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注:1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³甲、乙類液體相當于5m³丙類液體折算。
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50m³,總容量不大于200m³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注:1 D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1000m³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
4.2.4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其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不應與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2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4.2.6 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注:1 總容量不大于1000m³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丙類液體儲罐,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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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50m³,總容量不大于200m³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的規定。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1000m³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于表4.2.3的規定;
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4.2.2條的規定確定。
4.2.4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其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不應與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2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4.2.6 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的規定。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的規定。
注:裝卸鶴管與其直接裝卸用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的規定。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的規定。
4.2.10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4.2.11 石油庫的儲罐(區)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條文說明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本節規定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內以及獨立建設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為便于規范執行和標準間的協調,有關專業石油庫的儲罐布置及儲罐與庫內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有關規定。
4.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的最大總容量,是根據工廠企業附屬可燃液體庫和其他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倉庫等的容量確定的。
本規范中表4.2.1規定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火災實例、基本滿足滅火撲救要求和現行的一些實際做法提出的。一個30m³的地上臥式油罐爆炸著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圍的門窗玻璃,輻射熱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據撲救油罐實踐經驗,油罐(池)著火時燃燒猛烈、輻射熱強,小罐著火至少應有12m~15m的距離,較大罐著火至少應有15m~20m的距離,才能滿足滅火需要。
(2) 對于可能同時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一個儲罐區,在確定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時,要先將不同類別的可燃液體折算成同一類液體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類液體,也可折算成丙類液體)后,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確定。
(3) 關于表4.2.1注的說明。
注3:因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和倉庫以及民用建筑發生火災時,相互影響較大,相應的防火間距應分別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增加25%。上述儲罐、堆場發生沸溢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時,遇到點火源會引發火災,故增加了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即在本表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基礎上增加25%。
注4:浮頂儲罐的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故規定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25%,對于高層建筑及其裙房盡量不減少。
注5: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罐區與罐區應視為兩座不同的建、構筑物,防火間距原則上應按兩個不同庫區對待。但為節約土地資源,并考慮到滅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庫區的管理等因素,規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之較大值考慮。
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較地上式儲罐安全,故規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50%。但為保證安全,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0m³,總容積不應大于200m³。
4.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除考慮安裝、檢修的間距外,還要考慮避免火災相互蔓延和便于滅火救援。
目前國內大多數專業油庫和工業企業內油庫的地上儲罐之間的距離多為相鄰儲罐的一個D(D-儲罐的直徑)或大于一個D,也有些小于一個D(0.7D~0.9D)。當其中一個儲罐著火時,該距離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當采用水槍冷卻油罐時,水槍噴水的仰角通常為45°~60°,0.60D~0.75D的距離基本可行。當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線被破壞時,消防員需向著火罐上掛泡沫鉤管,該距離能滿足其操作要求。考慮到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比較安全,故規定其間距與浮頂儲罐一樣。
關于表4.2.2注的說明:
注2:主要明確不同火災危險性的液體(甲類、乙類、丙類)、不同形式的儲罐(立式罐、臥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時,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以利安全。對于矩形儲罐,其當量直徑為長邊A與短邊B之和的一半。設當量直徑為D,則:
本節規定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內以及獨立建設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為便于規范執行和標準間的協調,有關專業石油庫的儲罐布置及儲罐與庫內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有關規定。
4.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的最大總容量,是根據工廠企業附屬可燃液體庫和其他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倉庫等的容量確定的。
本規范中表4.2.1規定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火災實例、基本滿足滅火撲救要求和現行的一些實際做法提出的。一個30m³的地上臥式油罐爆炸著火,能震碎相距15m范圍的門窗玻璃,輻射熱可引燃相距12m的可燃物。根據撲救油罐實踐經驗,油罐(池)著火時燃燒猛烈、輻射熱強,小罐著火至少應有12m~15m的距離,較大罐著火至少應有15m~20m的距離,才能滿足滅火需要。
(2) 對于可能同時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一個儲罐區,在確定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時,要先將不同類別的可燃液體折算成同一類液體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類液體,也可折算成丙類液體)后,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確定。
(3) 關于表4.2.1注的說明。
注3:因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和倉庫以及民用建筑發生火災時,相互影響較大,相應的防火間距應分別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增加25%。上述儲罐、堆場發生沸溢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時,遇到點火源會引發火災,故增加了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即在本表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基礎上增加25%。
注4:浮頂儲罐的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故規定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25%,對于高層建筑及其裙房盡量不減少。
注5: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罐區與罐區應視為兩座不同的建、構筑物,防火間距原則上應按兩個不同庫區對待。但為節約土地資源,并考慮到滅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庫區的管理等因素,規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之較大值考慮。
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較地上式儲罐安全,故規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可按表4.2.1中規定的數值減少50%。但為保證安全,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0m³,總容積不應大于200m³。
4.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除考慮安裝、檢修的間距外,還要考慮避免火災相互蔓延和便于滅火救援。
目前國內大多數專業油庫和工業企業內油庫的地上儲罐之間的距離多為相鄰儲罐的一個D(D-儲罐的直徑)或大于一個D,也有些小于一個D(0.7D~0.9D)。當其中一個儲罐著火時,該距離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當采用水槍冷卻油罐時,水槍噴水的仰角通常為45°~60°,0.60D~0.75D的距離基本可行。當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線被破壞時,消防員需向著火罐上掛泡沫鉤管,該距離能滿足其操作要求。考慮到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比較安全,故規定其間距與浮頂儲罐一樣。
關于表4.2.2注的說明:
注2:主要明確不同火災危險性的液體(甲類、乙類、丙類)、不同形式的儲罐(立式罐、臥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時,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以利安全。對于矩形儲罐,其當量直徑為長邊A與短邊B之和的一半。設當量直徑為D,則:
注3:主要考慮一排臥式儲罐中的某個罐著火,不會導致火災很快蔓延到另一排臥式儲罐,并為滅火操作創造條件。
注4:單罐容積小于1000m³的甲、乙類液體地上固定頂油罐,罐容相對較小,采用固定冷卻水設備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燒輻射熱對相鄰罐的影響;同時,消防員還在火場采用水槍進行冷卻,故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注5:儲罐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后,不需用泡沫鉤管(槍);如設置固定消防冷卻水設備,通常不需用水槍進行冷卻。在防火堤內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如固定泡沫產生器等),能及時撲滅流散液體火。故這些儲罐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盡量不小于0.4D。
4.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的規定,目的在于既保證一定消防安全,又節約用地、節約輸油管線,方便操作管理。當容量大于本條規定時,應執行本規范的其他規定。
據調查,有的專業油庫和企業內的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庫,將容量較小油罐成組布置。實踐證明,小容量的儲罐發生火災時,一般情況下易于控制和撲救,不像大罐那樣需要較大的操作場地。
為防止火勢蔓延擴大、有利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多于兩排。組內儲罐之間的距離主要考慮安裝、檢修的需要。儲罐組與組之間的距離可按儲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總容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如:一組甲、乙類液體固定頂地上式儲罐總容量為950m³,其中100m³單罐2個,150m³單罐5個,則組與組的防火間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單罐0.75D確定。
4.2.4 把火災危險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布置在一個防火堤分隔范圍內,既有利于統一考慮消防設計,儲罐之間也能互相調配管線布置,又可節省輸送管線和消防管線,便于管理。
將沸溢性油品與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體儲罐與地下、半地下液體儲罐分別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內,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儲罐著火后因突沸現象導致火災蔓延,或者地下儲罐發生火災威脅地上、半地下儲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從而減小撲滅難度和損失。本條規定遵循了不同火災危險性的儲罐分別分區布置的原則。
4.2.5 本條第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實踐證明,防火堤能將燃燒的流散液體限制在防火堤內,給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在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設置防火堤,是防止儲罐內的液體因罐體破壞或突沸導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災蔓延擴大,減少火災損失的有效措施。前蘇聯、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有關規范都明確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并規定了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總容量和具體做法。本條規定既總結了國內的成功經驗,也參考了國外的類似規定與做法。有關防火堤的其他技術要求,還可參見國家標準《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05。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大于兩排,主要考慮儲罐失火時便于撲救,如布置大于兩排,當中間一排儲罐發生火災時,將對兩邊儲罐造成威脅,必然會給撲救帶來較大困難。
對于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儲罐體形較小、高度較低,若中間一行儲罐發生火災是可以進行撲救的,同時還可節省用地,故規定可不大于4排。
2 防火堤內的儲罐發生爆炸時,儲罐內的油品常不會全部流出,規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較大儲罐的容積。浮頂儲罐發生爆炸的概率較低,故取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4這兩款規定主要考慮儲罐爆炸著火后,油品因罐體破裂而大量外流時,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體靜壓力沖擊防火堤。
5 沸溢性油品儲罐要求每個儲罐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發生因液體沸溢,四處流散而威脅相鄰儲罐。
6 含油污水管道應設置水封裝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隱患。雨水管道應設置閥門等隔離裝置,主要為防止儲罐破裂時液體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桶裝、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有蓋無墻的棚房),由于液體儲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裝液體爆裂,外溢的液體量也較少,因此當采取了有效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以不設置防火堤。實際工程中,一般采用設置黏土、磚石等不燃材料的簡易圍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來防止液體流散。
4.2.7 據調查,目前國內一些甲、乙類液體儲罐與泵房的距離一般在14m~20m之間,與鐵路裝卸棧橋一般在18m~23m之間。
發生火災時,儲罐對泵房等的影響與罐容和所存可燃液體的量有關,泵房等對儲罐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從引發的火災情況看,往往是兩者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保障安全、便于滅火救援出發,儲罐與泵房和鐵路、汽車裝卸設備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前者宜為10m~15m。無論是鐵路還是汽車的裝卸鶴管,其火災危險性基本一致,故將有關防火間距統一,將后者定為12m~20m。
4.2.8 本條規定主要為減小裝卸鶴管與建筑物、鐵路線之間的相互影響。根據對國內一些儲罐區的調查,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距離一般為14m~18m。對丙類液體鶴管與建筑的距離,則據其火災危險性作了一定調整。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走行線的距離,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儲罐的威脅,而飛火的控制距離難以準確確定,但機車的飛火通常能量較小,一定距離后即會快速衰減,故將最小間距控制在20m,對甲、乙類儲罐與廠外鐵路走行線的間距,考慮到這些物質的可燃蒸氣的點火能相對較低,故規定大一些。
與道路的距離是據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對儲罐的威脅確定的。據調查,機動車輛的飛火的影響范圍遠者為8m~10m,近者為3m~4m,故與廠內次要道路定為5m和10m,與主要道路和廠外道路的間距則需適當增大些。
4.2.10 零位儲罐罐容較小,是鐵路槽車向儲罐卸油作業時的緩沖罐。零位罐置于低處,鐵路槽車內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進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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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單罐容積小于1000m³的甲、乙類液體地上固定頂油罐,罐容相對較小,采用固定冷卻水設備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燒輻射熱對相鄰罐的影響;同時,消防員還在火場采用水槍進行冷卻,故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注5:儲罐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后,不需用泡沫鉤管(槍);如設置固定消防冷卻水設備,通常不需用水槍進行冷卻。在防火堤內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如固定泡沫產生器等),能及時撲滅流散液體火。故這些儲罐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盡量不小于0.4D。
4.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的規定,目的在于既保證一定消防安全,又節約用地、節約輸油管線,方便操作管理。當容量大于本條規定時,應執行本規范的其他規定。
據調查,有的專業油庫和企業內的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庫,將容量較小油罐成組布置。實踐證明,小容量的儲罐發生火災時,一般情況下易于控制和撲救,不像大罐那樣需要較大的操作場地。
為防止火勢蔓延擴大、有利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多于兩排。組內儲罐之間的距離主要考慮安裝、檢修的需要。儲罐組與組之間的距離可按儲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總容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如:一組甲、乙類液體固定頂地上式儲罐總容量為950m³,其中100m³單罐2個,150m³單罐5個,則組與組的防火間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單罐0.75D確定。
4.2.4 把火災危險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布置在一個防火堤分隔范圍內,既有利于統一考慮消防設計,儲罐之間也能互相調配管線布置,又可節省輸送管線和消防管線,便于管理。
將沸溢性油品與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體儲罐與地下、半地下液體儲罐分別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內,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儲罐著火后因突沸現象導致火災蔓延,或者地下儲罐發生火災威脅地上、半地下儲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從而減小撲滅難度和損失。本條規定遵循了不同火災危險性的儲罐分別分區布置的原則。
4.2.5 本條第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實踐證明,防火堤能將燃燒的流散液體限制在防火堤內,給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在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設置防火堤,是防止儲罐內的液體因罐體破壞或突沸導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災蔓延擴大,減少火災損失的有效措施。前蘇聯、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有關規范都明確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并規定了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總容量和具體做法。本條規定既總結了國內的成功經驗,也參考了國外的類似規定與做法。有關防火堤的其他技術要求,還可參見國家標準《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05。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大于兩排,主要考慮儲罐失火時便于撲救,如布置大于兩排,當中間一排儲罐發生火災時,將對兩邊儲罐造成威脅,必然會給撲救帶來較大困難。
對于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儲罐體形較小、高度較低,若中間一行儲罐發生火災是可以進行撲救的,同時還可節省用地,故規定可不大于4排。
2 防火堤內的儲罐發生爆炸時,儲罐內的油品常不會全部流出,規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較大儲罐的容積。浮頂儲罐發生爆炸的概率較低,故取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4這兩款規定主要考慮儲罐爆炸著火后,油品因罐體破裂而大量外流時,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體靜壓力沖擊防火堤。
5 沸溢性油品儲罐要求每個儲罐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發生因液體沸溢,四處流散而威脅相鄰儲罐。
6 含油污水管道應設置水封裝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隱患。雨水管道應設置閥門等隔離裝置,主要為防止儲罐破裂時液體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桶裝、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有蓋無墻的棚房),由于液體儲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裝液體爆裂,外溢的液體量也較少,因此當采取了有效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以不設置防火堤。實際工程中,一般采用設置黏土、磚石等不燃材料的簡易圍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來防止液體流散。
4.2.7 據調查,目前國內一些甲、乙類液體儲罐與泵房的距離一般在14m~20m之間,與鐵路裝卸棧橋一般在18m~23m之間。
發生火災時,儲罐對泵房等的影響與罐容和所存可燃液體的量有關,泵房等對儲罐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從引發的火災情況看,往往是兩者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保障安全、便于滅火救援出發,儲罐與泵房和鐵路、汽車裝卸設備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前者宜為10m~15m。無論是鐵路還是汽車的裝卸鶴管,其火災危險性基本一致,故將有關防火間距統一,將后者定為12m~20m。
4.2.8 本條規定主要為減小裝卸鶴管與建筑物、鐵路線之間的相互影響。根據對國內一些儲罐區的調查,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距離一般為14m~18m。對丙類液體鶴管與建筑的距離,則據其火災危險性作了一定調整。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走行線的距離,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儲罐的威脅,而飛火的控制距離難以準確確定,但機車的飛火通常能量較小,一定距離后即會快速衰減,故將最小間距控制在20m,對甲、乙類儲罐與廠外鐵路走行線的間距,考慮到這些物質的可燃蒸氣的點火能相對較低,故規定大一些。
與道路的距離是據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對儲罐的威脅確定的。據調查,機動車輛的飛火的影響范圍遠者為8m~10m,近者為3m~4m,故與廠內次要道路定為5m和10m,與主要道路和廠外道路的間距則需適當增大些。
4.2.10 零位儲罐罐容較小,是鐵路槽車向儲罐卸油作業時的緩沖罐。零位罐置于低處,鐵路槽車內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進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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