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防火隔墻設置場所匯總
一、防火墻設置要求
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4.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二、防火墻耐火極限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一般要求為3.00h,對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因火災時延續時間較長,燃燒過程中所釋放的熱量較大,用于防火分區分隔的防火墻耐火極限應保持不低于4.00h。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和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以防建筑內火災的濃煙和火焰穿過門窗洞口蔓延擴散。
三、穿越防火墻的管道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對穿過防火墻的其他管道,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對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還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四、防火墻、防火隔墻設置場所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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