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應急照明與非火災應急照明的區分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指南》對應急照明的定義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火災應急照明是其中的一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與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與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措施。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這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特殊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常可這樣處理。
3、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安全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如醫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特別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安全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與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與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與審查都應注意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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