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百科 | 多產權建筑的消防安全職責是如何劃分的?
近年來,我國多產權建筑火災隱患凸顯,引發的火災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多產權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和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不斷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一般規定
(1)多產權建筑的產權方、使用方應協商確定或委托統一管理單位,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多產權建筑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2)多產權建筑的產權方、使用方、統一管理單位應制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多產權建筑的產權人、產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均應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有關規定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對專有、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在訂立的相關租賃、委托等合同中應明確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產權方為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擔。
(4)多產權建筑實行委托統一管理單位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時,當事人各方應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明確對消防設施的管理職責,明確對消防設施保養、維修、更新或改造所需經費的管理辦法。
(5)統一管理單位根據服務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供有效服務。各使用方應指定其使用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統一管理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6)多產權建筑應有消防維修資金,并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或地方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多產權建筑設立消防維修資金時,各產權方、使用方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由各自承擔的消防維修資金繳納方式、比例和管理等內容。鼓勵多產權建筑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2、產權方的職責
(1)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產權方應提供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或已備案的證明文件資料。
(2)統一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產權方應協助對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確保交接前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寫交接記錄,存檔備查。
(3)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方應核實使用方的用途,同時書面告知承包、租賃、受委托經營管理方不應擅自改變建筑物原有的使用性質和結構。如確需改變原使用性質或結構,產權方應督促承包、租賃、受委托經營管理方依法辦理相關消防手續。
(4)當與使用方簽訂合同時,明確消防專有、共用部位,以及專有、共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責任、義務。
(5)督促并配合統一管理單位配置、更新消防設施、器材,協助統一管理單位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及時落實建筑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6)對產權區域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使用方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7)協助統一管理單位組建專職或志愿消防隊。
(8)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9)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使用方的職責
(1)遵守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對經營、使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和落實經營、使用區域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3)定期組織開展使用區域的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督促并配合統一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統一管理單位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5)定期對專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專用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6)對專有、專用部分進行裝修和使用時,不應影響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7)協助統一管理單位組建專職或志愿消防隊。
(8)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9)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4、統一管理單位的職責
統一管理單位是由產權方、使用方確立或委托的,對多產權建筑內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的機構、單位或組織。其形式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其中的一個產權方或使用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產權方、使用方協商成立的消防管理組織。
(1)指定專人或成立專職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多產權建筑的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2)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3)建立完善的消防檔案,妥善保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資料,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等相關資料。
(4)按照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每年組織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對多產權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消防設施的檢測應按GA 503的規定進行。
(5)組織開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專用部位在內的建筑整體的防火巡查、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確保共用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6)發現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產權方、使用方報告有關情況。牽頭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間采取防護措施。
(7)督促產權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8)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9)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應按照規定或根據需要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日常消防業務訓練及群眾性自防自救等活動。
(11)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12)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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