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前言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 恒 倪照鵬 盧國建 沈 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 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 杰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鄭 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 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 華
潘一平 蘇 丹 夏衛平 江 剛 黨 杰
郭 景 范 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局部修訂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第35號
現批準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條文及具體內容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將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30日
修訂說明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2014,經住房城鄉建設部2014年8月27日以第517號公告批準發布。
此前,我國建筑防火設計主要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快速發展以及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暴露出的突出問題,這兩項規范中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發展需要,且《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相同或相近的條文,約占總條文的80%,還有些規定相互不夠協調,急需修訂完善。為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教訓,適應工程建設發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要求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同意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的要求,此次修訂將這兩項規范合并,并定名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此次修訂的原則為:認真吸取火災教訓,積極借鑒發達國家標準和消防科研成果,重點解決兩項標準相互間不一致、不協調以及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修訂后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了廠房、倉庫、堆場、儲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構造、消防救援、消防設施等的防火設計要求,在附錄中明確了建筑高度、層數、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主要修訂內容為:
1、為便于建筑分類,將原來按層數將住宅建筑劃分為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修改為按建筑高度劃分,并與原規范規定相銜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高層建筑中的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處的樓板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54m小于或等于100m的高層住宅建筑套內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對公共部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提出了要求;
3)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可兼具使用功能與避難要求的房間,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
4)明確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樓梯間的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規定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滅火器。
2、適當提高了高層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從1.50h修改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有關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能減小;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難層(間)的防火要求,高層病房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應設置避難間;
4)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30min修改為90min。
3、補充、完善了幼兒園、托兒所和老年人建筑有關防火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對于醫療建筑,要求按照護理單元進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20min和30min修改為60min。
4、為滿足各地商業步行街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系統提出了利用有頂商業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有頂商業步行街及其兩側建筑的排煙設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設計要求;針對商店建筑疏散設計反映的問題,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數計算依據。
5、在“建筑構造”一章中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6、增加“滅火救援設施”一章,補充和完善了有關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救援入口等的設置要求;規定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考慮滅火救援時對消防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建筑室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7、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8、補充了地下倉庫與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應按生產和儲存功能劃分不同的防火分區,儲存區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功能空間進行分隔;補充了1×105m³~3×105m³的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液氧儲罐和液化天然氣氣化站及其儲罐的防火間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層之間防止火災蔓延的基本防火設計要求,補充了地下商店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時有關防火分隔方式的具體要求。
10、適當擴大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范圍:如高層公共建筑、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商店、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等建筑;明確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應設置滅火系統和公共建筑中餐飲場所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范圍;增加了冷庫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范圍。
11、在比較研究國內外有關木結構建筑防火標準,開展木結構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木結構構件的耐火性能試驗,并與《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和《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等標準協調的基礎上,系統地規定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12、對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與其他標準之間不協調的內容進行了調整,補充了高層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柴油機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關防火門等級和電梯層門的防火要求等;統一了一類、二類高層民用建筑有關防火分區劃分的建筑面積要求,統一了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或裙房內商店營業廳的疏散人數計算要求。
13、進一步明確了剪刀樓梯間的設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戶門開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層民用建筑與裙房、防煙樓梯間與前室、住宅與公寓等的關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或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設置一座疏散樓梯間的要求。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在確定本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時,對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條文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共確定了165條強制性條文,約占全部條文的39%。盡管在編寫條文和確定強制性條文時注意將強制性要求與非強制性要求區別開來,但為保持條文及相關要求完整、清晰和寬嚴適度,使其不會因強制某一事項而忽視了其中有條件可以調整的要求,導致個別強制性條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強制性的要求。對此,在執行時,要注意區別對待。如果某一強制性條文中含有允許調整的非強制性要求時,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條件進行確定,如本規范第4.4.2條強制要求進行分組布置和組與組之間應設置防火間距,但組內儲罐是否要單排布置則不是強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視儲罐數量、大小和場地情況進行確定。
本規范是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訂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凝聚了這兩項標準原編制組前輩、局部修訂工作組各位專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訂過程中,浙江、吉林、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和吉林市、東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門,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歐文斯科寧(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歐洲木業協會、加拿大木業協會、美國林業及紙業協會等單位以及有關設計、研究、生產單位和專家給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謹表示衷心的感謝。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機械委設計研究院
紡織工業部紡織設計院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技術學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北京市建筑設計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總隊
化工部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張永勝 蔣永琨 潘 麗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呂通 潘左陽 馮民基 莊敬儀 馮長海
趙克偉 鄭鐵一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設部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輕工業北京設計院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Johns Manville中國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經建生 倪照鵬 馬 恒 沈 紋 杜 霞
莊敬儀 陳孝華 王詩萃 王萬鋼 張菊良
黃曉家 李娥飛 金石堅 王宗存 王國輝
黃德祥 蘇慧英 李向東 宋曉勇 郭樹林
鄭鐵一 劉棟權 馮長海 丁瑞元 陳景霞
宋燕燕 賀 琳 王 稚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蔣永琨 馬 恒 吳禮龍 李貴文 孫東遠
姜文源 潘淵清 房家聲 賀新年 黃天德
馬玉杰 饒文德 紀祥安 黃德祥 李春鎬
為便于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監督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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