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公司-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5.3 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 m²、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m²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²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7 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
Ⅱ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設置 1 個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 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 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5.5.10 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5.5.11 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范有關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4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 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²;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 75m²;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 120m²;
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 50m²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 15m、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 50m²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 15 人的廳、室。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2 對于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的規定;
注: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 15m 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 4 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 15m 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5.20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過50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1的規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3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人/m²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m²計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6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筑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²確定。
7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表5.5.21-2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規定值的30%確定。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0m²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5.5.24A 3 層及 3 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 1 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 12m²,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5.5.24 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III 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²,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的規定;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 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
3 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條文說明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I 一般要求
5.5.1 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包括室外樓梯)、避難走道、避難間或避難層、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對于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而這些與建筑的高度、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房間的大小及內部布置、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類型等關系密切。設計時應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
5.5.2對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筑著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盡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因此,國外有關標準還規定同一房間最近2個疏散出口與室內最遠點的夾角不應小于45°。這在工程設計時要注意把握。對于面積較小的房間或防火分區,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設置1個出口,有關要求見本規范第5.5.8條和5.5.15條等條文的規定。
相鄰出口的間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設計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現象,降低了火災時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相鄰出口的間距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2個疏散門之間相距不應小于5m;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內2個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9m。
5.5.3 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多一條疏散路徑,有利于人員及時避難和逃生。因此,有條件時,如屋面為平屋面或具有連通相鄰兩樓梯間的屋面通道,均要盡量將樓梯間通至屋面。樓梯間通屋面的門要易于開啟,同時門也要向外開啟,以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特別是住宅建筑,當只有1部疏散樓梯時,如樓梯間未通至屋面,人員在火災時一般就只有豎向一個方向的疏散路徑,這會對人員的疏散安全造成較大危害。
5.5.4 本條規定要求在計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將建筑中設置的自動扶梯和電梯的數量和寬度計算在內。
建筑內的自動扶梯處于敞開空間,火災時容易受到煙氣的侵襲,且梯段坡度和踏步高度與疏散樓梯的要求有較大差異,難以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故設計不能考慮其疏散能力。對此,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也規定: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不應視作規范中規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對于普通電梯,火災時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設施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電梯的警示牌中幾乎都規定電梯在火災情況下不能使用,火災時人員疏散只能使用樓梯,電梯不能用作疏散設施。另外,從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電梯進行應急疏散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到建筑和設備本身的設計問題,而且涉及火災時的應急管理和電梯的安全使用問題,不同應用場所之間有很大差異,必須分別進行專門考慮和處理。
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 本條是對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內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通用條文。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情況,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以及一個房間的疏散門,均不應少于2個。
考慮到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設備間使用人員較少,平常只有檢修、巡查人員,因此本條規定,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5.6 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內布置汽車庫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設置在汽車庫內與建筑其他部分相連通的電梯、樓梯間等豎井也為火災和煙氣的豎向蔓延提供了條件。因此,需采取設置帶防火門的電梯侯梯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等措施將汽車庫與樓梯間和電梯豎井進行分隔,以阻止火災和煙氣蔓延。對于地下部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本規范第6.4.4條已有規定,但設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車庫內、與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樓梯間,也要按照防止火災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5.5.7 本條規定的防護挑檐,主要為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防護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與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護挑檐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一般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不需具備與防火挑檐一樣的耐火性能。
Ⅱ公共建筑
5.5.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實際執行規范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范在不同條文做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門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的醫療建筑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根據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層最大建筑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筑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9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的防火分區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1) 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 本條要求是針對某一樓層內中少數防火分區內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樓層內個別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區域的安全疏散距離過長時,可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凈寬度的30%。顯然,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后,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符合規范要求外,還需要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以滿足增加人員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
此外,為保證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寬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3) 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僅建筑規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范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5.5.10 本條規定是對于樓層面積比較小的高層公共建筑,在難以按本規范要求間隔5m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的變通措施。本條規定房間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10m,主要為限制樓層的面積。
由于剪刀樓梯是垂直方向的兩個疏散通道,兩梯段之間如沒有隔墻,則兩條通道處在同一空間內。如果其中一個樓梯間進煙,會使這兩個樓梯間的安全受到影響。為此,不同樓梯之間應設置分隔墻,且分別設置前室,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空間。
5.5.11 本條規定是參照公共建筑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確定的。據調查,有些辦公、教學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頂部分局部高出1層~2層,用作會議室、報告廳等。
5.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規定是要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樓梯能在火災時防火,不積聚煙氣。高層建筑中的疏散樓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閉,火災時存在煙囪效應,使煙氣在短時間里就能經過樓梯向上部擴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脅疏散人員的安全。隨著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勢的蔓延。因此,高層建筑內疏散樓梯間的安全性要求較多層建筑高。
5.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多層建筑,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采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筑,當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于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采用封閉樓梯間,而與該建筑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筑面積是否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范圍。所謂擴大封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范圍擴大,如圖 5 所示。因為一般公共建筑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范圍變大。對于不需采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筑,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本條第 1、3 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筑或場所類似。
5.5.13A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于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5.5.13A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于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離該建筑室外設計地面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墻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建筑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盡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盡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并設置侯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5.5.15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 1 款規定可設置 1 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筑面積,是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等場所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間,無論位于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于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 2 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 2 個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6 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有關疏散門數量的規定,是以人員從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2min,從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1.5min為原則確定的。根據這一原則,規范規定了每個疏散門的疏散人數。據調查,劇場、電影院等觀眾廳的疏散門寬度多在1.65m以上,即可通過3股疏散人流。這樣,一座容納人數不大于2000人的劇場或電影院,如果池座和樓座的每股人流通過能力按40人/min計算(池座平坡地面按43人/min,樓座階梯地面按37人/min),則250人需要的疏散時間為250/(3×40)=2.08(min),與規定的控制疏散時間基本吻合。同理,如果劇場或電影院的容納人數大于2000人,則大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人數按不大于400人考慮。這樣,對于整個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就大于250人,此時如果按照疏散門的通行能力。計算出的疏散時間超過2min,則要增加每個疏散門的寬度。在這里,設計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確定每個疏散門的人流通行股數和控制疏散時間的協調關系。如一座容納人數為2400人的劇場,按規定需要的疏散門數量為:2000/250+400/400=9(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約為:2400/9≈267(人),按2min控制疏散時間計算出每個疏散門所需通過的人流股數為:267/(2×40)≈3.3(股)。此時,一般宜按4股通行能力來考慮設計疏散門的寬度,即采用4×0.55=2.2(m)較為合適。
實際工程設計可根據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按上述辦法對每個疏散門的寬度進行必要的校核和調整。
體育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觀眾廳內人員的疏散時間依據不同容量按3min~4min控制,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要求一般不能大于400人~700人。如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8600人的體育館,如果觀眾廳設計14個疏散門,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4≈614(人)。假設每個疏散門的寬度為2.2m(即4股人流所需寬度),則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為614/(4×37)≈4.15(min),大于3.5min,不符合規范要求。因此,應考慮增加疏散門的數量或加大疏散門的寬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數量的辦法,將疏散門增加到18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8≈478(人)。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則縮短為478/(4×37)≈3.22(min),不大于3.5min,符合要求。
體育館的疏散設計,要注意將觀眾廳疏散門的數量與觀眾席位的連續排數和每排的連續座位數聯系起來綜合考慮。如圖6所示,一個觀眾席位區,觀眾通過兩側的2個出口進行疏散,其中共有可供4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規定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為3.5min,則該席位區最多容納的觀眾席位數為4×37×3.5=518(人)。在這種情況下,疏散門的寬度就不應小于2.2m;而觀眾席位區的連續排數如定為20排,則每一排的連續座位就不宜大于518/20≈26(個)。如果一定要增加連續座位數,就必須相應加大疏散走道和疏散門的寬度。否則,就會違反“來去相等”的設計原則。
5.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有所區別。
(1)建筑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采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 5.5.17 注 1 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筑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 3 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筑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當又符合注 1 或注 2 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 3 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 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 40×(1+25%)+5=55(m)。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 4 層的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于 4 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 15m 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筑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筑規范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 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可增加25%。英國建筑規范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于 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筑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它類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于 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 4 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 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 10m 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 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 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 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根據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確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按本規范其他條文規定計算出的總疏散寬度,在確定不同位置的門洞寬度或梯段寬度時,需要仔細分配其寬度并根據通過的人流股數進行校核和調整,盡量均勻設置并滿足本條的要求。設計應注意門寬與走道、樓梯寬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寬度均較寬,因此,當以門寬為計算寬度時,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門的寬度;當以樓梯的寬度為計算寬度時,門的寬度不應小于樓梯的寬度。此外,下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上層的寬度;對于地下、半地下,則上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下層的寬度。
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采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1.40m范圍,門兩側1.40m范圍內盡量不要設置臺階,對于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盡量采用坡道。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筑物后,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盡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后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因此,規定該小巷的寬度不應小于3.00m,但這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要因地制宜地,盡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不發生阻滯現象,該疏散小巷應直接通向更寬闊的地帶。對于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筑,其主體建筑應后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沖及消防救援場地。
5.5.20 為便于人員快速疏散,不會在走道上發生擁擠,本條規定了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座位的布置和疏散通道、疏散門的布置基本要求。
(1) 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疏散走道及座位的布置。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寬度按疏散1股人流需要0.55m考慮,同時并排行走2股人流需要1.1m的寬度,但觀眾廳內座椅的高度均在行人的身體下部,座椅不妨礙人體最寬處的通過,故1.00m寬度基本能保證2股人流通行需要。觀眾廳內設置邊走道不但對疏散有利,并且還能起到協調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和疏散走道通行能力的作用,從而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觀眾廳中兩條縱走道之間的最大連續排數和連續座位數,在工程設計中應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聯系起來考慮,合理確定。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中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可增加到26個,主要是因為體育館觀眾廳內的總容納人數和每個席位分區內所包容的座位數都比劇場、電影院的多,發生火災后的危險性也較影劇院的觀眾廳要小些,采用與劇場等相同的規定數據既不現實也不客觀,但也不能因此而任意加大每個席位分區中的連續排數、連續座位數,而要與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相呼應、相協調。
本條規定的連續20排和每排連續26個座位,是基于人員出觀眾廳的控制疏散時間按不大于3.5min和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按2.2m考慮的。疏散走道之間布置座位連續20排、每排連續26個作為一個席位分區的包容座位數為20×26=520(人),通過能容4股人流寬度的走道和2.20m寬的安全(疏散)出口出去所需要的時間為520/(4×37)≈3.51(min),基本符合規范的要求。對于體育館觀眾廳平面中呈梯形或扇形布置的席位區,其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按最多一排和最少一排的平均座位數計算。
另外,在本條中“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時,可增加1.0倍,但不得大于50個”的規定,設計也應按上述原理妥善處理。本條限制觀眾席位僅一側布置有縱走道時的座位數,是為防止延誤疏散時間。
(2) 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寬度。
本條第2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是根據人員疏散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2min、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1.5min這一原則確定的。
據此,按照疏散凈寬度指標公式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中每100 人所需疏散寬度為:。
此外,對于容量較大的會堂等,其觀眾廳內部會設置多層樓座,且樓座部分的觀眾人數往往占整個觀眾廳容納總人數的一半多,這和一般劇場、電影院、禮堂的池座人數比例相反,而樓座部分又都以階梯式地面為主,其疏散情況與體育館的情況有些類似。盡管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設計也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體育館的相應規定確定。
(3) 關于體育館的安全疏散寬度。
國內各大、中城市已建成的體育館,其容量多在3000人以上。考慮到劇場、電影院的觀眾廳與體育館的觀眾廳之間在容量和室內空間方面的差異,在規范中分別規定了其疏散寬度指標,并在規定容量的適用范圍時拉開檔次,防止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現象,故將體育館觀眾廳的最小人數容量定為3000人。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的人數容量,表5.5.20-2中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按照觀眾廳容量的大小分為三檔:(3000~5000)人、(5001~10000)人和(10001~20000)人。每個檔次中所規定的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是根據人員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分別控制在3min、3.5min、4min來確定的。根據計算公式:
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觀眾廳中每100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分別為:
本條表5.5.20-2的“注”,明確了采用指標進行計算和選定疏散寬度時的原則:即容量大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不應小于根據容量小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否則,應采用較大寬度。如:一座容量為54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為54×0.43=23.22(m),而一座容量為5000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則為50×0.50=25(m),在這種情況下就應采用25m作為疏散寬度。另外,考慮到容量小于3000人的體育館,其疏散寬度計算方法原規范未在條文中明確,此次修訂時在表5.5.20-2中作了補充。
(4) 體育館觀眾廳內縱橫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設計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工程設計中應注意:
1)觀眾席位中的縱走道擔負著把全部觀眾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重要功能。在觀眾席位中不設置橫走道時,觀眾廳內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縱走道的設計總寬度應與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總寬度相等。觀眾席位中的橫走道可以起到調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于6000人或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過人流股數大于4股時,在觀眾席位中要盡量設置橫走道。
2)經過觀眾席中的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人流股數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行股數,應符合“來去相等”的原則。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寬度為2.2m,則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不能大于4股;否則,就會造成出口處堵塞,延誤疏散時間。反之,如果經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少于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則不能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
(5) 設計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密切聯系控制疏散時間。
疏散設計確定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要大于根據控制疏散時間而規定出的寬度指標,即計算得到的所需疏散總寬度。同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要滿足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平均疏散人數的規定要求,并且根據此疏散人數計算得到的疏散時間要小于控制疏散時間(建筑中可用的疏散時間)的規定要求。
2)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協調。
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之間有著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并且也是嚴格控制疏散時間,合理執行疏散寬度指標需充分注意和精心設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確定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時,要認真考慮通過人流股數的多少,如單股人流的寬度為0.55m,2股人流的寬度為1.1m,3股人流的寬度為1.65m,以更好地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功能。
5.5.21 本條第1、2、3、4款為強制性條文。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建筑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不能準確計算建筑內的疏散人數,就無法合理確定建筑中各區域疏散門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內疏散樓梯所需要的有效寬度,更不能確定設計的疏散設施是否滿足建筑內的人員安全疏散需要。
1 在實際中,建筑各層的用途可能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用途在每層上的使用人數也可能有所差異。如果整棟建筑物的樓梯按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除非人數最多的一層是在頂層,否則不盡合理,也不經濟。對此,各層樓梯的總寬度可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分段計算確定,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該層以上各層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的6層民用建筑,第四層的使用人數最多為400人,第五層、第六層每層的人數均為200人。計算該建筑的疏散樓梯總寬度時,根據樓梯寬度指標1.0m/百人的規定,第四層和第四層以下每層樓梯的總寬度為4.0m;第五層和第六層每層樓梯的總寬度可為2.0m。
2 本款中的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由于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考慮到其疏散條件較差,火災煙氣發展較快的特點,提高了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要求。本款中“人員密集的廳、室”,包括商店營業廳、證券營業廳等。
4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在計算疏散人數時,可以不計算該場所內疏散走道、衛生間等輔助用房的建筑面積,而可以只根據該場所內具有娛樂功能的各廳、室的建筑面積確定,內部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可根據核定人數確定。
6 對于展覽廳內的疏散人數,本規定為最小人員密度設計值,設計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用更大的密度。
7 對于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數,國家行業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中有關條文的規定還不甚明確,導致出現多種計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錯誤的。本規范在研究國內外有關資料和規范、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明確了確定商店營業廳疏散人數時的計算面積與其建筑面積的定量關系為(0.5~0.7)︰1,據此確定了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設計值。從國內大量建筑工程實例的計算統計看,均在該比例范圍內。但商店建筑內經營的商品類別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地段,地上與地下商店等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人流和人員密度相差較大,因此執行過程中應對工程所處位置的情況作充分分析,再依據本條規定選取合理的數值進行設計。
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筑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柜臺、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筑面積。對于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筑面積。
有關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調查表明,該類建筑與百貨商店、超市等相比,人員密度較小,高峰時刻的人員密度在0.01人/m²~0.034人/m²之間。考慮到地區差異及開業慶典和節假日等因素,確定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為表5.5.21-2規定值的30%。
據表5.5.21-2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筑規模,當建筑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小于3000m²)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筑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筑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盡管部分區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筑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5.5.22 本條規定是在吸取有關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的要求確定的,主要針對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的下部樓層。
本條要求設置的輔助疏散設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繩、緩降繩、折疊式人孔梯、滑梯等,設置位置要便于人員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個窗口或陽臺設置。
5.5.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
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50m較為適宜。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至于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征,規定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納不大于5人確定。
第2款對通向避難層樓梯間的設置方式作出了規定,“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的做法,是為了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間)。其中,“同層錯位和上下層斷開”的方式是強制避難的做法,此時人員均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疏散樓梯在避難層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員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還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
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5.5.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了滿足高層病房樓和手術室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人員的避難需要和保證其避難安全。本條是參考美國、英國等國對醫療建筑避難區域或使用輪椅等行動不便人員避難的規定,結合我國相關實際情況確定的。
每個護理單元的床位數一般是40床~60床,建筑面積為1200m²~1500m²,按3人間病房、疏散著火房間和相鄰房間的患者共9人,每個床位按2m²計算,共需要18m²,加上消防員和醫護人員、家屬所占用面積,規定避難間面積不小于25m²。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3部病床梯對面布置,其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m²~30m²。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
5.5.24A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筑避難間設置的要求,做了本條規定。
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12m²,不需另外增加 12m² 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凈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²/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 m²/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 1.4m²/人;利用活動床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 2.8m²/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筑的首層人員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的超過 2 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Ⅲ住宅建筑
54m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員相對較多,一旦發生火災,煙和火易豎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員疏散路徑長,疏散困難。故同時要求此類建筑每個單元每層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以利人員安全疏散。
5.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通過相鄰單元的樓梯進行疏散,使之多一條疏散路徑,以利于人員能及時逃生。由于本規范已強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650m²,且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每個單元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時,可以通過將樓梯間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將各單元連通來滿足2個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于人員疏散;對于只有1個單元的住宅建筑,可將疏散樓梯僅通至屋頂。此外,由于此類建筑高度較高,即使疏散樓梯能通至屋頂,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樓梯。為提高疏散樓梯的安全性,本條還對戶門的防火性能提出了要求。
5.5.27 電梯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火災和高溫煙氣可借助該豎井蔓延到建筑中的其他樓層,會給人員安全疏散和火災的控制與撲救帶來更大困難。因此,疏散樓梯的位置要盡量遠離電梯井或將疏散樓梯設置為封閉樓梯間。
對于建筑高度低于33m的住宅建筑,考慮到其豎向疏散距離較短,如每層每戶通向樓梯間的門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一定程度降低煙火進入樓梯間的危險,因此,可以不設封閉樓梯間。
樓梯間是火災時人員在建筑內豎向疏散的唯一通道,不具備防火性能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的前室。5.5.28 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0條的說明。樓梯間的防煙前室,要盡可能分別設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
防煙前室不共用時,其面積等要求還需符合本規范第6.4.3條的規定。當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間的距離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層的對外出口,要盡量分開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首層的公共區無可燃物且首層的戶門不直接開向前室時,剪刀梯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5.5.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7條的條文說明。
躍廊式住宅用與樓梯、電梯連接的戶外走廊將多個住戶組合在一起,而躍層式住宅則在套內有多個樓層,戶與戶之間主要通過本單元的樓梯或電梯組合在一起。躍層式住宅建筑的戶外疏散路徑較躍廊式住宅短,但套內的疏散距離則要長。因此,在考慮疏散距離時,躍廊式住宅要將人員在此樓梯上的行走時間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時間,故采用小樓梯水平投影的1.5倍計算。為簡化規定,對于躍層式住宅戶內的小樓梯,戶內樓梯的距離由原來規定按樓梯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修改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5.5.3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18條的條文說明。住宅建筑相對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1.1m的最小凈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
5.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5.5.23條的條文說明。
5.5.32 對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盡管規范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筑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筑戶內的安全性能,規范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要求。
本條規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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