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6.1 使用前準備
6.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6.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
3 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4 系統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5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6.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包括本規范第6.1.2條規定的技術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
條文說明
6.1 使用前準備
6.1.1 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管理主要是落實人員加強日常管理,系統投人運行后,操作維護至關重要。盡管設備先進,設計安裝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維護不當,同樣不能充分發揮設備的作用。管理、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有關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以免由于知識缺乏操作不當或誤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培訓和考核的方式可以根據各地具體的情況而定。
6.1.2 系統正式啟用時,使用單位必備的文件資料,其格式不作統一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使用單位應建立系統的技術檔案,將所有的有關文件資料整理存檔,由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時間較長,資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統的使用、維護、修理。一般存檔的資料有:
1 有關消防設備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2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3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4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檢驗記錄);
5 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6 系統竣工清況表;
7 安裝竣工報告;
8 調試開通報告;
9 竣工驗收情況表;
10 管理操作人員登記表;
11 操作使用規程;
12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13 值班員職責;
14 設備維修記錄等。
6.1.3 應建立技術檔案,便于使用后的維護和保養。
6.2 使用和維護
6.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6.2.2 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6.2.3 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 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1~3次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2)抽驗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3)選層試驗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并試驗公共廣播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的功能,抽檢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4)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5)送風機、排煙機和自動擋煙垂壁的控制設備。
6 檢查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7 應抽取不小于總數25%的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6.2.4 每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并按本規范附錄F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 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全部探測器和手動報警裝置試驗至少1次。
2 自動和手動打開排煙閥,關閉電動防火閥和空調系統。
3 對全部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試驗至少1次。
4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5 對其他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進行功能試驗。
6.2.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年;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6.2.6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
條文說明
6.2 使用和維護
6.2.1 系統正式啟用后不得因誤報等原因隨意切斷電源,使系統中斷運行。
6.2.2 本條規定了每日應做的主要工作。火災報警控制器及相關設備,如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是系統中的核心組成部分,一旦出現問題,會影響整個系統的工作。因此,必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隨時處理,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檢查的方法可以根據報警控制器的功能特點進行。
6.2.3 本條對每季度應做的檢查和試驗作了具體規定。
6.2.4 此條是對每年應做的檢查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影響建筑內其他系統使用的項目在具體操作時,應做好妥善安排,防止造成意外損失。
6.2.5 此條專門對探測器的清洗作了規定。
探測器投入運行后容易受污染,積聚灰塵,使可靠性降低,引起誤報或漏報,因此必須進行清洗。我國地域遼闊,南、北方差別很大,南方多雨潮濕,水汽大,容易凝結水珠,北方干燥多風,容易積聚灰塵,這些都是影響探測器功能的不利因素。同時,同一建筑內,因安裝場所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也不盡相同。總之,使用環境不同,受污染的程度不同,需要清洗的時間長短也不盡一致。因此,在應用此條文時應靈活掌握。如工廠、倉庫、飯店(如廚房)容易受到污染,清洗周期宜短。辦公樓環境較好,污染少,清洗時間可適當長些。但不管什么場合,投人運行2年后都應每隔3年進行一次清洗。在清洗中可分期分批進行,也可進行一次性清洗。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關鍵組成部分——采樣管路如果不能被定期進行吹洗,將導致嚴重后果,探測器的靈敏度將嚴重降低,并可能產生不報警的情況。
探測器的清洗要由該探測器的生產企業或專門的清洗單位進行,使用單位(有清洗能力并獲得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的除外)不要自行清洗,以免損傷探測器部件和降低靈敏度。
清洗后要逐個做響應閡值試驗,只有響應闌值合格的探測器才可重新安裝使用。因為只有響應闌值合格才能表明探測器的火災探測靈敏度符合標準要求,能夠正常探測火災的發生若不合格則表明探測器無法正常探測火災的發生,故無法使用,必須將該探測器統一交由探測器的生產企業集中進行處理。特別是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由于其有放射性探測源,處理不當容易造成一定的環境污染,因此,必須由生產企業集中處理。
6.2.6 本條規定使用單位應有一定數量的備品探測器,以保障系統的完整勝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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