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調試規范要求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4.1 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逐個檢查每只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
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4.2 對于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逐個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發出火災報
警信號。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4 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應使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對每只探測器進行試驗。特別要注意的是:當采用模擬火災的方法對探測器進行試驗時,不應使探測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殼變色而影響使用效果。對不可恢復的火災探測器應采用聯動模擬報警方法檢查其報警功能。
4.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4.5.1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警和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2 可恢復的探測器可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探測器應能分別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5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對不可恢復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及可恢復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應分別進行模擬火警或模擬火災的辦法使其發出報警信號,并均應在其各自的終端盒上模擬故障。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4.6.1 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2 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3 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10.0dB)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6.4 用減光率為11.5dB 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探測器應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6 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系統正常后,應首先對紅外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進行調整,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然后再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的各種減光率的減光片遮擋光路對探測器進行各項功能試驗。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
4.7.1 在采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入試驗煙,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4.7.2 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秒表測量,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7 通過管路采樣的吸氣式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兩點,第一,對空氣采樣式火災探測器進行調試時應在采樣管的末端(最不利處)采樣孔加人試驗煙對其進行試驗;第二,依據產品說明書,使探測器的采樣管氣路發生變化,探測器或其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象型火災探測器調試
4.8.1 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和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探測器應能正確響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8 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調試
本節強調在探測器監視區域最不利處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
4.9.1 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使報警按鈕動作,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9.2 對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法使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當有備用啟動零件時,可抽樣進行動作試驗),報警按鈕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9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調試
本節規定在系統正常后,對每只可恢復或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均應進行火災報警試驗。
4.10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4.10.1 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0.2 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 的有關規定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各項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3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于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查其狀態顯示,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 的有關規定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3 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4 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5 檢查屏蔽功能。
6 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 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于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于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8 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7款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4 接通所有啟動后可以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5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自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 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
1 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2 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6 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于手動狀態,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 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依次手動啟動相應的受控設備,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于啟動后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7 對于直接用火災探測器作為觸發器件的自動滅火控制系統除符合本節有關規定外,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規定進行功能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0.8 依次將其他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受控設備相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重復第4.10.3~4.10.7條的各項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條文說明
4.10 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這些功能是必備的,在調試時必須逐項檢查,全部滿足要求。在調試開通過程中,應先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一個回路的輸人/輸出模塊及該回路模塊控制的消防電器控制設備相連接。此時應注意:一定要將所有現場受控設備的控制連線斷開(如消防泵電機連線等),方可接通電源進行本節第 4.10.2~4.10.6 條的各項檢查,這樣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項檢查時使現場受控設備誤啟動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損失.當第 4.10.2 ~4.10.6 條所規定的在一個回路上的各項檢查全部滿足后,最后進行本節第 4.10.8 條規定的各項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和消防電氣控制設備的調試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第 4.10.1~4.10.7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這樣既可以滿足規范要求,又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4.11.1 將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 17429 的有關要求檢查其下列功能并記錄,區域顯示器應滿足相應要求:
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在3s內正確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
2 消音、復位功能。
3 操作級別。
4 對于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應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1 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GB 17429-1998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這些功能是必備的,在調試開通過程中必須逐項檢查,應全部滿足要求并對各功能檢查進行記錄。如果區域顯示器的顯示方式是數碼管或數字液晶顯示時,調試單位應將區域顯示的回路號地址號與實際顯示的部位編制成對照表提供給用戶。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4.12.1 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
4.12.2 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16808 的有關要求進行下列功能試驗,并應滿足相應要求:
1 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 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
3 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 內發出報警信號,并應記錄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4 消音和復位功能。
5 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控制器應在100s 內發出故障信號。
6 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7 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于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于4 只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于報警狀態)。
9 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本條第8 款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2.3 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本規范第4.12.2 條的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條文說明
4.1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本節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 16808-1997 列出了基本功能,在調試開通過程中必須逐項檢查,全部滿足要求并做記錄。
4.13 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13.1 依次逐個將可燃氣體探測器按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使其正常動作,探測器應發出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3.2 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應在30s內響應。撤去可燃氣體,探測器應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3.3 對于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除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相應的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條文說明
4.13 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目前,可燃氣體探測器一般是按生產企業提供的調試方法進行檢查。調試時應逐項檢查,并全部滿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標準氣樣法進行調試,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 的規定進行。
消防電話調試
4.14.1 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總機應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外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通話,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4.3 檢查群呼、錄音等功能,各項功能均應符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4 消防電話調試
本節規定了消防電話的調試內容。消防電話線路的可靠性關系到火災時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是否靈活暢通,所以調試過程中應檢查其線路是否為獨立布線,且應使消防電話分機和電話插孔的功能正常,語音清晰。同時應對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119”臺通話進行檢查。4.1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
4.15.1 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應急廣播應以最大功率輸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2 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應急廣播的語音應清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3 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于自動工作狀態,然后按設計的邏輯關系,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系統應按設計的邏輯廣播。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5.4 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不應受影響。
檢查數量:每一回路抽查一個。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5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調試
本節規定了火災應急廣播的調試內容及要求,火災應急廣播屬于火災警報裝置類,對人員疏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中火災應急廣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節中規定的調試內容應逐一檢查并全部滿足要求。
4.16 系統備用電源調試
4.16.1 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6.2 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后斷開設備主電源,備用電源至少應保證設備工作8h,且應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6 系統備用電源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了對系統備用電源的調試。國內近年來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備用電源存在容量不夠或充電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當主電源斷電后備用電源不能及時切換,或者雖能切換但因備用電源容量不夠或電壓過低使整個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故本節規定了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并進行放電、充電試驗,且均應滿足要求。
4.17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
4.17.1 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并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顯示情況應與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相符,并滿足要求。
1 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且應在5s內完成應急轉換。
2 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應急電源應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3 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應急電源應能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4 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應急電源應在5s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應急電源應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5 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于自動控制狀態,然后手動插入操作,應急電源應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且應有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3 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并做好記錄:
1 使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其他回路輸出電壓應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應急電源應能自動停止該回路的其他兩相輸出,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3 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其他兩相應能正常工作,并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7.4 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于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應急工作時間應大于設計應急工作時間的1.5倍,且不小于產品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17.5 使應急電源充電回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線,應急電源應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7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
本節規定強調了對消防設備用的應急電源的調試。國內近年來不少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當主電源斷電后應急電源能及時切換保障消防設備的正常工作狀態。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調試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 4.17.1~4.17.5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這樣就可以滿足規范要求。特別是對應急工作時間的調試,要在應急電源接上滿負載后進行,才能保障應急電源的容量。
4.18 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調試
4.18.1 將消防控制中心圖型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通電源。
4.18.2 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圖中應明確指示出報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應為中文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3 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顯示裝置應在3s內接收,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并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4 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于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各報警平面應能自動和手動查詢,并應有總數顯示,且應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8.5 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平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顯示裝置應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平面的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8 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 4.18.1~4.18.5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
4.19.1 切斷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4.19.2 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控制器應有啟動輸出,并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3 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控制器應在10s內接收并顯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4 檢查控制器的延時功能,延時時間應在0~30s內可調。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5 使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手動插入操作應優先。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6 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是否滿足設計的邏輯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19.7 檢查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反饋信號正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19 氣體滅火控制器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 4.19.1~4.19.7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
4.20.1 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4.20.2 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按鈕,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卷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應具有兩步關閉的功能,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能控制防火卷簾到全關閉狀態,并應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反饋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條文說明
4.20 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
調試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節第 4.20.1~4.20.4 條的步驟進行調試,以滿足規范要求。
4.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調試
4.22.1 將所有經調試合格的各項設備、系統按設計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2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后,按本規范附錄C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條文說明
4.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性能調試
本節規定指的是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調也就是說在系統聯調之前各項設備、系統均經過調試并已合格后.將這些設備及系統連接組成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其進行聯調.進行聯調的目的是檢查整個系統的關系功能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全面調試系統的各項功能。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正常后,應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填寫調試報告后,才能進行驗收工作。
這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清況,考慮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裝調試單位調試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規定,時間過長,往往影響驗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時間太短,系統存在的問題未充分暴露,也會影響系統的可靠性。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本頁關鍵詞:
上一篇: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規定 下一篇:消防系統驗收規定
技術資料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