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煙設計規范
建筑防排煙的一般規定
1、建筑中的防煙可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或機械加壓送風方式;排煙可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
2、民用建筑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層建筑的避難層(間);
4)人民防空工程避難走道的前室。
3、民用建筑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高層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非高層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積大于300 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總建筑面積大于200 平方米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 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層建筑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200 平方米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高層建筑內設置在首層或二、三層以及設置在地下一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長度超過20m的疏散走道;多層建筑中的公寓、通廊式居住建筑長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5)中庭;
6)非高層民用建筑及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中,建筑占地面積大于1000 平方米的地上丙類倉庫;
7)汽車庫。
4、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風道不宜采用土建風道;當防排煙系統采用金屬管道時,其鋼板厚度按《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高壓系統選用。
5、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和補風系統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m/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m/s;
3)機械加壓送風口不宜大于7m/s;排煙口不宜大于10m/s;機械補風口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場所不宜大于5m/s;自然補風口不宜大于3m/s。
6、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或室外屋面上。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若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吊頂等專用空間內,空間四周的圍護結構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風機周圍應有大于600mm的操作空間。若風機設在屋面上,應有防護措施,防止雨水、蟲、鳥等異物等進入。
7、 防煙與排煙管道在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以保證火災時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正常工作。
8、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用于機械排煙的補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分區或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當必須穿越時,應在穿過處設置防火閥,加壓送風管道防火閥的動作溫度為70℃,補風管道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可為280℃。
9、 防煙系統和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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