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統驗收規定
5.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驗收時應按本規范附錄E的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5.1.3 對系統中下列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進行驗收。
1 火災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和區域顯示器等);
2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中心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設備);
3 自動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自動噴水、氣體、干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4 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5 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控制裝置;
6 電動防火門控制裝置、防火卷簾控制器;
7 消防電梯和非消防電梯的回降控制裝置;
8 火災警報裝置;
9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10 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
11 電動閥控制裝置;
12 消防聯網通信;
13 系統內的其他消防控制裝置。
5.1.4 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設計的各項系統功能進行驗收。
5.1.5 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的驗收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各類消防用電設備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2 火災報警控制器(含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中其他各種用電設備、區域顯示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 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少于5臺;
4) 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火災探測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可燃氣體報警)和故障信號檢驗:
1) 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每個回路都應抽驗);
2) 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
3) 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 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抽驗。
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2)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抽驗;
3) 壓力開關、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
6 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統,應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2) 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他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
7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5樘以下的應全部檢驗,超過5樘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的比例抽驗,但抽驗總數不應小于5樘,并抽驗聯動控制功能。
8 防煙排煙風機應全部檢驗,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的閥門,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抽驗,并抽驗聯動功能,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報警聯動啟動、消防控制室直接啟停、現場手動啟動聯動防煙排煙風機1~3次;
2) 報警聯動停、消防控制室遠程停通風空調送風1~3次;
3) 報警聯動開啟、消防控制室開啟、現場手動開啟防排煙閥門1~3次。
9 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手動控制和聯動控制功能檢驗,非消防電梯應進行1~2次聯動返回首層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10 火災應急廣播設備,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1) 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
2) 對擴音機和備用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
3) 檢查應急廣播的邏輯工作和聯動功能;
11 消防專用電話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的對講電話分機進行1~3次通話試驗;
2) 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的比例進行通話試驗;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另一部外線電話模擬報警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1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應進行1~3次使系統轉入應急狀態檢驗,系統中各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均應能轉入應急狀態。
5.1.6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時,應修復或更換,并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1.7 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內的設備及配件規格型號與設計不符、無國家相關證書和檢驗報告的,系統內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災探測器無法發出報警信號,無法實現要求的聯動功能的,定為A類不合格。
2 驗收前提供資料不符合本規范第5.2.1條要求的定為B類不合格。
3 除1、2款規定的A、B類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項均為C類不合格。
4 系統驗收合格評定為:A=0,B≤2,且B+C≤檢查項的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條文說明
5.1 一般規定
5.1.1 系統竣工驗收是對系統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全面檢查。消防驗收,主要是針對消防設計內容進行檢查和必要的系統性能測試。對于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工程驗收機構的,要求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取得技術測試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5.1.2 本條規定了驗收記錄的格式。
5.1.3 本條規定了進行驗收的設備。設備驗收和系統功能的驗收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 67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01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等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綜合制定的。將火災自動報警設備有關的自動滅火設備及其他聯動控制設備列人驗收內容,這對保證整個消防設備施工安裝的質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 本條強調應驗收系統功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5.1.5 本條具體規定了驗收內容和抽驗數量。這些抽驗的比例是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技術規范并結合我國的經驗而定這次修訂時對個別條款作了完善和補充。如本條第3款規定:火災探測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分不同情況抽驗。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驗20只;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每個回路的10%~20%的比例進行抽驗,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被抽驗的探測器的功能均應正常。又如本條第2款,對火災報警控制器抽驗的數量,條文中規定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檢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檢驗的控制器、聯動控制設備和區域顯示器的基本功能均應符合相應的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本條第5款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要求在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條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啟、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號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30%~50%的比例進行抽驗;壓力、電動閥、電磁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檢驗。本條第6款對氣體泡沫、干粉等滅火系開關統,要求在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的比例抽驗下列功能:自動、手動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他設備動作(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等)試驗1~3次;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此外,對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防排煙設備、火災應急廣播、消防電梯、消防電話等設備抽驗比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為了提高竣工驗收的質量,驗收機構要注意抽樣試驗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統的整體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驗收工作出現不符合實際的問題。
5.1.6 驗收過程中若發現不合格,應立即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應重新進行驗收。重新驗收時,抽驗比例應加倍。
5.1.7 在系統驗收中,被抽驗的裝置應該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現一些差錯。為了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及時投人使用,本條提出了一個驗收判定條件。如果抽驗中的結果不滿足判定條件,則判為不合格。如第一次驗收不合格,驗收機構應在限期修復后,進行第二次驗收。第二次驗收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按條文規定的比例加倍抽驗,且不得有差錯;第二次驗收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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