內不應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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