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0區、1區、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0區應為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3)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不太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爆炸危險區域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分為20區、21區、22區,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20區應為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云持續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2)21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云很可能偶爾出現于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3)22區應為在正常運行時,空氣中的可燃粉塵云一般不可能出現于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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