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內容是什么?
一、總則
1、為了合理設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保護對象的特點,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二、術語
1、報警區域Alarm Zone 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戒范圍按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的單元。
2、探測區域Detection Zone 將報警區域按探測火災的部位劃分的單元。
3、保護面積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面積。
4、安裝間距Spacing 兩個相鄰火災探測器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5、保護半徑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災探測器能有效探測的單向最大水平距離。
6、區域報警系統Local Alarm System 由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簡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集中報警系統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組成,或由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較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控制中心報警系統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制器、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顯示器和火災探測器等組成,功能復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三、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1 系統保護對象分級
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并宜符合表的規定。
注:①一類建筑、二類建筑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規定;工業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規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級可按同類建筑的類比原則確定。
3.2 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3.2.1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與保護對象的等級相適應。
3.2.2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具體部位可按本規范建議性附錄D采用。
四、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4.1 報警區域的劃分
4.1.1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一個報警區域宜由一個或同層相鄰幾個防火分區組成。
4.2 探測區域的劃分
4.2.1探測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4.2.1.1探測區域應按獨立房(套)間劃分。一個探測區域的面積不宜超過500m2;從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內部,且面積不超過1000m2的房間,也可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1.2紅外光束線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100m;纜式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不宜超過200m;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區域長度宜在20~100m之間。
4.2.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二級保護對象,可將幾個房間劃為一個探測區域。
4.2.2.1相鄰房間不超過5間,總面積不超過400m2,并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2.2相鄰房間不超過10間,總面積不超過100m2,在每個房間門口均能看清其內部,并在門口設有燈光顯示裝置。
4.2.3下列場所應分別單獨劃分探測區域:
4.2.3.1敞開或封閉樓梯間;
4.2.3.2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電纜隧道;
4.2.3.4建筑物悶頂、夾層。
五、系統統計
5.1 一般規定
5.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5.1.2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總線回路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和控制模塊或信號模塊的地址編碼總數,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應采用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
5.2 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5.2.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1區域報警系統,宜用于二級保護對象;
5.2.1.2集中報警系統,宜用于一級和二級保護對象;
5.2.1.3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宜用于特級和一級保護對象。
5.2.2區域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個報警區域宜設置一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不應超過兩臺。
5.2.2.2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5.2.2.3系統中可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2.4當用一臺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警戒多個樓層時,應在每個樓層的樓梯口或消防電梯前室等明顯部位,設置識別著火樓層的燈光顯示裝置。
5.2.2.5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5.2.3集中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統中應設置一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設置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3.2系統中應設置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5.2.3.3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控制信號,亦可進行聯動控制。
5.2.3.4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5.2.3.5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2.4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統中至少應設置一臺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臺專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臺及以上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或至少設置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臺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和兩臺及以上區域顯示器。
5.2.4.2系統應能集中顯示火災報警部位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
5.2.4.3系統中設置的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5.3 消防聯動控制設計要求
5.3.1當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和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在同一總線回路上傳輸時,其傳輸總線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條規定。
5.3.2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當采用總線編碼模塊控制時,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5.3.3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動作狀態信號,均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5.4 火災應急廣播
5.4.1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集中報警系統宜設置火災應急廣播。
5.4.2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筑內揚聲器應設置在走道和大廳等公共場所。每個揚聲器的額定功率不應小于3W,其數量應能保證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個揚聲器的距離不大于25m。走道內最后一個揚聲器至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
5.4.2.2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的揚聲器,在其播放范圍內最遠點的播放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5.4.2.3客房設置專用揚聲器時,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災時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將火災疏散層的揚聲器和公共廣播擴音機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狀態。
5.4.3.2消防控制室應能監控用于火災應急廣播時的擴音機的工作狀態,并應具有監控遙控開啟擴音機和采用傳聲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頭控制柜內設有服務性音樂廣播揚聲器時,應有火災應急廣播功能。
5.4.3.4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備用擴音機,其容量不應小于火災時需同時廣播的范圍內火災應急廣播揚聲器最大容量總和的1.5倍。
5.5 火災報警裝置
5.5.1未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
5.5.2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一個火災警報裝置,其位置宜設在各樓層走道靠近樓梯出口處。警報裝置宜采用手動或自動控制方式。
5.5.3在環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設置火災警報裝置時,其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5.6 消防專用電話
5.6.1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5.6.2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且宜選擇共電式電話總機或對講通信電話設備。
5.6.3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6.31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1)消防水泵房、備用發電機房、配變電室、主要通風和空調機房、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及其他與消防聯動控制有關的且經常有人值班的機房。
(2)滅火控制系統操作裝置處或控制室。
(3)企業消防站、消防值班室、總調度室。
5.6.3.2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等處宜設置電話塞孔。電話塞孔在墻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
5.6.3.3特級保護對象的各避難層應每隔20m設置一個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業消防站等處,應設置可直接報警的外線電話。
5.7 系統接地
5.7.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5.7.1.1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5.7.1.2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
5.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專用接地干線,并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專用接地板。專用接地干線應從消防控制室專用接地板引至接地體。
5.7.3專用接地干線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于25mm2。專用接地干線宜穿硬質塑料管埋設至接地體。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電子設備的專用接地線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其線芯截面面積不應小于4mm2。
5.7.5消防電子設備凡采用交流供電時,設備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等應作保護接地,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線)相連接。
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聯動控制
6.1 一般規定
6.1.1消防控制設備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裝置組成:
6.1.1.1火災報警控制器;
6.1.1.2自動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3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4防煙、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控制裝置;
6.1.1.5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控制裝置;
6.1.1.6電梯回降控制裝置;
6.1.1.7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
6.1.1.8火災警報裝置的控制裝置;
6.1.1.9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6.1.2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方式應根據建筑的形式、工程規模、管理體制及功能要求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6.1.2.1單體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電源及信號回路電壓宜采用直流24V 。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風管在其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6.2.3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6.2.4消防控制室周圍不應布置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內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2.5.1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于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
6.2.5.3設備面盤后的維修距離不宜小于1m。
6.2.5.4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于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1.5m,其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2m 。
6.3 消防控制設備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設備應有下列控制及顯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設備的啟、停,并應顯示其工作狀態;
6.3.1.2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啟、停,除自動控制外,還應能手動直接控制;
6.3.1.3顯示火災報警、故障報警部位;
6.3.14顯示保護對象的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設備所在位置的平面圖或模擬圖等;
6.3.15顯示系統供電電源的工作狀態;
6.3.16消防控制室應設置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的控制裝置,其控制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層及以上的樓房發生火災 ,應先接通著火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首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本層、二層及地下各層;
(3)地下室發生火災,應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
(4)含多個防火分區的單層建筑,應先接通著火的防火分區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設備,應符合本規范562~564條的規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標志燈;
6.3.1.9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應能控制電梯全部停于首層,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6.3.2消防控制設備對室內消火栓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啟、停;
6.3.2.2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6.3.2.3顯示啟泵按鈕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設備對自動噴水和水噴霧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3.1控制系統的啟、停;
6.3.3.2顯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狀態;
6.3.3.3顯示水流指示器、報警閥、安全信號閥的工作狀態。
6.3.4消防控制設備對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4.1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
6.3.4.2在報警、噴射各階段,控制室應有相應的聲、光警報信號,并能手動切除聲響信號;
6.3.4.3在延時階段,應自動關閉防火門、窗,停止通風空調系統,關閉有關部位防火閥;
6.3.4.4顯示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報警、噴放及防火門(簾)、通風空調等設備的狀態。
6.3.5消防控制設備對泡沫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啟、停;
6.3.5.2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6.3.6消防控制設備對干粉滅火系統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6.1控制系統的啟、停;
6.3.6.2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態。
6.3.7消防控制設備對常開防火門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6.3.7.1門任一側的火災探測器報警后,防火門應自動關閉;
6.3.7.2防火門關閉信號應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設備對防火卷簾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火災探測器組及其警報裝置,且兩側應設置手動控制按鈕;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應按下列程序自動控制下降;
(1)感煙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至距地(樓)面18m;
(2)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火災探測器動作后,卷簾應下降到底;
6.3.8.4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及防火卷簾的關閉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災報警后,消防控制設備對防煙、排煙設施應有下列控制、顯示功能:
6.3.9.1停止有關部位的空調送風,關閉電動防火閥,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6.3.9.2啟動有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排煙閥等,并接收其反饋信號;
6.3.9.3控制擋煙垂壁等防煙設施。
七、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1 一般規定
7.1.1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7.1.1.1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陷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探測器。
7.1.1.2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可選擇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7.1.1.3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列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的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7.1.1.4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實驗的結果選擇探測器。
7.1.1.5對使用、生產或聚集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7.2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2.1對不同高度的房間,可按表721選擇點型火災探測器。
7.2.2下列場所宜選擇點型感煙探測器:
7.2.2.1飯店、旅館、教學樓、辦公樓的廳堂、臥室、辦公室等;
7.2.2.2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電影或電視放映室等;
7.2.2.3樓梯、走道、電梯機房等;
7.2.2.4書庫、檔案庫等;
7.2.2.5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7.2.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離子感煙探測器:
7.2.3.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7.2.3.2氣流速度大于5m/s;
7.2.3.3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7.2.3.4可能產生腐蝕性氣體;
7.2.3.5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7.2.3.6產生醇類、醚類、酮類等有機物質。
7.2.4.符合下徇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光電感煙探測器:
7.2.4.1可能產生黑煙;
7.2.4.2有大量粉塵、水霧滯留;
7.2.4.3可能產生蒸氣和油霧;
7.2.4.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7.2.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感溫探測器;
7.2.5.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7.2.5.2無煙火災;
7.2.5.3有大量粉塵;
7.2.5.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和蒸氣滯留;
7.2.5.5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烘干車間等;
7.2.6.6吸煙室等;
7.2.7.7其他不宜安裝感煙探測器的廳堂和公共場所。
7.2.6可能產生陰燃火或發生火災不及時報警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場所,不宜選擇感溫探測器;溫度在0℃以下的場所,不宜選擇定溫探測器;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不宜選擇差溫探測器。
7.2.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7.2.7.1火災時有強烈的火焰輻射;
7.2.7.2液體燃燒火災等無陰燃階段的火災;
7.2.7.3需要對火焰做出快速反應。
7.2.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7.2.8.1可能發生無焰火災;
7.2.8.2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
7.2.8.3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
7.2.8.4探測器的"視線"易被遮擋;
7.2.8.5探測器易受陽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
7.2.8.6在正常情況下有明火作業以及X射線、弧光等影響。
7.2.9.下列場所宜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7.2.9.1使用管道煤氣或天燃氣的場所;
7.2.9.2煤氣站和煤氣表房以及存儲液化石油氣罐的場所;
7.2.9.3其他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
7.2.9.4有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場所,宜選擇一氧化碳氣體探測器。
7.2.10裝有聯動裝置、自動滅火系統以及用單一探測器不能有效確認火災的場合,宜采用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同類型或不同類型)的組合。
7.3 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7.3.1無遮擋大空間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選擇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
7.3.2下列場所或部位,宜選擇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
7.3.2.1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橋架等;
7.3.2.2配電裝置、開關設備、變壓器等;
7.3.2.3各種皮帶輸送裝置;
7.3.2.4控制室、計算機室的悶頂內、地板下及重要設施隱蔽處等;
7.3.2.5其他環境惡劣不適合點型探測器安裝的危險場所。
7.3.3下列場所宜選擇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
7.3.3.1可能產生油類火災且環境惡劣的場所;
7.3.3.2不易安裝點型探測器的夾層、悶頂。
八、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8.1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數量和布置
8.1.1探測區域的每個房間至少應設置一只火災探測器。
8.1.2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按表8.12確定。
8.1.3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應根據探測器的保護面積A和保護半徑R確定,并不應超過本規范附錄A探測器安裝間距的極限曲線D1~D11(含D′9)所規定的范圍。
8.1.4一個探測區域內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不應小于下式的計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N應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面積(m2);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K-修正系數,特級保護對象宜取07~08,一級保護對象宜取08~09,二級保護對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頂棚上設置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8.1.5.1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小于200mm時,可不計深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8.1.5.2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為200~600mm時,應按本規范附錄B、附錄C確定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和一只探測器能夠保護的梁間區域的個數。
8.1.5.3當梁突出頂棚的高度超過600mm時,被梁隔斷的每個梁間區域至少應設置一只探測器。8.1.5.4當被梁隔斷的區域面積超過一只探測器的保護面積時,被隔斷的區域應按本規范8.14條規定計算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8.1.5.5當梁間凈距小于1m時,可不計梁對探測器保護面積的影響。
8.16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8.17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8.18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8.19房間被書架、設備或隔斷等分隔,其頂部至頂棚或梁的距離小于房間凈高的5%時,每個被隔開的部分至少應安裝一只探測器。
8.1.10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8.1.11當屋頂有熱屏障時,感煙探測器下表面至頂棚或屋頂的距離,應符合表8.111的規定。
8.1.12鋸齒型屋頂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頂,應在每個屋脊處設置一排探測器,探測器下表面至屋頂最高處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8.111的規定。
8.1.13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
8.1.14在電梯井、升降機井設置探測器時,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機房頂棚上。
8.2 線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8.2.1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0m。
8.2.2相鄰兩組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探測器的發射器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
8.2.3纜式線型定溫探測器在電纜橋架或支架上設置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設置時,宜設置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
8.2.4設置在頂棚下方的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至頂棚的距離宜為01m。相鄰管路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墻壁的距離宜為1~15m。
8.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
8.3.1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從一個防火分區內的任何位置到最鄰近的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距離不應大于30m。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公共活動場所的出入口處。
8.3.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設置在明顯的和便于操作部位。當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13~15m,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九、系統供電
9.0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高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
9.0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或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當直流備用電源采用消防系統集中設置的蓄電池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應保證在消防系統處于最大負載狀態下不影響報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CRT顯示器、消防通訊設備等的電源,宜由UPS裝置供電。
9.0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電源的保護開關不應采用漏電保護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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