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探討:高大空間排煙量的確定!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4.6.3要求: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標準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表4.6.3中的數值。
本文認為:在本4.6.3條文中,表4.6.3中的數值,接近儲煙倉極限最小高度的計算值,也就是燃料面到煙層底部高度(Z)的最大值,同等條件下,其他任何儲煙倉高度下的計算值均將小于表4.6.3中的數值,兩者再取大值無意義!因此,本文認為,本條文規定宜修改為:大于6m的高大空間場所,其排煙量可根據該場所的熱釋放速率,按照《煙規》第4.6.6條~第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或直接取表4.6.3中的數值。
分解如下:
通過反算可知,表4.6.3中的排煙量數據,應該是按儲煙倉高度為10%房間凈高時的結果(以下為有噴淋情況的反算推算表),儲煙倉高度為房間凈高的10%,是規范要求的機械排煙最小儲煙倉厚度,也是燃料面到煙層底部高度(Z)的最大高度,由下表公式可知,相同條件下,煙層底部高度(Z)最大值時對應的排煙量即最大排煙量,也就是說,表4.6.3所列的排煙量為最大排煙量,任何其他計算條件下的排煙量都不可能大于這個排煙量,再規定計算值不應小于表4.6.3中的數值無意義。
高大空間排煙量V最終由《煙規》式4.6.13-1給出,由公式可知,在火災熱釋放速率確定的情況下,其他參數均不會改變,排煙量V僅與煙羽流質量流量Mρ成正相關關系,由式4.6.11-1、4.6.11-2可知, Mρ與燃料面到煙層底部的高度Z成正相關,即與設計煙層厚度反相關,當設計煙層厚度(儲煙倉高度)最小時,這時的計算排煙量V最大。既然表4.6.3中的數值接近設計煙層厚度(儲煙倉高度)最小時的排煙量,其他計算值就都會小于表值,再計算對比取大值無任何意義。
實際上,在大空間排煙系統設計時,可以在保證清晰高度的前提下適當加大設計煙層厚度,降低系統計算排煙量,如經過計算得出的排煙量比表4.6.3中的數據小,可按計算排煙量確定,才具實質意義,也應是規范條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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