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間距
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 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8m。
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 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 3m。
3.2.1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 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中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3.2.2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各省、市發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地方標準,但對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最小防火間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2010 年上半年,編制組對我國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七個區域共 112 個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間距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離散性較大。
2 受施工現場條件制約,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防火間距符合當地地方標準的僅為 52.9%。
為此,編制組參照公安部《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設項目現場客觀條件的差異,確定以不少于 75%的調研對象能夠達到或滿足的防火間距作為本規范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行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列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
按照本條規定,施工現場如需搭設多棟臨時辦公用房、宿舍時,辦公用房之間、宿舍之間、辦公用房與宿舍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當辦公用房或宿舍的棟數較多,可成組布置,此時,相鄰兩組臨時用房彼此間應保持不小于 8m 的防火間距,組內臨時用房相互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
按照本條規定,如施工現場的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分開設置,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如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合建在同一臨時用房內,兩者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現場需設置兩個或多個配電房(如同一建設項目,由多家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各總承包單位均需設置一個配電房)時,相鄰兩個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2.2 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 10 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8m。
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3.5m,當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為 A 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 3m。
條文說明
3.2.1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 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中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3.2.2 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各省、市發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地方標準,但對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最小防火間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2010 年上半年,編制組對我國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七個區域共 112 個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間距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離散性較大。
2 受施工現場條件制約,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防火間距符合當地地方標準的僅為 52.9%。
為此,編制組參照公安部《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設項目現場客觀條件的差異,確定以不少于 75%的調研對象能夠達到或滿足的防火間距作為本規范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
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行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列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
按照本條規定,施工現場如需搭設多棟臨時辦公用房、宿舍時,辦公用房之間、宿舍之間、辦公用房與宿舍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當辦公用房或宿舍的棟數較多,可成組布置,此時,相鄰兩組臨時用房彼此間應保持不小于 8m 的防火間距,組內臨時用房相互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
按照本條規定,如施工現場的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分開設置,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如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合建在同一臨時用房內,兩者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現場需設置兩個或多個配電房(如同一建設項目,由多家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各總承包單位均需設置一個配電房)時,相鄰兩個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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