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要求!
本文所述的兒童活動場,并不包括托兒所、幼兒園所屬的兒童活動場所。
托兒所、幼兒園及所屬兒童活動場所,詳見: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防火與消防設施要求!
一、基本概念: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4.4條要求:“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
實際應用中,“兒童活動場所”的概念有較大爭議,不應僅包括以上范圍,以下地方標準可供參考:
1、《海南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暫行)》:兒童活動場所是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兒童用房以及兒童游樂廳、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14周歲以下兒童的活動場所。
2、《浙江省消防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4條中出現的“兒童活動場所”是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兒童用房以及兒童游樂廳、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14周歲及以前的兒童(以游樂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明確的適用對象或以申報、設計單位出具的圖紙、說明為準)的活動場所。
注:地方標準原則上僅適應所在地區,其他地區僅供參考!
二、設置兒童活動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要求,其中:
三級耐火等級的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5.1.8)
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4.4)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四、附設在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6.2.2)
五、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3.1.3)
六、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以下情況的房間疏散門可以設置一個:(5.5.15)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²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
2、除托兒所、幼兒園外,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活動場所,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建筑面積小于50m²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七、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詳見專題: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防火卷簾和射流型自動跟蹤射流滅火系統
八、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九、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防護措施,設專人負責;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8.6.2)
十、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內容,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關于公共建筑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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