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火災爆炸事故責任追究案例匯總》(點擊查看鏈接)中可以看出,社會單位發生火災、爆炸責任事故后,單位法定代表人均成為首要被追究責任對象,尤其發生亡人火災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對于個人,對于孩子上學、工作、入伍等均受到影響。
那么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盡到何種消防工作責任,才能免于追責?相關調查機構是依據何規定進行追責?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首先要了解現行法規制度中“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之內容,法律法規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識別下方二維碼查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及地方消防條例。因篇幅關系,相關職責內容不一一羅列。
單位法定代表人作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好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需重點指出的是,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相關責任也將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章節中規定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處罰規定,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等明確了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以下兩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追究刑事責任”之內容。一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識別下方二維碼查看)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章節中規定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處罰規定,其中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首先會追究相關行政責任,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但是事故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涵蓋為以下罪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以失火罪為例,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以消防責任事故罪為例,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以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為例,這里的“強令”不一定表現為惡劣的態度、強硬的語言或者行動,只要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能夠對工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違抗命令,不得不違章冒險作業的,均可構成“強令”。以危險物品肇事罪為例,2022年6月1日長沙縣星沙街道一早餐店發生火災并引發燃爆事故,造成1死、13傷。長沙中帆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涉事早餐店店長舒某、涉事早餐店股東鄒某蘭在該起燃爆事故中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其中偽劣電池是引發電動自行車火災的主要原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產、流通領域亦適用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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