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百科 | 火災發生原因的認定規則
火災原因認定是對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所獲得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客觀、準確地認定火災原因,深入研究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可以為防火、滅火工作提供經驗和教訓,為消防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一般要求
1、火災原因認定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認定結論。
2、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火災現場已按《火災現場勘驗規則》GA 839進行了勘驗;
——制作了現場勘驗筆錄、繪制了現場圖、進行了現場照相和錄像;
——詢問了發現人員、報警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現場逃生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環境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受害人等知情人員,并獲取了相應的證據材料;
——收集了現場及周邊的視頻監控資料、網絡資料和其他相關電子數據資料;
——對有人員死亡的火災,依法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尸體檢驗文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共同調查的火災,獲取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材料;
——提取或鑒定了有關物證;
——參加火災調查的專家出具了專家意見;
——其他應進行的調查工作。
3、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按照有關規定應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調查。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審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結合火災調查情況,作出火災原因認定。
4、正式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前應進行以下工作:
——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火災原因及認定依據;
——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調查線索,應進行補充調査;
——當事人不到場的,應記錄在案。
5、《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起火原因應包括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引火源和起火物。
6、火災名稱應體現下列內容:
——發生火災的單位或地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單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記的名稱,城鎮居民、農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發生火災的日期:具體到月、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中間用圓點分隔,加雙引號;
——火災等級:“一般火災”應表示為“火災”,較大以上火災直接填寫“較大火災”、“重大火災”或“特別重大火災”;
——經調查認定為放火嫌疑的火災,名稱中應加上“放火嫌疑案件”字樣。
火災證據
1、證據要求
(1)證據的內容應能夠真實反映火災的客觀事實。
(2)證據應與火災事實相關聯。
(3)全部證據對待證火災事實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之間沒有矛盾,或者雖有矛盾但能夠得到合理解釋。
(4)所有證據應經過審查判斷才能作為認定火災原因的依據。
(5)收集證據的主體和程序應符合法定要求。
2、證據種類
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詢(訊)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指認記錄;
——錄音、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圖;
——物證鑒定意見;
——專家意見;
——尸體檢驗文書;
——實物物證;
——調查實驗筆錄;
——其他證明火災原因的證據材料
3、證據審查
審查證據時應審查如下內容:
——詢問人、被詢問人、證人、當事人及調查人員簽名是否符合要求;
——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現場制圖等記錄的內容是否與火災事實有關聯、相互印證;
——提取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出具的尸體檢驗文書,內容是否齊全、死亡原因是否明確;
——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結論是否明確;
——專家意見/物證鑒定意見是否與火災事實相符;
——出具物證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對不同鑒定機構作出的不一致的火災物證鑒定意見,應比較鑒定使用的儀器設備、鑒定方法、鑒定人員經驗等;
——助燃劑檢測結論不能作為排除放火嫌疑的唯一證據;
——其他需要審查判斷的內容。
起火事件認定
1、一般要求
(1)應根據火災現場的痕跡特點、燃燒特征、引火源種類、起火物類別、助燃物、引燃和燃燒條件等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2)時鐘等計時設備記錄的時間應與北京時間進行比對校正。
(3)起火時間可用某一時刻加“左右”或者“許”表示,也可以用時間段表示。
2、認定依據
應依據如下證據認定起火時間:
——火災最先發現人提供的最初出現煙、火的時間;
——起火部位(起火點)鐘表停擺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用火設施點火時間;
——與起火原因關聯的電熱設備通電或停電時間;
——起火部位處用電設備、器具出現異常時間;
——與起火部位關聯的電氣線路發生供電異常時間和停電、恢復供電時間;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生產裝置記錄的報警或故障時間;
——視頻資料顯示最初發生火災的時間;
——電子數據記錄的與起火關聯的時間;
——結合可燃物燃燒速度分析認定的時間;
——其他記錄與起火有關的現象并顯示時間的信息。
起火部位(起火點)認定
認定起火部位(起火點)應依據相關證據材料,并結合可燃物種類、分布、現場通風情況、火災樸救、氣象條件等因素對痕跡形成的影響,通過綜合分析認定。認定的依據主要包括:
——物體受熱面;
——物體被燒輕重程度;
——煙熏、燃燒痕跡的指向;
——煙熏痕跡和各種燃燒圖痕;
——炭化、灰化痕跡;
——物體倒塌掉落的層次和方向;
——金屬變形、變色、熔化痕跡及非金屬變色、脫落、熔化痕跡;
——尸體的位置、姿勢和燒損部位、程度;
——證人證言;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和電氣保護裝置的動作順序;
——視頻監控系統、移動電話、電腦和其他電子數據;
——其他證明起火部位(起火點)的信息。
起火原因認定
1、認定要求
(1)應首先認定起火部位(起火點),并查明起火燃燒特征。
(2)引火源、起火物可以用實物證據直接證明,也可用證據間接證明。
(3)認定引火源和起火物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引火源和起火物均在起火部位(起火點)內;
——引火源的能量足以引燃起火物;
——起火部位(起火點)具有火勢蔓延條件。
(4)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寫明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應多于兩個,且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
(5)涉嫌放火案件不應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2、認定方法
(1)排除認定法
應列舉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據調查獲取的證據材料,并運用科學原理和手段進行分析、驗證,逐個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個原因即為起火原因。
(2)直接認定法
當有視頻錄像、物證、照片或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起火原因時,可以直接認定起火原因,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3、常見火災原因認定
(1)電氣類火災認定
認定電氣類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起火時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時間內,電氣線路、電器設備處于通電或帶電狀態;
——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存在短路、過載、接觸不良、漏電等電氣故障或者發熱等痕跡;
——電氣故障點或發熱點處存在能夠被引燃的可燃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2)涉嫌放火案件認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認定涉嫌放火案件的依據:
——現場尸體有非火災致死的特征;
——現場有來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跡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
——建筑物門窗、外墻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員造成的破壞、攀爬的痕跡;
——起火前物品被翻動、移動或者被盜;
——起火點位置奇特或者非故意不可能造成兩個以上起火點;
——監控錄像等記錄有可疑人員接觸起火部位(起火點);
——同一地區相似火災重復發生或者都與同一人有關系;
——起火點地面留有來源不明的易燃液體燃燒痕跡;
——起火部位或者起火點未曾存放易燃液體等助燃劑,火災發生后檢測出其成分;
——火災發生前受害人收到恐嚇信件、接到恐嚇電話,經過線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
——其他非人為不可能引起火災的情形;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3)自燃火災認定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自燃火災的依據:
——起火點處存在足夠數量的自燃類物質;
——有升溫、冒煙、異味等現象出現;
——自燃物質有較重的炭化區、炭化或者焦化結塊,炭化程度由內向外逐漸減輕;
——起火點處物體煙熏痕跡濃重;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4)靜電火災認定
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時,可以認定為靜電火災:
——具有產生和積累靜電的條件;
——具有足夠的靜電能量和放電條件;
——放電點周圍存在爆炸性混合物;
——放電能量足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5)雷擊火災認定
認定雷擊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當地、當時的氣象部門監測的雷擊時間與起火時間接近;
——金屬、非金屬熔痕、燃燒痕或者其他破壞痕跡明顯,且所處位置與起火點吻合;
——雷擊放電通路附近的鐵磁性物質被磁化,可以測出較大剩磁;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6)無焰火源火災認定
認定煙蒂、蚊香等無焰火源火災時,應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證人證實起火部位處有人吸煙、使用蚊香等無焰火源,并與起火時間相符;
——起火物為紙張、纖維植物等可以被無焰火源能量點燃的疏松物質;
——起火點處炭化或者灰化痕跡明顯;
——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智淼君安(江蘇)消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主營:GST海灣消防報警設備銷售,消防工程施工改造,氣體滅火、電氣/漏電火災、消防水系統施工安裝,售后維修保養,檢測,調試,海灣消防網站:http://www.www.brightpowertech.com.cn/;海灣消防服務熱線:4006-598-119