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救援通則
消防應急救援指的是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針對除火災之外的影響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災害事故,所進行的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搶險救援活動。
我國《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公安消防隊主要承擔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的搶險救援任務。
一、消防應急救援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1、原則
消防應急救援應遵循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原則。
2、基本要求
承擔消防應急救援的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應人員專業、裝備齊全、訓練科學、作業規范。
開展消防應急救援,應做到快速反應,合理調派力量,正確判斷災情,科學決策部署,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營救遇險人員,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危害。
二、適用災害事故類別
1、危險化學品事故
按GB 13690規定的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危險化學品事故可分為:
a) 爆炸品事故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事故;
c) 易燃液體事故;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事故;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事故;
f) 有毒品事故;
g) 放射性物品事故;
h) 腐蝕品事故。
2、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可分為:
a) 公路交通事故;
b) 鐵路交通事故;
c) 內河湖泊船舶事故;
d) 空難事故;
e) 軌道交通事故。
3、建(構)筑物倒塌事故
建(構)筑物倒塌事故可分為:
a) 地面建(構)筑物倒塌事故;
b) 地下建(構)筑物倒塌事故。
4、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可分為:
a) 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b) 水災及其次生災害;
a) 風災及其次生災害;
b) 泥石流及其次生災害。
5、社會救助事件
社會救助事件可分為:
a) 機械擠壓事件;
b) 水域遇險事件;
c) 山地遇險事件;
d) 井下遇險事件;
e) 高空遇險事件;
f) 電梯遇險事件;
g) 污水池遇險事件。
三、消防應急救援技術類型
1、分類
消防應急救援技術類型可分為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技術、機械設備事故處置技術、建(構)筑物倒塌事故處置技術、水域救援處置技術、野外救援處置技術、受限空間救援處置技術和溝渠救援處置技術等。消防應急救援技術類型與適用災害事故類別主要對應關系見下表。
2、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偵檢、警戒、稀釋、堵漏、輸轉、救生、洗消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和社會救助事件處置等。
3、機械設備事故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警戒、破拆、起重、撐頂,牽引、救生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交通事故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和社會救助事件處置等。
4、建(構)筑物倒塌事故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警戒、偵檢、破拆、起重、撐頂、救生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建(構)筑物倒塌事故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和自然災害處置等。
5、水域救援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偵檢、警戒、水面捜救、救生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交通事故處置、自然災害處置和社會救助事件處置等。
6、野外救援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偵檢、攀登、緩降、救生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社會救助事件處置、自然災害處置和交通事故處置等。
7、受限空間救援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警戒、偵檢、照明、破拆、撐頂、救生、送風排煙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建(構)筑物倒塌事故處置、自然災害處置和社會救助事件處置等。
8、溝渠救援處置技術
主要包括警戒、偵檢、送風排煙、緩降、起吊、支護、救生等技術與方法,適用于交通事故處置、自然災害處置和社會救助事件處置等。
※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消防應急救援通則GB/T 2917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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