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家發改委發布征求意見稿!調整《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
就在本周一(4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于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什么我要說“叒”要變?因為這可以算是依法必招項目范圍的第三次變動。
2018年6月1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正式施行,取代了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2018年6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對16號令中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進行了補充說明。
本次,小編拿到《修訂稿》后反復研讀,發現《修訂稿》其實是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兩文合并的基礎上對包括預算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依法必須招標范圍進行了補充或解釋說明,并對采購人在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的自主權進行了強調。
話不多說,下面就讓我們對比新舊規定,看看《修訂稿》的廬山真面目吧!
現行規定 (方框內容為擬刪除內容) |
擬修訂規定 (橙色內容為擬新增內容) |
修訂說明 |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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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
(一)使用《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一)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雖然不足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 項目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之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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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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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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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明確了采購人在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享有的自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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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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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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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
(一)使用《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一)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項目中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雖然不足投資額百分之五十,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項目建設。 項目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的比例,應當按照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之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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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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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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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明確了采購人在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享有的自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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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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