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設置在建筑中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其他特殊場所使用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71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GB 4716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B 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
GB 1400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GH 14287.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GB 14287.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2部分: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GB 14287.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3部分: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GB 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5631特種火災探測器
GB 16280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B 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 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災顯示盤
GB 19880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GB/T 21197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GB 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Z 122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3 消防設備維修
3.1 一般要求
3.2 維修流程
3.3 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3.4 控制器類產品
3.5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3.1.2 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1.3 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 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3.1.5 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3.1.6 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并保存至該產品報廢。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3.2 維修流程
3.2.1 對存在問題的產品應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査找原因并記錄。
3.2.2 按照相關技術文件和維修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對故障產品的結構、部件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相應維修措施并予以記錄:
a)虛焊、漏焊、緊固件松動的,應補焊或緊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
c)絕緣介質損壞、擊穿的,應更換;
d)電氣參數改變、漂移的,應調整恢復;
e)結構發生變形、嚴重腐蝕的,應修復或更換。
3.2.3 更換部件和元器件時,應對產品所更換的部件、元器件及相應部位進行防潮、防鹽霧、防霉處理。
3.2.4 產品維修后,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合格后應加貼檢驗合格標識。
3.3 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3.3.1 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回路的供電。
3.3.2 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3.3.3 感溫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4 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 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5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 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余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3.6 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 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3.3.7 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后,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 控制器類產品
3.4.1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3.4.2 更換主程序芯片后,應至少抽取20只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并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后,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4 更換回路板后,應檢査該回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3.4.5 更換顯示板后,應檢査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3.4.6 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3.5.1 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斷開其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線。
3.5.2 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各項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功能、啟動負載功能和負載啟動后的反饋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 其他部件
3.6.1 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并立即 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3.6.2 各部件維修后.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3 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后,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回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3.7 其他要求
3.7.1 維修更換電池前應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堿、漏液等現象,電池兩端極性標識應正確。
3.7.2 更換保險前,應確認所更換的保險器件參數滿足產品要求。
3.7.3 現場修改軟件后,應對軟件可能影響的功能進行全部檢驗,且應抽檢10%但不超過50只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和相同數量模塊的輸出功能,抽檢應覆蓋所有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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