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檻墻、窗間墻、防火挑檐、防護挑檐-區別及應用
窗間墻、窗檻墻和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蔓延的防火分隔措施。
防護挑檐是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的措施。
關于窗間墻、窗檻墻和防火挑檐的設置要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其他專業建筑類規范存在一定矛盾,本文列示具體要求,并提出解決原則。
第一章 防火挑檐、防護挑檐
一、防火挑檐-功能及概念:
防火挑檐是挑出建筑外立面,具有一定寬度和長度的防火分隔措施,防火挑檐可以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在上下層間蔓延。
二、防護挑檐-功能及概念:
1、防護挑檐是挑出建筑外立面,具有一定寬度和長度的人身防護措施,一般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根據《建規》要求: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5.5.7)
2、防護挑檐主要為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
三、防護挑檐、防火挑檐-區別及應用:
防護挑檐的結構形式和防火挑檐類似,防護挑檐可直接利用防火挑檐,與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護挑檐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不需具備與防火挑檐一樣的耐火性能。
第二章 窗間墻、窗檻墻
一、窗間墻、窗檻墻-基本概念:
窗間墻和窗檻墻是指建筑外立面開口部位之間的實體墻,通常情況下,水平(左右)方向的分隔墻體稱為窗間墻,豎直(上下)方向的分隔墻體為窗檻墻。
二、窗間墻的功能:
窗間墻的功能,主要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在同層蔓延,通常包括以下情況:
1、住宅建筑的外墻上,相鄰戶的開口之間應設置窗間墻或突出外墻的隔板,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在同層不同住戶蔓延。
2、為了保證疏散樓梯間及前室的安全,疏散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需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
3、防火墻兩側的建筑外墻,均應為一定寬度的不燃性墻體,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在不同防火分區蔓延。
三、窗檻墻的功能:
窗檻墻的功能和防火挑檐類似,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的開口(從建筑外部)在上下層間蔓延。
四、實質上,窗檻墻是窗間墻的一種形式,窗檻墻是垂直(上下)方向的窗間墻,往往統稱為窗間墻。
五、需要說明的是,窗檻墻、窗間墻都是傳統的稱呼和概念,在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簡稱《建規》)中,已不再采用類似稱呼,統稱為“開口之間的實體墻”。
第三章 防火挑檐、窗間墻、窗檻墻的設置要求
為了滿足防火要求,窗間墻和窗檻墻需要滿足一定的寬度或高度,防火挑檐需要滿足一定的長度和寬度,需采用不燃性結構體,且需滿足一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一、對于常規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依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1、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6.2.5)
注1: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注2:《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關于窗檻墻和挑檐的設置要求(9.4.1),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別,應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準。
2、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的開口之間,墻體(實體墻)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6.2.5)
3、以上1、2所述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4、疏散樓梯間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6.4.1)
5、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6.1.3)
6、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6.1.3)
7、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6.1.4)
二、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設工程,依《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執行:
第九條 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實體墻,且在樓板上的高度不應小于0.6m;當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時,防火挑檐的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0m、長度不應小于開口的寬度兩側各延長0.5m。
實體墻、防火挑檐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三、對于飲食類建筑,包括單建和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飲食建筑(不適用于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醫院和療養院的營養廚房設計)。除應符合以上一、二所述要求外,尚應符合《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017)的規定:
4.3.11 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間)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墻開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
四、汽車庫、修車庫等場所,應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執行:
5.1.6-3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6-4 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墻的高度,不應小于1.2m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五、對于其他特殊要求的工業和民用建筑,依相關專業規范執行,部份規范列示如下:
1、《物流建筑設計規范》(GB51157-2016):
15.3.3 對于多層或高層綜合型物流建筑,當存儲區、作業區分層布置或在同一樓層內混合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作業型樓層與存儲型樓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燒體窗檻墻,或沿外墻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h、寬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15.3.7 利用地形高差建設的物流建筑,當不同樓層能夠到達不同高程地坪,且滿足下列條件時,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別計算建筑層數:
2 位于分層計算的上下層之間窗檻墻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墻設置寬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2、《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872-2014)
8.0.3 油浸式主變壓器應設置在專用的房間、洞室內,專用的房間、洞室應滿足下列要求:
3 專用房間、洞室外墻開口部位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檻墻。
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2013)
6.1.9 在多層建筑物或高層建筑物裙房的首層布置油浸變壓器的變電站時,首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
4、《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565-2010)
6.3.4 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的上、下層為不同防火分區時,兩層之間梁及不燃燒實體窗檻墻的高度之和不應小于2.0m,或在敞開部分的上方設置寬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窗檻墻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
5、《風電場設計防火規范》(NB31089-2016)
5.1.9 升壓站建筑物的防火分隔措施應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1 油浸變壓器室應設于首層靠外墻部位,變壓器室的門應直通室外;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2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筑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其他建筑內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不燃性防火挑檐。外墻的上下窗間墻高度不應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m,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3 辦公生活建筑內設置廚房時,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性材料,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位置應遠離輔助生產用房。廚房上層有其他用房時,其外墻開口上方應設寬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6、《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414-2007)
5.2.6 設置在生產廠房內的油浸變壓器室、地上封閉式液壓站和潤滑油站(庫)直接開向廠房內的門,應采用常閉甲級防火門。當上述室、站(庫)設置在非單位建筑的底層,且其直接向外開的門不采用防火門時,門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
7、《酒廠設計防火規范》(GB50694-2011)
6.1.12 多層白酒庫、食用酒精庫、白蘭地陳釀庫外墻窗戶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燒體防火檐。
8、《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630-2010)
6.2.5 設置在主廠房內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直通廠房外的大門。當門的上方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時,直通室外的門可不采用防火門。對油浸變壓器室通向廠房內的大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常閉);當確有困難時,應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措施。
9、《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
8.3.1 民用建筑物內配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安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總容量不超過1260kVA、單臺容量不超過630kVA的變配電室可布置在建筑主體內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外墻開口部位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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