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分類、概述、應用!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可自帶電池獨立工作,并不依賴火災報警控制器,可及時探測火災并發出警報,警告人們逃離火災危險。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成本低廉、技術成熟、安裝維護簡便,是防范各類居住、養老等場所火災的有效技術手段。
文末附規范爭議: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能否替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我們所說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通常包括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獨立感煙報警器)和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獨立感溫報警器)
目前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通常都是適應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5.2.2),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極少應用。(5.2.5)
第一章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一、概述:
煙霧是火災的基本特征,感煙火災探測器是對火災煙霧敏感的火災探測器,是對某一點周圍煙霧濃度響應的火災探測器。獨立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可自帶電池獨立工作,并不依賴火災報警控制器。
二、主要分類: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可根據工作原理、供電方式和工作方式進行分類:
1、按工作原理可分為:(3.1)
a)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光電原理的報警器(散射光、透射光原理);
b)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電離原理的報警器。
目前的獨立感煙報警器,通常采用光電原理的報警器,極少采用電離原理的報警器,高海拔地區宜選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
2、按供電方式可分為:(3.2)
a)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
b)外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
c)外部電源供電且配有內部備用電池的報警器。
目前通常使用內部電池供電的方式。
3、按工作方式可分為:(3.3)
a)單點報警器;
b)互聯式報警器。
三、主要功能:
1、當被監視區域發生火災,其煙參數達到預定值時,報警器應同時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4.1)
2、對于互聯式報警器,當一只報警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與其連接的其他報警器亦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4.2)
3、在距報警器3m遠處,火災報警信號聲壓級應大于80dB(A計權)。(4.3)
4、報警器應具有自檢功能,自檢時報警器應發出聲、光火災報警信號。(4.4)
5、報警器可與遠程顯示器等輔助設備進行通訊,但是報警器與這些設備通訊過程中出現斷線、短路故障時不應影響報警器探測火災的性能。(4.7)
6、對內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和外部電池供電的報警器,電池的容量應能保證報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電池將不能使報警器處于報警狀態前,應發出與火災報警聲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音故障信號;聲音故障信號至少在7d連續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報警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火災報警信號應至少持續4min。(4.10.1)
7、更多要求,詳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GB20517-2006。
第二章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是對某一點周圍溫度變化響應的火災探測器。火災發生時, 產生的熱量導致環境溫度升高,當感溫探測器周圍的溫度達到預定值,或溫度的變化速率達到預定值時,觸發探測器報警。
獨立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可自帶電池獨立工作,并不依賴火災報警控制器。
目前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通常都是適應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5.2.2),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極少應用(5.2.5),生產廠家也少。
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通常應用于不方便使用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比如廚房、浴室等等。
關于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的技術要求,參見《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GB30122-2013)。
第三章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主要應用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適用于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目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20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等標準,已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場所安裝獨立感煙報警器提出了要求。主要應用如下:
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小于 500m² 時,也可以采用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
二、根據《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附錄A“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防火要求”,以下場所需要設置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
1、除A.1.2條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應執行A.1.2條的規定,當有困難時,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A.1.3)
2、層數不超過2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² ,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場所,當執行本標準關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宜設置在首層,并直通出口。(A.1.7)
三、根據《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場所,當執行4.2規定有困難時,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4.3)
注:以上二、三項為簡略引用,具體以規范條文為準!
四、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要求:
1、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D類系統,可由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7.1.1)。別墅式住宅和己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選用 D 類系統(7.1.2)。D 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7.2.3):
1.1 有多個起居室的住戶,宜采用互連型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1.2 宜選擇電池供電時間不少于 3 年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2、采用無線方式將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組成系統時,系統設計應符合 A 類、 B 類或 C 類系統之一的設計要求。(7.2.4)
五、農家樂(民宿)建筑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第十條)
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能否替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答: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不能替代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除規范條文明確可以應用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場所外,其他規范條文要求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均應采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配套的火災探測系統,不能用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代替。
第五章 附件
附1:《關于推廣應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技術的通知》(公消[2006]300號)摘要: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主要適于安裝在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尚未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和場所,如:集體宿舍、建筑工地工棚、家庭旅館、小型餐飲場所、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小型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建筑和場所。
附2:《關于積極推動發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火災防控作用的指導意見》(公消〔2015〕289號)摘要:
各地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火災防控實際,鼓勵和引導擴大獨立感煙報警器的應用范圍,除已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設施的建筑外,養老院、福利院、殘疾人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幼兒園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建筑,居家養老、“空巢老人”、分散養老特困人員等人群住宅,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社區居民活動場所,位于棚戶區、城鄉結合部、傳統文化村落和三級及以下耐火等級的老舊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農家樂、小旅館、地下居住空間等亡人火災多發的場所宜推廣安裝獨立感煙報警器;鼓勵在其他居民住宅內安裝使用獨立感煙報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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