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民用建筑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6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²。
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8 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²;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 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 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5 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²;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14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 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于15m³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³,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5 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16 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的規定;
注: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樣,往往有多種用途或功能的空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空間的火災危險性及人員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規范第1.0.4條的原則進行分隔;當相互間的火災危險性差別較大時,各自的疏散設施也需盡量分開設置,如商業經營與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單一功能的建筑內也可能存在多種用途的場所,這些用途間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各不一樣。通過合理組合布置建筑內不同用途的房間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可以將火災危險性大的空間相對集中并方便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或將這樣的空間布置在對建筑結構、人員疏散影響較小的部位等,以盡量降低火災的危害。設計需結合本規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學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間。
5.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功能復雜,人員密集,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民用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庫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后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筑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獨立的單層建筑。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辦公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并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筑。
5.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5.4.4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病房樓內每個護理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醫院差別較大,一般每個護理單元的護理床位數為40床~60床,建筑面積約1200m²~1500m²,個別達2000m²,包括護士站、重癥監護室和活動間等。因此,本條要求按護理單元再做防火分隔,沒有按建筑面積進行規定。
5.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學校、食堂、菜市場等建筑,均系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組成較復雜,故建筑耐火等級較低時,其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人員安全疏散。這些建筑原則上不應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我國地域廣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筑面積小的此類建筑,允許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5.4.7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人群組成復雜,安全疏散需要重點考慮。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考慮到這些場所在使用時,人員通常集中精力于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可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墻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不能完全獨立設置時,也至少要保證一部疏散樓梯,僅供該場所使用,不與其他用途的場所或樓層共用。
5.4.8 在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有的設在接近建筑的首層或較低的樓層,有的設在建筑的上部或頂層。設置在上部或頂層的,會給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盡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或三層,使人員能在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完畢,盡量不與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本條第1、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規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本條中的“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OK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息室,這些房間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即需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單元或場所分隔,疏散門為耐火極限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或與其他場所之間的分隔構件上無任何門窗洞口,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限定在200m²,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將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內。
當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將多個小面積房間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積小于200m²,并看作一個廳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
5.4.10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災和煙氣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當將住宅與其他功能場所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需在水平與豎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與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相互獨立,互不連通。在水平方向,一般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在豎向,一般采用樓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開口位置的上下樓層分隔處采用防火挑檐、窗間墻等防止火災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層間蔓延的構造,需要滿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關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層窗間墻的要求,見本規范第6.2.5條。
本條中的“建筑的總高度”,為建筑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對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停靠與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有關建筑高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規范的附錄A。
本條第3款確定的設計原則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該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本規范第5.1.1條有關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5.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對于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于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于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如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情況,單元內的疏散距離不大于22m。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后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 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1kg/ cm2~13kg/cm2),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時要盡量單獨設置。
由于建筑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后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95℃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干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干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并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 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內時,需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后果更嚴重,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于燃氣鍋爐,由于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后,火勢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圍的火災。
(3) 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于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筑以及高層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建筑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以設置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 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我國《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5.4.13 本條第2、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筑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于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滅火設施選型參見第5.4.12條的說明。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4.14條、第5.4.15條的規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60°。
5.4.14 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體的用量越來越大,且設置此類燃料的鍋爐、直燃機、發電機的建筑也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規范中予以明確。為滿足使用需要,規定允許儲存量小于等于15m³的儲罐靠建筑外墻就近布置。否則,應按照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5.4.15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其燃料供給,才能有效防止火勢擴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氣體擴散。
5.4.16 鑒于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和高層建筑運輸不便,運輸中也會導致危險因素增加,如用電梯運輸氣瓶,一旦可燃氣體漏入電梯井,容易發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部位,應采用管道集中供氣。
燃氣灶、開水器等燃氣設備或其他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當設備管道損壞或操作有誤時,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時,遇到明火就會引起燃燒爆炸,為了便于泄壓和降低爆炸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這些房間宜靠外墻設置。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及應急切斷閥的設置,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已有規定,設計應執行該規范的要求。
5.4.17 本條第1、2、3、4、5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筑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達30瓶~40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協商后確定的。對于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于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采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 6.2.2 條的規定。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 6.2.2 條的規定。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²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6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²。
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8 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²;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 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 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5 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²;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章的規定。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14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 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于15m³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³,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5 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16 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的規定;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條文說明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樣,往往有多種用途或功能的空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空間的火災危險性及人員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規范第1.0.4條的原則進行分隔;當相互間的火災危險性差別較大時,各自的疏散設施也需盡量分開設置,如商業經營與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單一功能的建筑內也可能存在多種用途的場所,這些用途間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各不一樣。通過合理組合布置建筑內不同用途的房間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可以將火災危險性大的空間相對集中并方便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或將這樣的空間布置在對建筑結構、人員疏散影響較小的部位等,以盡量降低火災的危害。設計需結合本規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學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間。
5.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功能復雜,人員密集,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民用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庫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后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筑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獨立的單層建筑。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辦公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并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筑。
5.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5.4.4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等的人員疏散用。
5.4.4A 新增條文。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5.4.4A 新增條文。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范第 1.0.4 條、第 5.4.2 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對于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采用防火墻相互分隔,并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5.4.4B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 200m² 或使用人數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病房樓內的大多數人員行為能力受限,比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高。根據近些年的醫院火災情況,在按照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后,病房樓的每個防火分區還需結合護理單元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做進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將火災控制在更小的區域內,并有效地減小煙氣的危害,為人員疏散與滅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條件。病房樓內每個護理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醫院差別較大,一般每個護理單元的護理床位數為40床~60床,建筑面積約1200m²~1500m²,個別達2000m²,包括護士站、重癥監護室和活動間等。因此,本條要求按護理單元再做防火分隔,沒有按建筑面積進行規定。
5.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學校、食堂、菜市場等建筑,均系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組成較復雜,故建筑耐火等級較低時,其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人員安全疏散。這些建筑原則上不應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我國地域廣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筑面積小的此類建筑,允許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5.4.7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均為人員密集的場所,人群組成復雜,安全疏散需要重點考慮。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考慮到這些場所在使用時,人員通常集中精力于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可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墻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不能完全獨立設置時,也至少要保證一部疏散樓梯,僅供該場所使用,不與其他用途的場所或樓層共用。
5.4.8 在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有的設在接近建筑的首層或較低的樓層,有的設在建筑的上部或頂層。設置在上部或頂層的,會給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盡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或三層,使人員能在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完畢,盡量不與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本條第1、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規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本條中的“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OK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息室,這些房間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即需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單元或場所分隔,疏散門為耐火極限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或與其他場所之間的分隔構件上無任何門窗洞口,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限定在200m²,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將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內。
當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將多個小面積房間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積小于200m²,并看作一個廳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
5.4.10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災和煙氣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當將住宅與其他功能場所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需在水平與豎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與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相互獨立,互不連通。在水平方向,一般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在豎向,一般采用樓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開口位置的上下樓層分隔處采用防火挑檐、窗間墻等防止火災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層間蔓延的構造,需要滿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關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層窗間墻的要求,見本規范第6.2.5條。
本條中的“建筑的總高度”,為建筑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對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停靠與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有關建筑高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規范的附錄A。
本條第3款確定的設計原則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該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本規范第5.1.1條有關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5.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對于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于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于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如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情況,單元內的疏散距離不大于22m。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后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 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1kg/ cm2~13kg/cm2),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時要盡量單獨設置。
由于建筑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后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95℃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干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干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并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 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內時,需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后果更嚴重,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于燃氣鍋爐,由于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后,火勢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圍的火災。
(3) 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于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筑以及高層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建筑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以設置推車式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可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 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我國《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5.4.13 本條第2、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筑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于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滅火設施選型參見第5.4.12條的說明。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5.4.14條、第5.4.15條的規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60°。
5.4.14 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體的用量越來越大,且設置此類燃料的鍋爐、直燃機、發電機的建筑也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規范中予以明確。為滿足使用需要,規定允許儲存量小于等于15m³的儲罐靠建筑外墻就近布置。否則,應按照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5.4.15 本條第1、2款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其燃料供給,才能有效防止火勢擴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氣體擴散。
5.4.16 鑒于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和高層建筑運輸不便,運輸中也會導致危險因素增加,如用電梯運輸氣瓶,一旦可燃氣體漏入電梯井,容易發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部位,應采用管道集中供氣。
燃氣灶、開水器等燃氣設備或其他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當設備管道損壞或操作有誤時,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時,遇到明火就會引起燃燒爆炸,為了便于泄壓和降低爆炸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這些房間宜靠外墻設置。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及應急切斷閥的設置,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中已有規定,設計應執行該規范的要求。
5.4.17 本條第1、2、3、4、5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筑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達30瓶~40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協商后確定的。對于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于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采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
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
本頁關鍵詞:
技術資料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