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總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要使建筑具有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范所規定的建筑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廠房、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筑。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規范只對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1.0.3 對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由于這些建筑內的物質可以引起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
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筑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范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筑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筑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采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系。
1.0.6 高層建筑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筑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建筑越來越多,盡管本規范對高層建筑以及超高層建筑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條有關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范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于滿足超高層建筑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筑、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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