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消防設施設成手動控制狀態會構成犯罪嗎
新發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的犯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消防設施屬于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按照《消防法》規定的定義,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修正案新設的罪名,事關消防從業人員職業法律風險。實踐中,受消防設施質量狀況、安裝使用環境,值守人員對消防設施熟悉程度,消防給水、供電尤其是氣候條件等因素影響,消防設施設置成手動控制狀態比較常見。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監督執法人員難免會問:將消防設施設置成手動控制狀態,是否構成此罪?
對于這個問題,曹剛律師持如下觀點:
首先,手動控制是消防設施應具備的基本功能。
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無論在相關國家標準中,還是在設計、安裝和使用的實踐中,一般都具有手動、自動兩種控制狀態。《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要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以手動和自動兩種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狀態,控制狀態應不受復位操作的影響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具有對每個受控設備進行手動控制的功能,并且明確了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直接手動控制單元應滿足的具體要求。2019年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有關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計的內容里,也有多處關于手動控制的具體要求。
其次,消防設施并非一律不能設置為手動狀態。
不得將應處于自動狀態的消防設施設在手動狀態的要求,是有前提的,即消防設施應處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要求,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于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的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相關設備如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具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如果消防設施部分存在損壞、故障、檢修、更換、調試等情形,未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以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以外的其他消防設施,設成手動狀態并不違反國家標準。
再次,從消防設施應急處置火災的程序來看,是充分考慮了手動自動狀態如何切換的問題。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均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火災確認后,值班人員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或者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第四,消防設施設置成手動狀態,不必然成立關閉消防設施行為。
從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看出,構成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的犯罪,對象應是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設施;主體上應是具有消防設施管理維護職責的特殊主體,如消防管理人以及消防設施安裝調試、維護保養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客觀上要有關閉消防設施的作為。關閉消防設施是停止消防設施的運行,將消防設施設成手動控制狀態,只是以現場人工操作方式代替系統自動啟閉方式,二者具有本質區別。但是,如果沒有落實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無人看守,設置成手動控制狀態無異于關閉消防設施,應構成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的犯罪。
曹剛律師認為,新罪名的立案標準尚未規定,但是刑法對生產安全包括消防安全的重視,對于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和運行可靠性,提高整體消防安全,勢必會產生積極推進作用。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我國消防設施整體現狀,消防救援機構既要加大監督指導力度,提高督促整改效果,同時也要避免出現懲處擴大化,從業人員逃離消防崗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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